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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急呈
申请人杨某于2016年与某派遣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1月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伤残九级。2020年末,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期满,用工单位想将杨某退回派遣公司。杨某认为用工单位违法,于是向当地的勞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工单位的做法违法,不能将本人退回派遣公司。
申诉人
我是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受的工伤,用工单位按理应对我负责,不能看我受伤了,就把我退回去,那我以后的工作生活怎么办啊?
被诉人
杨某的确是在单位工作时受的工伤,单位也按规定对其进行了相应补偿。如今,合同期满,单位也是按照合同规定,与其解除相应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仲裁庭
杨某的仲裁请求最终得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从上述规定看,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本案中虽然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期满,用工单位也不能将杨某退回派遣公司,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申请人杨某于2016年与某派遣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1月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伤残九级。2020年末,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期满,用工单位想将杨某退回派遣公司。杨某认为用工单位违法,于是向当地的勞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工单位的做法违法,不能将本人退回派遣公司。
申诉人
我是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受的工伤,用工单位按理应对我负责,不能看我受伤了,就把我退回去,那我以后的工作生活怎么办啊?
被诉人
杨某的确是在单位工作时受的工伤,单位也按规定对其进行了相应补偿。如今,合同期满,单位也是按照合同规定,与其解除相应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仲裁庭
杨某的仲裁请求最终得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从上述规定看,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本案中虽然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期满,用工单位也不能将杨某退回派遣公司,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