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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指出,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本质属性,应当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我国司法机关,即公、检、法、司四机关在司法工作的实践中,早已形成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今天,我们已有条件在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对此进行理论概括,并用相应的立法把它固定下来。作者还进一步指出,统一的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国家机关中一种十分重要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自身的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司法行政法责无旁贷的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法是我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