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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的:传染病在人群中的发生和流行,必须具备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三个基本环节,只有三者同时存在并相互联系时才会导致传染病的流行过程。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众参与和讲究策略的原则,因此,在未出现疫情时的预防尤为重要,从基础疾病的防范抓起:(1)如实"两管、五改"(即管水、管粪,改良水源、厨房、厕所、蓄圈、环境)和预防接种等经常性的卫生学措施;(2)疫情出现后的防疫措施,如采取疾病监测以及防止传染病扩散、平息疫情的流行病学措施; (3)治疗性预防措施,如及时正确地治疗病人,以尽早终止其传染过程和减少其传染源作用等。
【中图分类号】 R1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160(2014)10-0343-01
1 管理传染源的措施
早期发现、管理传染源和实行接触者检疫,以及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疫区检疫等,是防止传染病传播和流行的重要措施。
1.1 对病人的管理
1.1.1 早期发现与早期诊断:某些传染病在发病早期传染性最强,如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流行性感昌等。早期发现病人是控制传染病传播的重要步骤,也是实施隔离、治疗和采防防疫措施的前提。传染病的早期诊断,主要根据具有特征性的早期临床表现、有关流行病学资料和实验室检查,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1.1.2 早期隔离治疗:早期隔离治疗病人是防止传染病蔓延的有效方法,也是使病人早日恢复健康的重要保证。隔离的方式,应根据传染病的种类、病情和收治条件而定。隔离期限与隔离的要求因病而异,应根据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期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而定。
1.2 对病原携带者的管理
对检出的病原携带者,应予以登记、定期随访和治疗,并进行有关健康教育,对特殊职业人群(如饮食行业、供水部门、儿童机构工作人员)等,都应定期普查、检疫,严格管理,应将其暂时调离工作进行治疗,其治疗无效时必须调换职业。病毒性肝炎、疟疾、艾滋病等病原携带者,应禁止其献血。
1.3 对接触者的管理
接触者是指曾接触过传染源或受污染的环境,并有可能受感染的人。对密切接触者必须进行登记和检疫,目的就是防止已处于疾病潜伏期的接触者成为传染源而向外传播,并规定进行医学检查和采取防治措施等。
1.4 对动物传染源的管理
根据疾病的性质及动物的经济价值,可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对鼠类、狂犬等,采取杀灭措施;对患炭疽、开放性鼻疽的家畜,采取急宰、焚烧或深埋等措施;对患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的家畜,采取检出、隔离治疗及预防措施等。
2 切断传播途径的措施
切断传播的措施,包括消毒、杀虫和一般卫生措施等。消毒、杀虫的目的在于消除外环境中传播媒介上的病原体和能传播传染病的医学节肢动物。对肠道传染病的主要措施是搞好水源卫生、饮食卫生、粪污处理、消灭苍蝇和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对呼吸道传染病的主要措施是改善居住条件、室内经常通风,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戴口罩等。對虫媒传染病的主要措施是杀灭虫媒和个人防护措施等。
3 保护易感人群的措施
保护易感人群的措施,包括预防接种、药物预防和增强机体一般抵抗力等。
3.1 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又称人工免疫,是将抗原或抗体输入机体,使机体获得特异性免疫力,以防止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措施。
3.1.1 按获得免疫来源不同,可分类三类:
3.1.1.1 人工自动免疫:即将免疫原性物质接种人体,使人体自行产生特异性免疫。自动免疫制剂有三种:?活菌(疫)苗,为免疫原性强而毒力弹的活菌(毒)株制剂,接种剂量较小,一般接种1次,免疫效果较高,可维持3-5年,但不易保存,如卡介苗、麻疹活疫苗等;?死菌(疫)苗,为免疫原性强的菌(毒)株灭活制剂,接种剂量较大,需接种2-3次,免疫效果较低,可维持数月至1年,易于保存,如百日咳菌苗、森林脑炎疫苗等;?类毒素,为细菌毒素经甲醛处理去毒极保留其免疫原性的制剂,能较长时间刺激机体,如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等。
3.1.1.2 人工被动免疫:即将含抗体的血清或制剂接种人体,使人体获得现成的抗体而受到保护。抗体半衰期短(不超过25天),免疫水平难以保持长久,主要是在疫情时应用。制剂有两种:?免疫血清,主要用于治疗,有时也作预防用;?免疫球蛋白,可作为麻疹、甲型病毒性肝炎的应急预防用。
3.1.1.3 被动自动免疫:兼有被动及自动免疫作用。但只能用于少数传染病。例如,在有白喉疫情时为保护婴幼儿及体弱接触者,可同时接种白喉抗毒素和精制吸附白喉类毒素。
3.1.2 计划免疫:计划免疫是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分析,按照科学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对易感人群所进行的预防接种。
儿童基础免疫:卡介苗1针,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3次,百白破混合制剂3针,麻疹活疫苗1针。乙肝疫苗采用0、1、6个月三针间隔接种法。
3.1.3 预防接种的禁忌症:
3.1.3.1 一般禁忌症:适用于各种预防接种。发热;急性传染病及其恢复期;活动性肺结核、心血管病、高血压病、肾脏病、肝脏病、胃肠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代谢病、血液病、恶性肿瘤、精神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年老、体弱、月经期、哺乳期前半期、过敏性体质或有超敏反应病史者。
3.1.3.2 特异禁忌症:只适用于某些生物制品。结核菌素阳性者,不得接种卡介苗;湿疹、化脓性皮肤病、水痘、化脓性中耳炎,不得接种卡介苗;免疫功能缺陷者,不得接种卡介苗,有痉挛史、中枢神经病史者,不得接种百白破联合制剂、百日咳菌苗。
3.2 药物预防
对某些有特效药物的传染病,必要时可以密切接触者或可能受染的人群中进行药物预防。例如,用乙胺嘧啶、氯喹等预防疟疾,用金刚烷胺等预防流行性感冒,用磺胺嘧啶等预防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用强力霉素预防霍乱等。
3.3 增强机体的一般抵抗力
坚持体育锻炼、注意合理膳食和规律的生活作息等,都有助于增强体质和抗病能力。
【中图分类号】 R1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160(2014)10-0343-01
1 管理传染源的措施
早期发现、管理传染源和实行接触者检疫,以及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疫区检疫等,是防止传染病传播和流行的重要措施。
1.1 对病人的管理
1.1.1 早期发现与早期诊断:某些传染病在发病早期传染性最强,如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流行性感昌等。早期发现病人是控制传染病传播的重要步骤,也是实施隔离、治疗和采防防疫措施的前提。传染病的早期诊断,主要根据具有特征性的早期临床表现、有关流行病学资料和实验室检查,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1.1.2 早期隔离治疗:早期隔离治疗病人是防止传染病蔓延的有效方法,也是使病人早日恢复健康的重要保证。隔离的方式,应根据传染病的种类、病情和收治条件而定。隔离期限与隔离的要求因病而异,应根据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期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而定。
1.2 对病原携带者的管理
对检出的病原携带者,应予以登记、定期随访和治疗,并进行有关健康教育,对特殊职业人群(如饮食行业、供水部门、儿童机构工作人员)等,都应定期普查、检疫,严格管理,应将其暂时调离工作进行治疗,其治疗无效时必须调换职业。病毒性肝炎、疟疾、艾滋病等病原携带者,应禁止其献血。
1.3 对接触者的管理
接触者是指曾接触过传染源或受污染的环境,并有可能受感染的人。对密切接触者必须进行登记和检疫,目的就是防止已处于疾病潜伏期的接触者成为传染源而向外传播,并规定进行医学检查和采取防治措施等。
1.4 对动物传染源的管理
根据疾病的性质及动物的经济价值,可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对鼠类、狂犬等,采取杀灭措施;对患炭疽、开放性鼻疽的家畜,采取急宰、焚烧或深埋等措施;对患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的家畜,采取检出、隔离治疗及预防措施等。
2 切断传播途径的措施
切断传播的措施,包括消毒、杀虫和一般卫生措施等。消毒、杀虫的目的在于消除外环境中传播媒介上的病原体和能传播传染病的医学节肢动物。对肠道传染病的主要措施是搞好水源卫生、饮食卫生、粪污处理、消灭苍蝇和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对呼吸道传染病的主要措施是改善居住条件、室内经常通风,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戴口罩等。對虫媒传染病的主要措施是杀灭虫媒和个人防护措施等。
3 保护易感人群的措施
保护易感人群的措施,包括预防接种、药物预防和增强机体一般抵抗力等。
3.1 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又称人工免疫,是将抗原或抗体输入机体,使机体获得特异性免疫力,以防止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措施。
3.1.1 按获得免疫来源不同,可分类三类:
3.1.1.1 人工自动免疫:即将免疫原性物质接种人体,使人体自行产生特异性免疫。自动免疫制剂有三种:?活菌(疫)苗,为免疫原性强而毒力弹的活菌(毒)株制剂,接种剂量较小,一般接种1次,免疫效果较高,可维持3-5年,但不易保存,如卡介苗、麻疹活疫苗等;?死菌(疫)苗,为免疫原性强的菌(毒)株灭活制剂,接种剂量较大,需接种2-3次,免疫效果较低,可维持数月至1年,易于保存,如百日咳菌苗、森林脑炎疫苗等;?类毒素,为细菌毒素经甲醛处理去毒极保留其免疫原性的制剂,能较长时间刺激机体,如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等。
3.1.1.2 人工被动免疫:即将含抗体的血清或制剂接种人体,使人体获得现成的抗体而受到保护。抗体半衰期短(不超过25天),免疫水平难以保持长久,主要是在疫情时应用。制剂有两种:?免疫血清,主要用于治疗,有时也作预防用;?免疫球蛋白,可作为麻疹、甲型病毒性肝炎的应急预防用。
3.1.1.3 被动自动免疫:兼有被动及自动免疫作用。但只能用于少数传染病。例如,在有白喉疫情时为保护婴幼儿及体弱接触者,可同时接种白喉抗毒素和精制吸附白喉类毒素。
3.1.2 计划免疫:计划免疫是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分析,按照科学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对易感人群所进行的预防接种。
儿童基础免疫:卡介苗1针,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3次,百白破混合制剂3针,麻疹活疫苗1针。乙肝疫苗采用0、1、6个月三针间隔接种法。
3.1.3 预防接种的禁忌症:
3.1.3.1 一般禁忌症:适用于各种预防接种。发热;急性传染病及其恢复期;活动性肺结核、心血管病、高血压病、肾脏病、肝脏病、胃肠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代谢病、血液病、恶性肿瘤、精神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年老、体弱、月经期、哺乳期前半期、过敏性体质或有超敏反应病史者。
3.1.3.2 特异禁忌症:只适用于某些生物制品。结核菌素阳性者,不得接种卡介苗;湿疹、化脓性皮肤病、水痘、化脓性中耳炎,不得接种卡介苗;免疫功能缺陷者,不得接种卡介苗,有痉挛史、中枢神经病史者,不得接种百白破联合制剂、百日咳菌苗。
3.2 药物预防
对某些有特效药物的传染病,必要时可以密切接触者或可能受染的人群中进行药物预防。例如,用乙胺嘧啶、氯喹等预防疟疾,用金刚烷胺等预防流行性感冒,用磺胺嘧啶等预防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用强力霉素预防霍乱等。
3.3 增强机体的一般抵抗力
坚持体育锻炼、注意合理膳食和规律的生活作息等,都有助于增强体质和抗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