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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获得的经济补偿,既是对具体家务劳动的补偿,也包括对凝结于具体劳动中的抽象价值的补偿.与夫妻均为双职工的情形不同,全职家务劳动者在离婚时要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不仅要有承担家务劳动的事实,还同时要有抽象价值的损失,以免出现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评价高于社会劳动价值的结果.对家务劳动宜作扩张解释,凡属围绕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劳动均应包括在其中.“较多义务”中的“较多”应当包括对劳动强度和时间的考量,比较的基准则是另一方承担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需要综合考虑家务劳动的强度、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受益配偶所获得的利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以个人财产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