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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法律源于社会生活并指导规范社会生活,商标与我们的日常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平时所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几乎都有商标来标识。商品经济活动越是发达,则越能对法律产生重大的促进和影响,越能使法律不断完善;反之,法律越是完善,就越能调整经济趋向更发达的阶段。对于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商标领域,只有法律对之进行确认和保护才能使我们的社会经济更加繁荣。
关键词:商标;商标权;智力劳动;社会公众;商品经济;商标权保护
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三维标志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主要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商标本身的标志设计者对此商标享有著作权,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权,商标设计者和所有者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人。在这里,我们仅侧重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依法使用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而不考虑商标设计者的著作权。商标即我们平时所说的“牌子”、“品牌”,有些商标在市场的磨砺中自身价值不断上涨并为社会大众所知悉,有些甚至备受人们的认可和好评,比如“耐克”、“可口可乐”。
商标所有人虽然没有像商标设计者那样对商标的设计付出的智力劳动,但是,在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投入了经营管理和策略规划等智力劳动且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商标也属于知识产权。比如,在运动品牌中,“耐克”的价值就比全世界其他大部分的运动品牌价值高的多,这并不是因为“耐克”的商标设计的比其他商标美观或者容易使人认同,而是因为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公司的大量运营投入、科学管理、质量保证、销售策略成功,使得这个商标得到了大众的认可和好评。
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并发表,作品就固定,作者一般无需对该作品继续投入智力劳动。比如,《围城》创作完成并发表,《围城》这部小说就已固定,作者一般最多只会在再版的时候进行一些细微改动,不会再像初写时投入大量智力劳动对其作出重大修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也是如此,专利产品一旦完成并申请了专利权,法律只会依申请的权力范围进行保护,即使再投入大量智力劳动去改造,改造的部分也不会成为原专利的组成部分,只会成为新的专利产品。但是,商标权却不是如此,即使商标权利人申请的商标经过核准注册成为了注册商标,商标权人还是需要继续投入智力劳动以至于使商标所蕴含的价值不会降低,如果科学合理的投入,还会使价值增加。
商标权人投入了精力、时间、金钱以向公众提供商品和服务,使得社会公众的生活得到了方便和顺利,各个领域的生产活动效率也得到提高。为了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从而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应该对商标权人的付出予以肯定保护,保证商标权人对其商标的专有使用以及其他合法的权利,严厉打击其他人违法冒用商标所有人商标的行为,严格禁止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依法惩治伪造商标标识以及为他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当然,法律也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商标权人必须依法行使商标权,不得违法使用商标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不属于侵权的使用情形,比如权力用尽、正当使用、非商业性使用等。最明显的是在使用期限方面,我国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间届满,如不申请续展即丧失商标权,即使是在商标权有效期限内也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终止。
商标的合法合理使用也可以为社会公众带来利益,较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识别商品的来源,从而刺激消费者进一步消费该商品。通过商标的识别作用,商标权人可以“站在零售商的肩膀上”,直接和消费者建立一定的联系,这其实是商标的一个很大的优势。人们大都在尽量的规避麻烦,趋向简单和便利,消费者也不例外,选购商品时,商标往往能对消费者选购起到规避麻烦提高效率的作用。如果一个商标商业信誉较好,质量靠谱,那么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看到这个商标就会自然而然的把这个商标和“商业信誉好,质量好”联系在一起,这其实无形当中节省了消费者阅读说明介绍的时间,增加了对此种类商品的信任,从而加大了选购该种类商品的意向。如果价格等其他因素无较大差别时,再经过几次的购买使用消费,如果验证了该品牌商品的质量,那么相信以后在购买此种类商品时会经常毫不犹豫的选择该品牌的商品。
商品经济的竞争要求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人人平等,但是在市场的残酷竞争中,往往难免出现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而采取一些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这就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如果没有良好的市场秩序,那么市场的发展不会顺利,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受阻碍,社会发展也会因此减缓。商标法毕竟属于民法领域,民法就是因为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兴起,民法又反过来调整商品经济,促进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还是要通过商标法保护商标权权人的商标权从而规范商标使用领域的行为秩序,消除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合法竞争,使得商品经济形成有效的竞争和规范的竞争秩序。
中国加入WTO以来,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局势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已经作出非常大的努力来逐步适应国际局势,尽力与世界接轨。对商标法已经进行了两次修改,以及签署相关国际条约。但是我国的商标权保护制度与发达国家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几乎没有能与世界著名商标相当的民族商标。当然这也是局限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基本状况,所以我国仍需继续努力,提倡创新,完善法制与法治,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商标制度。
关键词:商标;商标权;智力劳动;社会公众;商品经济;商标权保护
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三维标志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主要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商标本身的标志设计者对此商标享有著作权,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权,商标设计者和所有者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人。在这里,我们仅侧重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依法使用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而不考虑商标设计者的著作权。商标即我们平时所说的“牌子”、“品牌”,有些商标在市场的磨砺中自身价值不断上涨并为社会大众所知悉,有些甚至备受人们的认可和好评,比如“耐克”、“可口可乐”。
商标所有人虽然没有像商标设计者那样对商标的设计付出的智力劳动,但是,在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投入了经营管理和策略规划等智力劳动且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商标也属于知识产权。比如,在运动品牌中,“耐克”的价值就比全世界其他大部分的运动品牌价值高的多,这并不是因为“耐克”的商标设计的比其他商标美观或者容易使人认同,而是因为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公司的大量运营投入、科学管理、质量保证、销售策略成功,使得这个商标得到了大众的认可和好评。
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并发表,作品就固定,作者一般无需对该作品继续投入智力劳动。比如,《围城》创作完成并发表,《围城》这部小说就已固定,作者一般最多只会在再版的时候进行一些细微改动,不会再像初写时投入大量智力劳动对其作出重大修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也是如此,专利产品一旦完成并申请了专利权,法律只会依申请的权力范围进行保护,即使再投入大量智力劳动去改造,改造的部分也不会成为原专利的组成部分,只会成为新的专利产品。但是,商标权却不是如此,即使商标权利人申请的商标经过核准注册成为了注册商标,商标权人还是需要继续投入智力劳动以至于使商标所蕴含的价值不会降低,如果科学合理的投入,还会使价值增加。
商标权人投入了精力、时间、金钱以向公众提供商品和服务,使得社会公众的生活得到了方便和顺利,各个领域的生产活动效率也得到提高。为了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从而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应该对商标权人的付出予以肯定保护,保证商标权人对其商标的专有使用以及其他合法的权利,严厉打击其他人违法冒用商标所有人商标的行为,严格禁止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依法惩治伪造商标标识以及为他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当然,法律也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商标权人必须依法行使商标权,不得违法使用商标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不属于侵权的使用情形,比如权力用尽、正当使用、非商业性使用等。最明显的是在使用期限方面,我国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间届满,如不申请续展即丧失商标权,即使是在商标权有效期限内也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终止。
商标的合法合理使用也可以为社会公众带来利益,较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识别商品的来源,从而刺激消费者进一步消费该商品。通过商标的识别作用,商标权人可以“站在零售商的肩膀上”,直接和消费者建立一定的联系,这其实是商标的一个很大的优势。人们大都在尽量的规避麻烦,趋向简单和便利,消费者也不例外,选购商品时,商标往往能对消费者选购起到规避麻烦提高效率的作用。如果一个商标商业信誉较好,质量靠谱,那么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看到这个商标就会自然而然的把这个商标和“商业信誉好,质量好”联系在一起,这其实无形当中节省了消费者阅读说明介绍的时间,增加了对此种类商品的信任,从而加大了选购该种类商品的意向。如果价格等其他因素无较大差别时,再经过几次的购买使用消费,如果验证了该品牌商品的质量,那么相信以后在购买此种类商品时会经常毫不犹豫的选择该品牌的商品。
商品经济的竞争要求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人人平等,但是在市场的残酷竞争中,往往难免出现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而采取一些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这就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如果没有良好的市场秩序,那么市场的发展不会顺利,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受阻碍,社会发展也会因此减缓。商标法毕竟属于民法领域,民法就是因为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兴起,民法又反过来调整商品经济,促进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还是要通过商标法保护商标权权人的商标权从而规范商标使用领域的行为秩序,消除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合法竞争,使得商品经济形成有效的竞争和规范的竞争秩序。
中国加入WTO以来,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局势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已经作出非常大的努力来逐步适应国际局势,尽力与世界接轨。对商标法已经进行了两次修改,以及签署相关国际条约。但是我国的商标权保护制度与发达国家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几乎没有能与世界著名商标相当的民族商标。当然这也是局限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基本状况,所以我国仍需继续努力,提倡创新,完善法制与法治,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商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