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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联盟条约》之前 ,欧共体法的一体化价值、基础条约的框架性特征和二次立法的低下立法效率三者共同构成了欧洲法院司法能动性的正当性基础。《欧洲联盟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所规定的从属原则和相称性原则表明 ,非一体化已经成为欧共体法价值中一个新的维度 ,法律将不再只一味为高歌猛进的一体化过程提供支持。相应的 ,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理念和实践将表现为司法能动和司法自我克制的双重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