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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中级法院法官甲提出自行回避的请求,免除他在该法院第XXX/2001号案件里以第一助审法官的身份参与案件的审理。请求的原因是该案的被上诉人(即案中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与他是兄弟关系(根据案卷第65页),并考虑到双方自幼便维持积极的和非常密切的关系,以及深厚的友谊(且相信这是人所共知的),认为这种“关系”构成《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的“有依据、严重和适当的原因”,以及有需要保护特区法院的透明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