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律在行政主体信息义务制度设计上的缺失及其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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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人们对公民的知情权赋予了愈来愈多的关注.知情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建立现代民主政治和信息化社会的基础性权利.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主人有权依法了解、知悉公仆的一切活动情况,并依此对公仆作出切实有效的监督.通过立法设定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利,是实现公民知情权最基本的途径.本文从发挥人大立法职能的角度,对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在行政主体信息义务的制度建构方面作一些思考,以就教于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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