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屋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但是在实务中,有些登记工作人员将此种依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的登记理解为依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的登记,对依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登记认识比较模糊、疑惑不清。笔者以自己的理解试对该问题进行分析,与大家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