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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财税无小事,尤其是在财税体量大增的今天。2012年,我国财政收入规模已经高达117209亿,无论是与1978年改革之初的1132亿相比,还是与1999年首次突破万亿大关的11444亿相比,财政规模的确今非昔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私人产品的边际效用明显递减,民众对教育、社保、治安、环保等公共产品的需求更加迫切。科学的财税体制事关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避免公共资源“跑冒滴漏”、遏制官场腐败滋生、建立廉洁高效政府等大事,更是保证政治改革成效乃至国家长治久安、奠定国家良性治理基础的基石。
深化预算体制改革
优化公共资源配置
如果说改革是推动国家向前发展的动力链条,那么财税体制改革必定是这个动力链条上的关键一环。财税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是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财税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社会公平—使得政府将从个人、企业那里征得的每一分财税资金配置于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防等公共产品,比将其用于私人消费的效用更大,效果更佳。而保证公共资金使用效率的关键在于预算体制。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我国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此前,我国在预算领域进行了诸多艰辛探索,成效显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使政府预算“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的尴尬状况得以改善,为全面规范的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部门会计核算和预算公开奠定了良好基础;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改革使原来游离于预算外的大量非税收入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使得预算口径更“宽”,预算覆盖面更“全”;国库集中支付、支出预算管理使得财政支出日益倾向民生。2012年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农林水事务支出分别高达21242亿、12585亿、7245亿、11973亿。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显著提高,养老保障与医疗保障覆盖面大幅度提升,农民和城市弱势群体从各种倾斜性财政支出中受益明显,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成效显著。
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不同于以往预决算结果的简单公开报账,而是要求所有财税资金从收到支的全程透明,各种财政支出政策全面公开,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得以充分保证。透明预算包括预算编制透明、预算审批透明、预算执行透明、预算监督(审计)透明、决算透明。西方发达国家的财税实践表明,预算越公开,财政收支越阳光透明,财税资金的使用就越吻合纳税人的需求和偏好,财税效率自然越高。所以说,在财政预算制度改革中,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完善预算制度的历程就是一部保证所有财税资金收支全程透明的立法史。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明文规定:“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账目,应经常公布”;1921年沃伦·哈丁总统签署的《预算和会计法》建立了保证预算公开的组织体制;1966年通过和实施的《信息自由法案》规定了民众在获得政府信息方面的权利和行政机关在向民众提供政府信息方面的义务;1972年通过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保证了专家咨询机构建议的客观性以及公众在专家咨询过程中的知情权。
我国的政治体制、所有制结构、财政收入结构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明显差异,决定了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预算制度时必须融入自主的智慧思考与艰辛探索。西方发达国家当下自身难以解决的诸多财税难题也令我们的认知逐渐理性,预算改革没有捷径,财税体制没有绝对的成功模板。我国建立全面规范的预算制度,与发达国家有诸多体制差异。我国现行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8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债务收入等六大类。我国财政收入(尤其是地方财政收入)对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有着长期的惯性依赖,如何减少这种依赖并使所有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规范的预算管理,这需要我们自主的智慧思考与艰辛探索;我国有着如此之高的国有资本存量,如何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真正保证出资人的各种利益关切(除了分享利润,还有资本存量管理),这需要我们自主的智慧思考与艰辛探索;我国地方政府通过类似“城投集团”等融资平台筹措政府可用资金,积累了大量政府或有债务和隐性债务,如何通过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预防政府债务风险,这需要我们自主的智慧思考与艰辛探索。
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
确保公共服务均等化
各级政府之间合理划分财权和支出责任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这一结论得到了众多理论研究的支持。传统财政分权理论以Tiebout的经典文章《地方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为标志,此后马斯格雷夫(Musgrave)、奥茨(Oates)等诸多经济学家对此给予了补充和发展。其核心观点是,由于地方政府更了解当地的情况,更熟悉当地居民的偏好,其主持的资源配置会更符合本地居民的需要,因此主张将财政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向地方政府倾斜。而新一代财政分权理论则借鉴微观经济学的最新成果,在分析框架上引入了激励相容与机制设计学说。新的分权理论以麦金农(R·Mckinnon),钱颖一与罗兰(Roland),温格斯特(Weingast)与怀尔德森(Wildasin)所发表的论文为代表。其理论认为传统分权理论只从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说明了分权的好处,但没有充分说明分权的机制。事实上,各级政府官员都有各自的利益激励,和企业经理人相似,政府官员只要缺乏约束就会有寻租行为,所以一个有效的政府结构应该实现官员和居民福利之间的激励相容。 发达国家财政分权实践显示:各级政府间在财权划分上存在利益博弈,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级次低的政府在博弈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级次高的政府很容易分享更多的财政收入,承担更少的支出责任。当前,在我国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四级财政中,财政盈缺状况与政府级次的排序完全一致,县级财政普遍捉襟见肘。以我国某中部省份为例,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享增值税的比例分别为75%、8.75%、8%、8.25%;所得税的分享比例分别为60%、14%、12%、14%,基层政府财力与其所要履行事权的严重不对等造成了县级财政的普遍困难。中央政府应该正视级次低的政府在政府间的博弈中处于劣势这一现实,在增加地方税税种、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和加大对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等方面选择适宜的政策组合,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使每一级政府所拥有的财权与事权相对称、支出与责任相统一,实现政府间事权划分原则的法制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在美国,政府间的权力划分已经上升到宪法层面。政策设计上特别注意“避免联邦政府随意转移支出责任和上收财权”,兼顾“联邦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和地方政府创造力”的平衡机制,避免由于法律缺失而导致级次较低的政府在权力和责任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美国政府分为联邦、州和州以下地方政府三级,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列举了联邦政府的十八项权力;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宪法既未委代给合众国、亦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力,分别被保留给各州人民。”因此,各州所行使的权力为“保留权力”,范围相当广泛,州宪法规定州和地方政府的分权。
法国是具有深厚中央集权传统的单一制国家,1982年《关于市镇、省和大区的权利与自由法案》颁布实施后,法国进行了分权化改革,中央、大区、省和市镇四级政府的职能和事权日趋明确,中央与地方实行彻底的分税制。税收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市镇、省和大区议会有权直接决定本地区地方税的税率,只要不超过议会规定税率的2倍或2.5倍即可”。法国的分权改革在特别注意权力下放的同时完善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有效防止了分权改革带来的中央对地方的失控,避免了公共资金的滥用。
日本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源于1949年的“夏普劝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军队根据“波茨坦公告”进驻日本,对日本进行“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改革。实际上,当年美国占领军在日本推行财政分权是作为推进“民主改革”、“破坏日本军国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的重要一环而进行的。美国认为日本产生军国主义的根源在于其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和社会管制较多的政治结构,通过民主改革和地方分权改革可以彻底铲除其军国主义赖以生存的土壤。根据“夏普三原则”,日本对中央、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三级体制间的职责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二战后日本完善的分权、分税和转移支付制度对日本经济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完善的法律依据且规模巨大的日本地方交付税有力平衡了地区间财力差距,确保了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
优化现行税制结构
强化财税分配职能
优化税制结构一直是公共财政学中的重要议题,西方许多一流经济学家在这方面提出了诸多经典理论和模型。例如鲍莫尔(W.Baumol)与布兰福特(D.Bradford)提出的“反弹性原则”,即税率的高低应与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米尔利斯(J.Mirrlees)和戴蒙德(P.Diamond)提出了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最优税收理论:社会可用较低累进的所得税来促进再分配目标,高累进税率不仅有损效率,而且对于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来说也是不可取的。阿特金森(A.B.Atkinson)和施蒂格利茨(J.E.Stiglitz)也认为,应在维持一定政府税收收入的前提下,使政府课税带来的效率损失最小化。除此之外,供给学派和公共选择学派也从公平与效率角度提出了优化税制的思想,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最优税制就是能够获得一致赞同的税制,税制优化就是由现行税制向一致赞同程度最高税制的逼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各国政府对所得征税通常采取累进税率,随着应税所得的增加,其边际税率也在提高。因此,所得税一般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尽管近几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取得了较快发展,1992年—2012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从31亿元增加到5820亿元,20年增长180多倍,但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仅为5.8%,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30%多的水平。美国的税收体系以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也称为工薪税)为主体税种,2012年美国联邦总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54.98%,公司所得税占11.15%,社会保障税占31.07%,货物税占2.23%,财产税占0.57%。
而在我国,相对中性的不具备调控收入分配功能的流转税是我国税收的主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内的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50%以上。流转税属于间接税,对货物征税实际上是对消费支出征税,其税负担归根到底要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由于消费支出占人们收入总额的比例随着收入增长而呈逐步下降趋势,因而对货物征税,尤其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其税负担占个人收入的比例也就变得越来越低。虽然流转税的名义税率是比例税率,但事实上具有明显的累退性。一般情况是,以直接税为主且累进性较强的税制结构,通常比以间接税为主且累退性较强的税制结构,能更好地履行财政的再分配职能。以间接税为主且累退性较强的税制结构在某种意义上与财政的再分配职能相背。
财税体制改革涉及到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区域之间、居民之间利益格局的调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意味着权力机构诸多隐形福利的丧失和对偏离纳税人需求的诸多“政绩”性决策的制约,改革必然会遇到多元阻力。因此,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需要有智慧的顶层设计,需要有精准的重点突破,需要权力机构摒弃“对自己有利的先改、对自己不利的后改”这种基于局部利益的思维狭隘,需要牢牢秉持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敢于割舍局部利益的勇气和大局意识,需要有“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和政府、企业、个人的参与热情,同时更需要完善立法“突破各种利益固化的藩篱”。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惟其艰难,才更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凭借35年成功改革积累的自信与经验,凭借党和政府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的政治勇气与智慧,凭借民众对民族复兴的一致企盼与“意诚”、“心正”的社会责任担当,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定能实现,财税资金的使用定能更加吻合纳税人的需求,高效率财政定能为国家治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系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财税无小事,尤其是在财税体量大增的今天。2012年,我国财政收入规模已经高达117209亿,无论是与1978年改革之初的1132亿相比,还是与1999年首次突破万亿大关的11444亿相比,财政规模的确今非昔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私人产品的边际效用明显递减,民众对教育、社保、治安、环保等公共产品的需求更加迫切。科学的财税体制事关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避免公共资源“跑冒滴漏”、遏制官场腐败滋生、建立廉洁高效政府等大事,更是保证政治改革成效乃至国家长治久安、奠定国家良性治理基础的基石。
深化预算体制改革
优化公共资源配置
如果说改革是推动国家向前发展的动力链条,那么财税体制改革必定是这个动力链条上的关键一环。财税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是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财税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社会公平—使得政府将从个人、企业那里征得的每一分财税资金配置于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防等公共产品,比将其用于私人消费的效用更大,效果更佳。而保证公共资金使用效率的关键在于预算体制。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我国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此前,我国在预算领域进行了诸多艰辛探索,成效显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使政府预算“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的尴尬状况得以改善,为全面规范的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部门会计核算和预算公开奠定了良好基础;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改革使原来游离于预算外的大量非税收入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使得预算口径更“宽”,预算覆盖面更“全”;国库集中支付、支出预算管理使得财政支出日益倾向民生。2012年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农林水事务支出分别高达21242亿、12585亿、7245亿、11973亿。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显著提高,养老保障与医疗保障覆盖面大幅度提升,农民和城市弱势群体从各种倾斜性财政支出中受益明显,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成效显著。
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不同于以往预决算结果的简单公开报账,而是要求所有财税资金从收到支的全程透明,各种财政支出政策全面公开,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得以充分保证。透明预算包括预算编制透明、预算审批透明、预算执行透明、预算监督(审计)透明、决算透明。西方发达国家的财税实践表明,预算越公开,财政收支越阳光透明,财税资金的使用就越吻合纳税人的需求和偏好,财税效率自然越高。所以说,在财政预算制度改革中,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完善预算制度的历程就是一部保证所有财税资金收支全程透明的立法史。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明文规定:“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账目,应经常公布”;1921年沃伦·哈丁总统签署的《预算和会计法》建立了保证预算公开的组织体制;1966年通过和实施的《信息自由法案》规定了民众在获得政府信息方面的权利和行政机关在向民众提供政府信息方面的义务;1972年通过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保证了专家咨询机构建议的客观性以及公众在专家咨询过程中的知情权。
我国的政治体制、所有制结构、财政收入结构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明显差异,决定了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预算制度时必须融入自主的智慧思考与艰辛探索。西方发达国家当下自身难以解决的诸多财税难题也令我们的认知逐渐理性,预算改革没有捷径,财税体制没有绝对的成功模板。我国建立全面规范的预算制度,与发达国家有诸多体制差异。我国现行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8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债务收入等六大类。我国财政收入(尤其是地方财政收入)对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有着长期的惯性依赖,如何减少这种依赖并使所有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规范的预算管理,这需要我们自主的智慧思考与艰辛探索;我国有着如此之高的国有资本存量,如何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真正保证出资人的各种利益关切(除了分享利润,还有资本存量管理),这需要我们自主的智慧思考与艰辛探索;我国地方政府通过类似“城投集团”等融资平台筹措政府可用资金,积累了大量政府或有债务和隐性债务,如何通过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预防政府债务风险,这需要我们自主的智慧思考与艰辛探索。
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
确保公共服务均等化
各级政府之间合理划分财权和支出责任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这一结论得到了众多理论研究的支持。传统财政分权理论以Tiebout的经典文章《地方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为标志,此后马斯格雷夫(Musgrave)、奥茨(Oates)等诸多经济学家对此给予了补充和发展。其核心观点是,由于地方政府更了解当地的情况,更熟悉当地居民的偏好,其主持的资源配置会更符合本地居民的需要,因此主张将财政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向地方政府倾斜。而新一代财政分权理论则借鉴微观经济学的最新成果,在分析框架上引入了激励相容与机制设计学说。新的分权理论以麦金农(R·Mckinnon),钱颖一与罗兰(Roland),温格斯特(Weingast)与怀尔德森(Wildasin)所发表的论文为代表。其理论认为传统分权理论只从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说明了分权的好处,但没有充分说明分权的机制。事实上,各级政府官员都有各自的利益激励,和企业经理人相似,政府官员只要缺乏约束就会有寻租行为,所以一个有效的政府结构应该实现官员和居民福利之间的激励相容。 发达国家财政分权实践显示:各级政府间在财权划分上存在利益博弈,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级次低的政府在博弈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级次高的政府很容易分享更多的财政收入,承担更少的支出责任。当前,在我国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四级财政中,财政盈缺状况与政府级次的排序完全一致,县级财政普遍捉襟见肘。以我国某中部省份为例,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享增值税的比例分别为75%、8.75%、8%、8.25%;所得税的分享比例分别为60%、14%、12%、14%,基层政府财力与其所要履行事权的严重不对等造成了县级财政的普遍困难。中央政府应该正视级次低的政府在政府间的博弈中处于劣势这一现实,在增加地方税税种、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和加大对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等方面选择适宜的政策组合,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使每一级政府所拥有的财权与事权相对称、支出与责任相统一,实现政府间事权划分原则的法制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在美国,政府间的权力划分已经上升到宪法层面。政策设计上特别注意“避免联邦政府随意转移支出责任和上收财权”,兼顾“联邦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和地方政府创造力”的平衡机制,避免由于法律缺失而导致级次较低的政府在权力和责任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美国政府分为联邦、州和州以下地方政府三级,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列举了联邦政府的十八项权力;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宪法既未委代给合众国、亦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力,分别被保留给各州人民。”因此,各州所行使的权力为“保留权力”,范围相当广泛,州宪法规定州和地方政府的分权。
法国是具有深厚中央集权传统的单一制国家,1982年《关于市镇、省和大区的权利与自由法案》颁布实施后,法国进行了分权化改革,中央、大区、省和市镇四级政府的职能和事权日趋明确,中央与地方实行彻底的分税制。税收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市镇、省和大区议会有权直接决定本地区地方税的税率,只要不超过议会规定税率的2倍或2.5倍即可”。法国的分权改革在特别注意权力下放的同时完善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有效防止了分权改革带来的中央对地方的失控,避免了公共资金的滥用。
日本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源于1949年的“夏普劝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军队根据“波茨坦公告”进驻日本,对日本进行“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改革。实际上,当年美国占领军在日本推行财政分权是作为推进“民主改革”、“破坏日本军国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的重要一环而进行的。美国认为日本产生军国主义的根源在于其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和社会管制较多的政治结构,通过民主改革和地方分权改革可以彻底铲除其军国主义赖以生存的土壤。根据“夏普三原则”,日本对中央、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三级体制间的职责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二战后日本完善的分权、分税和转移支付制度对日本经济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完善的法律依据且规模巨大的日本地方交付税有力平衡了地区间财力差距,确保了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
优化现行税制结构
强化财税分配职能
优化税制结构一直是公共财政学中的重要议题,西方许多一流经济学家在这方面提出了诸多经典理论和模型。例如鲍莫尔(W.Baumol)与布兰福特(D.Bradford)提出的“反弹性原则”,即税率的高低应与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米尔利斯(J.Mirrlees)和戴蒙德(P.Diamond)提出了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最优税收理论:社会可用较低累进的所得税来促进再分配目标,高累进税率不仅有损效率,而且对于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来说也是不可取的。阿特金森(A.B.Atkinson)和施蒂格利茨(J.E.Stiglitz)也认为,应在维持一定政府税收收入的前提下,使政府课税带来的效率损失最小化。除此之外,供给学派和公共选择学派也从公平与效率角度提出了优化税制的思想,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最优税制就是能够获得一致赞同的税制,税制优化就是由现行税制向一致赞同程度最高税制的逼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各国政府对所得征税通常采取累进税率,随着应税所得的增加,其边际税率也在提高。因此,所得税一般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尽管近几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取得了较快发展,1992年—2012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从31亿元增加到5820亿元,20年增长180多倍,但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仅为5.8%,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30%多的水平。美国的税收体系以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也称为工薪税)为主体税种,2012年美国联邦总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54.98%,公司所得税占11.15%,社会保障税占31.07%,货物税占2.23%,财产税占0.57%。
而在我国,相对中性的不具备调控收入分配功能的流转税是我国税收的主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内的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50%以上。流转税属于间接税,对货物征税实际上是对消费支出征税,其税负担归根到底要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由于消费支出占人们收入总额的比例随着收入增长而呈逐步下降趋势,因而对货物征税,尤其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其税负担占个人收入的比例也就变得越来越低。虽然流转税的名义税率是比例税率,但事实上具有明显的累退性。一般情况是,以直接税为主且累进性较强的税制结构,通常比以间接税为主且累退性较强的税制结构,能更好地履行财政的再分配职能。以间接税为主且累退性较强的税制结构在某种意义上与财政的再分配职能相背。
财税体制改革涉及到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区域之间、居民之间利益格局的调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意味着权力机构诸多隐形福利的丧失和对偏离纳税人需求的诸多“政绩”性决策的制约,改革必然会遇到多元阻力。因此,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需要有智慧的顶层设计,需要有精准的重点突破,需要权力机构摒弃“对自己有利的先改、对自己不利的后改”这种基于局部利益的思维狭隘,需要牢牢秉持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敢于割舍局部利益的勇气和大局意识,需要有“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和政府、企业、个人的参与热情,同时更需要完善立法“突破各种利益固化的藩篱”。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惟其艰难,才更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凭借35年成功改革积累的自信与经验,凭借党和政府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的政治勇气与智慧,凭借民众对民族复兴的一致企盼与“意诚”、“心正”的社会责任担当,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定能实现,财税资金的使用定能更加吻合纳税人的需求,高效率财政定能为国家治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系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