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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与归纳法对我国近代体育领域具有代表意义的学校体育政策法规进行梳理與探讨。研究表明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经历了初步期、转折期、完善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不同时期的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内容并不一致,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制定有其深层次的制度背景并对近代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发展产生影响,旨在认识近代不同时期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建设的基础上,以加强我国当今的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建设,促使我国学校体育政策法规更加科学和完善。
关键词:近代 学校体育 政策法规 发展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8)01(b)-0108-02
研究表明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期间所公布的体育政策法规制度数量,初步期:颁布了6件学校体育政策、法规;转折期:10件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完善期:32件,其2件体育基本制度,10件学校体育相关政策、法规;成熟期:45件,其3件体育基本制度,17件学校体育相关政策、法规。
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经历了初步期、转折期、完善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晚清时期(1840—1911年)是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发展的初步期,该时期教学主要内容是带有强烈“军国民主义”色彩的“兵式体操课”;民国初期与北洋军阀时期(1912—1926年)是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发展的转折期,学校体育从体育法规中彻底废除了“兵式体操课”,学校体育活动项目更适合学生身心发展,指导思想也由原来的“军国民主义”教育观逐渐转向实用主义教育观,但政策法规的建设总体滞后。抗日战争前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27—1937年)是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发展的完善期,国民政府致力于学校体育发展的主导地位得到确立,《国民体育法》为核心的初步建立,使学校体育具有了完整制度体系。 抗日战争爆发后的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37—1949年)是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发展的成熟期。国家虽受战争的摧残,但体育政策法规仍然有所突破,数量远超过抗战前十年,政策的逻辑性更加全面,更注重实施之效果。
1 晚清时期(1840—1911年)
这个阶段中国受西方列强的军事、政治、文化的侵略,同时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民族的矛盾等加剧了这时期的人们开始思考和寻找救国救民的道路,并发起了向西方学习的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将体育并为三育(德、智、体)之一、主张“尚武”强国等思想引入了中国并对中国传统文化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西方文化的传播下,中国具备了接受近代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条件,而近代学校体育的形成是随着科举制度的废除,将书院的形式改为学堂制,开始效仿西方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开设学校体育教学和课程。其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由此而起步,《钦定学堂章程》和《奏定学堂章程》便是这时期的产物。
《钦定学堂章程》和《奏定学堂章程》分别颁布于在1902年、1903年,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学校体育政策法规,而《钦定学堂章程》颁布之后却未能实施,《奏定学堂章程》主要内容:规定体操为学校的必修课程,小学和优级师范学堂及大学堂除个别学科外均为3小时/周;中学和初级师范学堂2小时/周;学校体操分为普通体操和兵式体操,其主要是参照了德国、瑞典式体操的基本动作,普通体操只是增加了一些轻器械操;而兵式体操更有多样性,有软式体操、枪剑术、野外演习等,实质为“军国民主义”指导为主的体操课。这种兵式体操为主体操课,组织形式单一,生硬甚至粗暴,其严重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2]。而1906年颁布的《学部奏宣示教育宗旨折》中规定“凡中学堂各科教科书,必属军国主义,……稍长者以兵式体操严整其纪律,……以造完全之人格”[3]。
2 民国初期与北洋军阀时期(1912—1926年)
自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成就了我国历史性的跨越,使中国近代体育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逐渐在学校体育中废除了“军国民主义”为指导的兵式体操课,以球类、田径等生动自然的近代学校体育项目所代替;同时学校体育的政策法规走向了转折。
1912年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教育部在效仿日本学制于1912—1916年颁布了民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学制“壬子·癸丑学制”,也是民国初期的中心学制。其内容包括《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高等小学体操教授要目草案》等政策法规看,当时的学校体育政策法规与晚清的学校体育政策法规中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只是开展球类、田径为主的课外活动,时不时组织体育竞赛活动。即当时学校体育既有“兵式体操课”,又有以田径、球类为主的课外活动,则称之为“双轨制体育”,实施“兵操式体操”从清末开始,一直到五四运动前,兵式体操实行了近20年。
学校体育的主要政策法规中,体现了学校体育的教育折射出了科学的教育观,制定出更加适合于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的特点;女子体育也在学校体育中得到了法规的保障;体育专科学校对体育教师的培养更趋于专业化,更是填补了当时体育教师的巨大缺口。使学校体育朝着更有益于学生身心全面健康成长的方向发展。
3 抗日战争前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27—1937年)
这时期当中,社会相对于稳定,政府对学校体育较为重视,对学校体育采取了一系列的改进措施,则促使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向规范化方面取得了迅速发展,更是中国学校体育发展较快的时期,而在这时期之前,学校体育政策法规没有明确的工作方针和原则,而相关体育政策法规也是源于民间人士的建议和提案而确定的,即以下体育政策法规均以在这种条件下制定出来的,并一直实施至新中国成立之前。
1928年国民政府在沿用美国的“六三三学制的基础上”颁布了新学制,即“戊辰学制”,其所不同之处是关于学校体育课程标准在中学及以上须进行军事训练。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国民体育法》,其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青年男女有受体育之义务;第六条规定:“高中或高中相当以上之学校,均须以体育为必修科,无体育科与军事教育成绩者不得举行毕业”,还对民间体育、体育教员、民间团体、体育实施的方法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1932年制定了《国民体育实施方案》,颁布了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小学体育课程标准》《中学体育课程标准》《师范学校体育课程标准》《职业学校体育课程标准》等对教育行政系统下属的各级体育行政组织及体育督导系统,还有学校体育实施原则等[4],实质是对《国民体育法》的内容和精神进行了详细的注释和说明,这也是学校体育立法机构的基本形成。 4 抗日战争爆发后的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37-1949年)
1937年“七七事變”导火线使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抗战期间,国内经济萧条、政府面临严重财政赤子,国难生死存亡之际,学校体育政策法规进入成熟时期。
应国家战争需要,1938年《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提出“平时为自强,战时为卫国”的口号,规定在校青年实行军事训练、童子军训练及强迫课外活动。1940年颁布的《各级学校体育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实施纲要、教学内容(主要是军训课、童子军课等服务于战时需要的课程)、健康检查及考试考核等方面。该方案规定各级学校体育课的时间,要求小学2~3小时/周,中学2小时/周,专科及以上2小时/周。这也是我国近代史上首个比较完整的学校体育实施方案。同时也制定出《学生体格检查及运动技能测验项目及方法》,为了响应实施方案的落实,即先后出台了《初级中学体育课程标准》《高级中学体育课程标准》《小学体育课程标准》等并且还编写了相关的体育教材及参考书目。如《小学垫上运动与叠罗汉》《初中器械运动》《短兵术》《国民健身操》等教材和参考书目。
由于在抗日战争的影响,再加上国民政府历来对学校体育较为轻视,各级学校的体育教学极不正常,失去平衡,使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在大部分学校中得不到普遍的落实,不少学校的体育经费匮乏,场设施严重不足,体育教师的数量和质量远不能满足实际要求。导致了普遍的青少年体质日渐衰弱,成为了这抗日时期学校体育的主要问题。
5 结语
中国近代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经历了初步期、转折期、完善期和成熟期四个发展阶段,近代学校体育政策法规是由西方文化思想的传播起步的,其每个阶段的发展过程中都与当时中国社会历史背景的不同程度影响着,也为我国当今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建设提供了实质性的借鉴意义。
晚晴时期(1840—1911年)为初步期。这时期主要是模仿西方学校体育制度而制定出来的,而根据当时国情现实的需求,学校体育有着强烈的军国民色彩,旨在解决强兵救国,体现了鸦片战争之后的清政府对强兵强民、救亡图存的社会需求,而学校体育在当时只是维护清政府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并没有能够从教育的角度去理解体育,造成了学校体育生硬粗暴。
民国初期与北洋军阀时期(1912—1926年)为转折期。“兵式体操”从学校体育中彻底废除,逐渐转变成更适合于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的特点的体育活动项目,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变化反映了“军国民主义”教育思想向实用主义思想教育的转变以及对体育功能认识的深化,但政策法规的建设总体滞后。
抗日战争前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27—1937年)为完善期。国民政府致力于学校体育发展的主导地位得到确立,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建设有了实质性的飞跃,在以《国民体育法》为核心的初步建立和《国民体育实施方案》的实施,反映出了民族主义和实用主义思想引领着学校体育的发展,可在国民政府注重于军事化教育和党化教育,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在实施过程并没有达到应有的基本效果。
抗日战争爆发后的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37—1949年)为成熟期。应国家抗战救国需求,这时期所颁布的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多以强健体魄,自卫救国的迫切需求。反映出了当时体育服务于军事的要求,由于体育政策法规于战时需求相结合,致使阻碍了学校体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卓.中国近代体育制度发展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11.
[2] 体育史教材编写组编.北京:体育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
[3] 郝勤.体育史[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
[4] 黄正岚.民国体育法规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0.
关键词:近代 学校体育 政策法规 发展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8)01(b)-0108-02
研究表明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期间所公布的体育政策法规制度数量,初步期:颁布了6件学校体育政策、法规;转折期:10件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完善期:32件,其2件体育基本制度,10件学校体育相关政策、法规;成熟期:45件,其3件体育基本制度,17件学校体育相关政策、法规。
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经历了初步期、转折期、完善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晚清时期(1840—1911年)是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发展的初步期,该时期教学主要内容是带有强烈“军国民主义”色彩的“兵式体操课”;民国初期与北洋军阀时期(1912—1926年)是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发展的转折期,学校体育从体育法规中彻底废除了“兵式体操课”,学校体育活动项目更适合学生身心发展,指导思想也由原来的“军国民主义”教育观逐渐转向实用主义教育观,但政策法规的建设总体滞后。抗日战争前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27—1937年)是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发展的完善期,国民政府致力于学校体育发展的主导地位得到确立,《国民体育法》为核心的初步建立,使学校体育具有了完整制度体系。 抗日战争爆发后的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37—1949年)是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发展的成熟期。国家虽受战争的摧残,但体育政策法规仍然有所突破,数量远超过抗战前十年,政策的逻辑性更加全面,更注重实施之效果。
1 晚清时期(1840—1911年)
这个阶段中国受西方列强的军事、政治、文化的侵略,同时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民族的矛盾等加剧了这时期的人们开始思考和寻找救国救民的道路,并发起了向西方学习的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将体育并为三育(德、智、体)之一、主张“尚武”强国等思想引入了中国并对中国传统文化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西方文化的传播下,中国具备了接受近代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条件,而近代学校体育的形成是随着科举制度的废除,将书院的形式改为学堂制,开始效仿西方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开设学校体育教学和课程。其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由此而起步,《钦定学堂章程》和《奏定学堂章程》便是这时期的产物。
《钦定学堂章程》和《奏定学堂章程》分别颁布于在1902年、1903年,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学校体育政策法规,而《钦定学堂章程》颁布之后却未能实施,《奏定学堂章程》主要内容:规定体操为学校的必修课程,小学和优级师范学堂及大学堂除个别学科外均为3小时/周;中学和初级师范学堂2小时/周;学校体操分为普通体操和兵式体操,其主要是参照了德国、瑞典式体操的基本动作,普通体操只是增加了一些轻器械操;而兵式体操更有多样性,有软式体操、枪剑术、野外演习等,实质为“军国民主义”指导为主的体操课。这种兵式体操为主体操课,组织形式单一,生硬甚至粗暴,其严重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2]。而1906年颁布的《学部奏宣示教育宗旨折》中规定“凡中学堂各科教科书,必属军国主义,……稍长者以兵式体操严整其纪律,……以造完全之人格”[3]。
2 民国初期与北洋军阀时期(1912—1926年)
自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成就了我国历史性的跨越,使中国近代体育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逐渐在学校体育中废除了“军国民主义”为指导的兵式体操课,以球类、田径等生动自然的近代学校体育项目所代替;同时学校体育的政策法规走向了转折。
1912年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教育部在效仿日本学制于1912—1916年颁布了民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学制“壬子·癸丑学制”,也是民国初期的中心学制。其内容包括《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高等小学体操教授要目草案》等政策法规看,当时的学校体育政策法规与晚清的学校体育政策法规中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只是开展球类、田径为主的课外活动,时不时组织体育竞赛活动。即当时学校体育既有“兵式体操课”,又有以田径、球类为主的课外活动,则称之为“双轨制体育”,实施“兵操式体操”从清末开始,一直到五四运动前,兵式体操实行了近20年。
学校体育的主要政策法规中,体现了学校体育的教育折射出了科学的教育观,制定出更加适合于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的特点;女子体育也在学校体育中得到了法规的保障;体育专科学校对体育教师的培养更趋于专业化,更是填补了当时体育教师的巨大缺口。使学校体育朝着更有益于学生身心全面健康成长的方向发展。
3 抗日战争前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27—1937年)
这时期当中,社会相对于稳定,政府对学校体育较为重视,对学校体育采取了一系列的改进措施,则促使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向规范化方面取得了迅速发展,更是中国学校体育发展较快的时期,而在这时期之前,学校体育政策法规没有明确的工作方针和原则,而相关体育政策法规也是源于民间人士的建议和提案而确定的,即以下体育政策法规均以在这种条件下制定出来的,并一直实施至新中国成立之前。
1928年国民政府在沿用美国的“六三三学制的基础上”颁布了新学制,即“戊辰学制”,其所不同之处是关于学校体育课程标准在中学及以上须进行军事训练。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国民体育法》,其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青年男女有受体育之义务;第六条规定:“高中或高中相当以上之学校,均须以体育为必修科,无体育科与军事教育成绩者不得举行毕业”,还对民间体育、体育教员、民间团体、体育实施的方法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1932年制定了《国民体育实施方案》,颁布了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小学体育课程标准》《中学体育课程标准》《师范学校体育课程标准》《职业学校体育课程标准》等对教育行政系统下属的各级体育行政组织及体育督导系统,还有学校体育实施原则等[4],实质是对《国民体育法》的内容和精神进行了详细的注释和说明,这也是学校体育立法机构的基本形成。 4 抗日战争爆发后的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37-1949年)
1937年“七七事變”导火线使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抗战期间,国内经济萧条、政府面临严重财政赤子,国难生死存亡之际,学校体育政策法规进入成熟时期。
应国家战争需要,1938年《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提出“平时为自强,战时为卫国”的口号,规定在校青年实行军事训练、童子军训练及强迫课外活动。1940年颁布的《各级学校体育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实施纲要、教学内容(主要是军训课、童子军课等服务于战时需要的课程)、健康检查及考试考核等方面。该方案规定各级学校体育课的时间,要求小学2~3小时/周,中学2小时/周,专科及以上2小时/周。这也是我国近代史上首个比较完整的学校体育实施方案。同时也制定出《学生体格检查及运动技能测验项目及方法》,为了响应实施方案的落实,即先后出台了《初级中学体育课程标准》《高级中学体育课程标准》《小学体育课程标准》等并且还编写了相关的体育教材及参考书目。如《小学垫上运动与叠罗汉》《初中器械运动》《短兵术》《国民健身操》等教材和参考书目。
由于在抗日战争的影响,再加上国民政府历来对学校体育较为轻视,各级学校的体育教学极不正常,失去平衡,使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在大部分学校中得不到普遍的落实,不少学校的体育经费匮乏,场设施严重不足,体育教师的数量和质量远不能满足实际要求。导致了普遍的青少年体质日渐衰弱,成为了这抗日时期学校体育的主要问题。
5 结语
中国近代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经历了初步期、转折期、完善期和成熟期四个发展阶段,近代学校体育政策法规是由西方文化思想的传播起步的,其每个阶段的发展过程中都与当时中国社会历史背景的不同程度影响着,也为我国当今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建设提供了实质性的借鉴意义。
晚晴时期(1840—1911年)为初步期。这时期主要是模仿西方学校体育制度而制定出来的,而根据当时国情现实的需求,学校体育有着强烈的军国民色彩,旨在解决强兵救国,体现了鸦片战争之后的清政府对强兵强民、救亡图存的社会需求,而学校体育在当时只是维护清政府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并没有能够从教育的角度去理解体育,造成了学校体育生硬粗暴。
民国初期与北洋军阀时期(1912—1926年)为转折期。“兵式体操”从学校体育中彻底废除,逐渐转变成更适合于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的特点的体育活动项目,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变化反映了“军国民主义”教育思想向实用主义思想教育的转变以及对体育功能认识的深化,但政策法规的建设总体滞后。
抗日战争前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27—1937年)为完善期。国民政府致力于学校体育发展的主导地位得到确立,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建设有了实质性的飞跃,在以《国民体育法》为核心的初步建立和《国民体育实施方案》的实施,反映出了民族主义和实用主义思想引领着学校体育的发展,可在国民政府注重于军事化教育和党化教育,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在实施过程并没有达到应有的基本效果。
抗日战争爆发后的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37—1949年)为成熟期。应国家抗战救国需求,这时期所颁布的学校体育政策法规多以强健体魄,自卫救国的迫切需求。反映出了当时体育服务于军事的要求,由于体育政策法规于战时需求相结合,致使阻碍了学校体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卓.中国近代体育制度发展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11.
[2] 体育史教材编写组编.北京:体育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
[3] 郝勤.体育史[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
[4] 黄正岚.民国体育法规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