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特权之契约因素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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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具有双重身份。即作为行政主体的公权力者身份和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身份。这种身份的双重性导致其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一般合同关系主体所不可能享有的特殊权力,一种由行政法确认或在行政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行政主体为实现公益目的而享有的对合同另一方行使公权力的强制性权力一行政合同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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