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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为1年,即从2002年4月10日至2003年4月10日,用乙公司所有的房产作抵押。银行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担保的债权是指自2002年4月10日至2003年4月10日期间因银行向甲公司连续发放贷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从2002年4月10日至2003年4月10日期间,银行只向甲公司发放该一笔贷款。贷款到期后。甲公司一直未还款。2004年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5万元,并要求依法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