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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法律对高校的性质缺乏明确定位,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问题。“授权主体理论”只是解决问题的权宜之计。高校的法律地位应当具有双重性。随着高校行政诉讼案的日益增多,高校的行政法地位受到广泛关注,必须明确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并区分高校与学生之间不同种法律关系,才能回应司法实践的挑战,有力推进高校的法治进程。国外“公务法人”理论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