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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科学有效的纳税信用制度
根据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记录情况、涉税事项、所处的行业类型、自身规模以及影响其发展的经济环境等因素,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综合全面的评估,进而明确和规范其纳税的能力所得出的信用等级,这就是信用评估制度。
(1)关于纳税的信用评估对象确定以及信用度的等级划分。企业法人或扣缴义务人是纳税度的信用等级的评估对象。纳税人是否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到诚信纳税,都将通过信用度的等级划分进行记录,这个记录将记录纳税人所有的行为,以体现纳税人是否诚信纳税,这样有利于诚信制度的建设。
(2)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税务部门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各类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布,评估中介机构或其他纳税人均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查询了解,进而选择那些纳税诚信度高、依法纳税的企业进行合作;另外,工商等其他政府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对那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纳税人加强监管力度,采取必要的限制防范措施,还可以有针对性的开展一些调查、审计工作,防止纳税人继续进行低诚信度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生。
3、完善征税人与用税人的信用制度
(1)完善征税人的信用制度。首先,掌握好税收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税务工作者在其执法检查过程中,对纳税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度的裁量,做出合乎法律法规的决定,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定尺度的处罚。我国当前的发展现状是信用制度还不健全,一些基本的信用条件还不具备,完整的信用制度亟需建立和完善。考虑这一情况,当前在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所给予的自主选择裁量权利明显过大,大量的滥用、勿用裁量权的行为广泛存在。因此,要用程序来约束所被给予的税收裁量权力。应该用法律、制度等形式的条文设置并完善必要的行政处理处罚程序步骤,在要求我国法律制定部门用法律法规的同时,在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中,税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还应该被严格的界定,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说明,只有将这种制度化、法制化的行政法規做实、做细,让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我们的征管工作才会走向正轨。
(2)建立和完善用税人的信用制度。第一,增加透明度。政府在使用税款之前,每年应进行预算,将一年的预算发布出来,让纳税人及社会各个部门来监督,让纳税人了解每一分钱都使用到什么地方,增加税款使用的透明度。第二,明确规范性。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规范税款的使用情况,合理有效的使用其手中的权力。建立贪污腐败的严惩机制,避免政府官员滥用税款、贪污税款的情况发生,保证纳税人缴纳的每一分税款都规范合理的使用。第三,提高效用性。政府对征缴上来的税款要高效用的使用。在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上,要将税款使用在急需解决的问题上;在社会行政管理上,要将税款用到为纳税人服务的事件上,全心全意的为纳税人考虑,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流程。第四,增强合理性。用税人要以纳税人等社会公众的角度,合理的使用税款,使其最大程度的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求和根本利益。
(三)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机制的构建
1、信息不对称制约下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现实生产经营的经济生活中,对于参与交易分配的各方“经济人”来说,他们所掌获取的信息具有不完整和不相对称性。从征税人的角度来说,对纳税人的财产情况、纳税人的涉税事项、以及纳税人的公共偏好是不能够完全了解的;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用税人的执法相关政策信息和征税机关的执法能力以及其支出等情况也是不能够完全了解的。因为存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的情况,所以在这种制约的条件下,委托—代理问题势必就会被提及。在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中,委托—代理关系被大致分成以下几类:
(1)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实际的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是代理人;而征收人是委托人。代理人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信息。国家的运转离不开税收收入,所以就要求税务部门,即征税人必须收缴一定数量的税收收入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而要想达到足额收税这一目的,征收机关就必须在正常税收征收管理的同时加大税务检查力度。与此同时,对纳税人而言,缴纳税款的目的是为获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但是这二者在发生时间上并不一致,而且还很可能产生“用税寻租”的情况,因此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在财务处理上可以看出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直接表现就是其自身收益额减少,我们可以这样说,一个理性的扣缴义务人会在依据法律缴纳税款亦或是逃避缴纳税款之间进行比较,选择能够为其带来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模式,决定其是否能做到诚信纳税,就是纳税人自己会将诚信纳税所产生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衡量。
(2)纳税人和用税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广大纳税人被当作是委托人,其以税收收入来安排政府在财政的支出运用,代理人则被当作是政府,政府是用税人,与纳税人相比较,他拥有更多的信息。考虑到政府用税环节的不透明,纳税人经常无法判断政府的成本,即每年财政支出是否过多或者所提供的服务是否过少。纳税人对于政府行为信息掌握较少。假使对政府又缺少有效的监督控制,政府就有可能将目标定义为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但是按照理想的判断,政府应该是以公众的利益极大化作为目标,这样两个目标之间就产生偏差。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制度还确实代理人被委托人进行有效监督的法律制度。
(3)征税人与征税人之间委托—代理关系
在委托—代理的模型关系中,征税人之间包含两个层面内容:首先税务部门在不同级别之间,征收税款得信息主要均被下级部门所掌握,这就使得上下级之间同样存在着委托—代理的关系。众所周知,委托代理关系是普遍存在各种组织中的,上级部门做出决定主要是依据下级部门提供的信息,用来解决各种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下级部门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有可能提供不真实的信息数据,例如税务部门在向政府提供较低的税收收入数据,以便第二年税收收入有所增加,能完成当年的税收任务。其次,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者之间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税收人员也有着自身利益的权力,因此,税收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有可能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的利益和效用最大化而执行权力。为此,就要建立严肃的监管和督查制度及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往往付出小部分的成本就会获得较大的“利益”—偷税、漏税,使政府的税款流失严重,造成国家的财政损失,不利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展开。
根据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记录情况、涉税事项、所处的行业类型、自身规模以及影响其发展的经济环境等因素,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综合全面的评估,进而明确和规范其纳税的能力所得出的信用等级,这就是信用评估制度。
(1)关于纳税的信用评估对象确定以及信用度的等级划分。企业法人或扣缴义务人是纳税度的信用等级的评估对象。纳税人是否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到诚信纳税,都将通过信用度的等级划分进行记录,这个记录将记录纳税人所有的行为,以体现纳税人是否诚信纳税,这样有利于诚信制度的建设。
(2)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税务部门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各类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布,评估中介机构或其他纳税人均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查询了解,进而选择那些纳税诚信度高、依法纳税的企业进行合作;另外,工商等其他政府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对那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纳税人加强监管力度,采取必要的限制防范措施,还可以有针对性的开展一些调查、审计工作,防止纳税人继续进行低诚信度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生。
3、完善征税人与用税人的信用制度
(1)完善征税人的信用制度。首先,掌握好税收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税务工作者在其执法检查过程中,对纳税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度的裁量,做出合乎法律法规的决定,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定尺度的处罚。我国当前的发展现状是信用制度还不健全,一些基本的信用条件还不具备,完整的信用制度亟需建立和完善。考虑这一情况,当前在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所给予的自主选择裁量权利明显过大,大量的滥用、勿用裁量权的行为广泛存在。因此,要用程序来约束所被给予的税收裁量权力。应该用法律、制度等形式的条文设置并完善必要的行政处理处罚程序步骤,在要求我国法律制定部门用法律法规的同时,在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中,税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还应该被严格的界定,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说明,只有将这种制度化、法制化的行政法規做实、做细,让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我们的征管工作才会走向正轨。
(2)建立和完善用税人的信用制度。第一,增加透明度。政府在使用税款之前,每年应进行预算,将一年的预算发布出来,让纳税人及社会各个部门来监督,让纳税人了解每一分钱都使用到什么地方,增加税款使用的透明度。第二,明确规范性。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规范税款的使用情况,合理有效的使用其手中的权力。建立贪污腐败的严惩机制,避免政府官员滥用税款、贪污税款的情况发生,保证纳税人缴纳的每一分税款都规范合理的使用。第三,提高效用性。政府对征缴上来的税款要高效用的使用。在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上,要将税款使用在急需解决的问题上;在社会行政管理上,要将税款用到为纳税人服务的事件上,全心全意的为纳税人考虑,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流程。第四,增强合理性。用税人要以纳税人等社会公众的角度,合理的使用税款,使其最大程度的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求和根本利益。
(三)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机制的构建
1、信息不对称制约下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现实生产经营的经济生活中,对于参与交易分配的各方“经济人”来说,他们所掌获取的信息具有不完整和不相对称性。从征税人的角度来说,对纳税人的财产情况、纳税人的涉税事项、以及纳税人的公共偏好是不能够完全了解的;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用税人的执法相关政策信息和征税机关的执法能力以及其支出等情况也是不能够完全了解的。因为存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的情况,所以在这种制约的条件下,委托—代理问题势必就会被提及。在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中,委托—代理关系被大致分成以下几类:
(1)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实际的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是代理人;而征收人是委托人。代理人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信息。国家的运转离不开税收收入,所以就要求税务部门,即征税人必须收缴一定数量的税收收入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而要想达到足额收税这一目的,征收机关就必须在正常税收征收管理的同时加大税务检查力度。与此同时,对纳税人而言,缴纳税款的目的是为获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但是这二者在发生时间上并不一致,而且还很可能产生“用税寻租”的情况,因此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在财务处理上可以看出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直接表现就是其自身收益额减少,我们可以这样说,一个理性的扣缴义务人会在依据法律缴纳税款亦或是逃避缴纳税款之间进行比较,选择能够为其带来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模式,决定其是否能做到诚信纳税,就是纳税人自己会将诚信纳税所产生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衡量。
(2)纳税人和用税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广大纳税人被当作是委托人,其以税收收入来安排政府在财政的支出运用,代理人则被当作是政府,政府是用税人,与纳税人相比较,他拥有更多的信息。考虑到政府用税环节的不透明,纳税人经常无法判断政府的成本,即每年财政支出是否过多或者所提供的服务是否过少。纳税人对于政府行为信息掌握较少。假使对政府又缺少有效的监督控制,政府就有可能将目标定义为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但是按照理想的判断,政府应该是以公众的利益极大化作为目标,这样两个目标之间就产生偏差。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制度还确实代理人被委托人进行有效监督的法律制度。
(3)征税人与征税人之间委托—代理关系
在委托—代理的模型关系中,征税人之间包含两个层面内容:首先税务部门在不同级别之间,征收税款得信息主要均被下级部门所掌握,这就使得上下级之间同样存在着委托—代理的关系。众所周知,委托代理关系是普遍存在各种组织中的,上级部门做出决定主要是依据下级部门提供的信息,用来解决各种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下级部门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有可能提供不真实的信息数据,例如税务部门在向政府提供较低的税收收入数据,以便第二年税收收入有所增加,能完成当年的税收任务。其次,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者之间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税收人员也有着自身利益的权力,因此,税收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有可能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的利益和效用最大化而执行权力。为此,就要建立严肃的监管和督查制度及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往往付出小部分的成本就会获得较大的“利益”—偷税、漏税,使政府的税款流失严重,造成国家的财政损失,不利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