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司法对于讯问中威胁方法的认定应当从威胁内容、威胁程度、实施主体等因素综合全案情况判断。排除威胁方法取得口供的理由有确保口供自愿性和真实性、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声誉等。以严重侵犯人权的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排除后重新合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使用。对于侦查中经常作为讯问策略而共同使用的一般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基本要求是不得以损害口供真实性和基本人权为代价。司法裁判对其的排除要严格依据程序法规范,并适当考虑社会容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