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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案例]某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产品主要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2001年8月5日销售一批服装,价税合计为11.7万美元。票已开,货已发出,款项暂未收到,购销双方约定的付款日期为8月25日,到期时款项收到。该厂一般以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进行财务核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汇价分别为:8月1日为1:8.3,8月5日为1:8.2,8月25日为1:8.15。该厂在月底计提销项税额时考虑到8月25日的外汇汇率最低。故以25日的汇价作为折合率计算了该笔业务的销售额。该厂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