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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通常以公共契约的完全性为前提来讨论民主国家政府的责任问题,但实际上公共契约是不完全的.因而基于契约主义构建的民主国家责任制政府的制度框架也必然是不完全的。目前,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在实践中都无法找到一种确定民主国家政府责任的“最优解”。可能的方法是,进行多重的制度设计,以求在多种制度的均衡关系中寻求较好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