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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一经出台,引起学术界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关注与审视。该制度虽然符合我国司法生态,但功能相对有限,并未根本改变"一押到底"的现状。应尊重和按照诉讼规律和我国司法生态,采取逮捕审查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双管齐下方式,进一步完善逮捕措施,建立健全办案绩效考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