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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观主义保护交易安全的需求、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及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商事登记公信力得以承认的基础;商事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即推定合法、准确、有效,善意第三人根据其所为的行为,应当有效,即使该登记存在瑕疵;登记公信力对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形成了有力保护;我国对公信力全然未予规定,相关立法亟待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