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作为我国的法律职业准入考试,司法考试制度必须既与法学教育相衔接,又能够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司法考试制度实施7年来不仅提高了法学教育的社会地位,也改进了法学教育的方式方法,引进了大批优秀人才进入法律职业,但同时也导致了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不正常现象,影响了法学专业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本文从司法考试科学改革的大背景出发,探讨了其对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的影响,提出我国应确立培养适应现实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目标,并以此为指导完善课程设置。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课程设置
自2002年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司法考试因其通过率极低而一度被称为“中国第一考”。尽管最近两年的高通过率大幅度提高(据2008年1月8日《人民法院报》,2007年司法考试通过率为22.39%,比前一年增长7个百分点;2008年尚未有权威的数字公布,但众多培训机构预计也将有大幅度的提高。其对高校法学教育的影响非但没有弱化,反而被大大加强了。可以预见,随着2008年国家允许在校大四法律专业学生报考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教育及法律人才培养的影响将逐步显现。
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一)司法考试的性质与定位
司法考试的性质与定位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人员(按照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方能进入的法律职业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种的资格考试,即职业准入考试。司法考试以满足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为目的,通过考试选拔精通法学基础理论,并能够把法学的基本理论应用到具体事务中,解决实际问题的人才,所以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的进口。在进入法律职业之前一般要接受法学教育,如果说法学教育因其侧重法律知识理论的学习和人文素养、思想意识的培养而成为素质教育,那么司法考试是其后通向法律职业的出口。诚如曾宪义教授所说: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人才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
作为职业准入考试,司法考试必然与法律职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相衔接,除了要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记忆理解和运用水平外,还应该考察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这对将来其是否胜任法律职业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司法考试应该以法律职业素养的考核为中心。“法律职业素养应该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司法考试的内容和考试方式、方法、命题技巧等都应当按照法律职业素养的要求予以确定,从而能够通过考试选拔出真正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人才。而法学教育着眼于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是通识教育,意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为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基础。因而司法考试与同样肩负法律人才培养责任法学教育的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既相互联系促进又矛盾冲突的辩证关系。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是法律人才培养的两个轮子
从实行司法考试制度7年来的实践看,人们已经达成了这样的共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一项与法学教育相衔接的,适应法律职业需要并与法律职业部门录用制度相配套的,选拔、培养、任用合格法律人才的制度。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其目的不仅仅是考试制度本身,或为了考试而考试。其最终目标应当是,国家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和措施,选拔、培养、任用一批具有共同法律观念、共同法律意识、共同职业道德和共同专业素养的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队伍和律师队伍,进而从制度上、根本上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权威。从这一角度而言,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都是为法律人才培养服务的,是法律人才培养的两个轮子,有着殊途同归的关系。
通过司法考试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职业队伍的素质,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最基本、最必要的共同法律语言、法律逻辑思维、法律精神的形成,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正并较好地兼顾司法效率,实现社会和谐,因此无论是对个人职业选择还是对国家法治建设来说,司法考试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以选拔法律人才为目的的司法考试与以培养法律人才为己任的法学教育并行,实践表明前者对后者有着很大影响。为实现建设高素质法律人才队伍的共同目标,我们有必要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加以深入考察与分析,以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水平。
二、司法考试对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影响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对法学教育有着积极的影响,表现为以下几点:一、司法考试使法学专业成为一门精英学科,提升了法学教育的社会地位。一般来说,某种职业社会地位的高低、职业吸引力大小,与其在该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成正比,而与能够适应这种职业的素质要求、完成该职业所承载的社会责任的人数成反比。司法考试通过率之低、司法机关职业入门之必需使其社会知名度颇高,而通常司法考试是接受法学教育的结果,因此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对法学教育也予以了同样的尊重:通过司法考试的应该是精英,那么法学教育就是培养精英,法学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以至社会的地位有了明显提高。二、司法考试推动法学教育更加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因为多数法学本科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无形中成为法学教育的检验手段,学校要想提高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会在教育计划当中增加法律应用学习环节,重视培养学生运用理论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逐渐向国际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靠拢;三、使法学教育毕业生中的大量优秀人才通过司法考试的公平竞争进入令人向往的法律职业,体现了法律职业准入的公平化,使接受法学教育的学生对就业前景树立更多的信心;四、通过确立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和基本规格,通过“看不见的手”, 积极促进法学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布局结构的合理调整,统一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最低准入标准,提高和保障培养质量。
(二)司法考试要求确立培养实战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就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而言,由于司法考试以法律职业素养的考核为中心,除了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记忆理解和运用水平外,还考察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因此自然对促使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也倾向于实战应用型。
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正在经历借鉴国外经验、适应社会转型、完善考试模式的阶段。这一改革要求更加注重对应试人员知识能力的综合考查,进一步强调对应试人员实际工作能力的考察力度。这是基于我国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客观规律作出的正确选择。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走的是一条政府主导型的法制化道路,至上而下的法制建设更需要扩大和夯实法治的基础,精英化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易导致法律上的两极分化,不利于法治的实现。我国法律资源短缺,各类专门法律人才不仅数量有限,其面向社会解决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能力也难以很好满足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加之存在城乡、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更加剧了部分地区法律人才不足的状况。同时,我国民众法律意识也相对落后,强调培养面向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可取可行的。
三、司法考试对法律人才培养中课程设置的影响
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影响深远和重要,但却又是间接而抽象的,不容易为普通的法律教育者和法律职业者所体会。相比而言,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课程设置环节的影响要直接和显著的多。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大多是法律专业的学生,如果他们在先前系统的法律课程学习中因为课程设置不科学而对法律形成错误理解的话,不仅会在司法考试备考中倍感不适,更会在今后法律工作中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不幸的是,这一假设在现实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是存在的。当前的法学教育中倾向法学理论学习,而轻法律规范应用训练。各法学院校普遍按照教育部对法学专业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展开课程,这本无可非议,但就课设课,将学习范围限于教材就直接扼杀了课程的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问题能力方面的生命力。
(一)司法考试要求课程设置全面深入
整体而言,当前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课程设置基本涵盖了各个部门法,不可谓不全,但结合其现实效果便知,仅仅强调静态的理论理解记忆而忽略法律规范的生动应用是一条腿走路,难以走快走稳,更称不上全面。在崇尚案例教学的英美法系国家,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仍然需要进入专门的法律进修部门积累运用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我国现有的课程设置体系导致的情况是学生很难在学校中有机会接受该项能力系统训练,又无法在离校后得到专门培养。这直接导致法学教育的低效和法律人才的浪费。目前,除有少数具备条件的院校可以缓解这种状况外,其他全国600多所具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并无很大区别。
解决上述难题的适当办法就是在培养实战应用型法律人才目标的指引下,不仅根据现行法律体系设置课程,更注重深入现有课程的背后,设置配套的课程实践环节,系统增设法律语言表达、法律咨询服务、法律调研、法律角色辩论等课程。具体而言,可以在各核心课程框架内搭建法条精解、案例精炼和理论学习三位一体的课程模式,可以增加诸如心理学、法务礼仪、多媒体案件处理等实用性强的课程。
(二)司法考试要求课程设置实用合理
分析目前我国各院校法学教育课程的设置状况,我们可以发现很多没有遵循学习法律的客观规律。比如对法理学课程的学习,大多集中在学生对法律没有很深理解的低年级,部分条件好院校将法理学分为两部分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并不普遍;比如现实中法律问题的解决是法律关系主体站在各自立场,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通过证据和诉求的博弈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实际的教学中,课程设置重立法者立场,缺乏包含现实因素的设计,形成了非此即彼的结论,学习所得与司法实践相脱节,难免显得空洞和理想化。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从课程设置的角度而言,必须开阔视野,设置包含法律实施影响因素课程,帮助学生理解真实的司法环境,关注民生,创新思考,获得更全面的法律知识和能力。
(三)司法考试对课程设置的影响不会导致法学教育的错位
我国的教育历来有围着考试转的传统,因而有人指出既然通过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有些学生就会产生忽略高校的法学教育而重视考前辅导、重视应试能力的倾向,导致在大学期间以通过司法考试为目标来安排自己的学习。现实中又有不少法学本科生经过系统的四年专业学习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考生专啃几本司法考试教材,经过几个月短暂的冲刺却能通过考试的案例。于是很多学生只重视司考内容,死背法条,盲目做题,学生的理论素养、交际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独立思考能力等等都弱化了,学生成为机械型、记忆型的应试机器,缺乏分析、思辩和创新能力。这一担忧不无根据,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既然考试有强大的指引作用,那么这一难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司法考试得到很好解决。司法考试改革的方向是以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为目标,兼顾创新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可以从司法考试的考试目标、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下功夫,采取一次考试多个阶段或者多次考试的形式,克服现有考试形式的弊端和局限性。
我们可以通过推进司法考试科学合理化改革,形成对法学教育的积极引导,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使其共同成为推动法律人才创新培养的车轮,为建设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2] 霍寇丹.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3] 李钦奉.从高等学校专业看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3,(3)
[4] 汪培栋.高等教育必须培养创新人才[J].现代大学教育,2001,(2)
[5] 席建松,陈异慧.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6)
[6] 曾令良.21世纪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与中国法学人才培养的应有改革[J].法学评论,2001,(1)
[7] 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2001,(7)
[8] 王英华.法律教学要增加实践性教学的比重[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6)
[9] 余贵忠,杨琴.西部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若干问题研究[J].贵州大学学报,2003,(1)
[10]范忠信.法学教育是人文教育和信仰教育[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2,(1)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课程设置
自2002年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司法考试因其通过率极低而一度被称为“中国第一考”。尽管最近两年的高通过率大幅度提高(据2008年1月8日《人民法院报》,2007年司法考试通过率为22.39%,比前一年增长7个百分点;2008年尚未有权威的数字公布,但众多培训机构预计也将有大幅度的提高。其对高校法学教育的影响非但没有弱化,反而被大大加强了。可以预见,随着2008年国家允许在校大四法律专业学生报考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教育及法律人才培养的影响将逐步显现。
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一)司法考试的性质与定位
司法考试的性质与定位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人员(按照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方能进入的法律职业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种的资格考试,即职业准入考试。司法考试以满足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为目的,通过考试选拔精通法学基础理论,并能够把法学的基本理论应用到具体事务中,解决实际问题的人才,所以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的进口。在进入法律职业之前一般要接受法学教育,如果说法学教育因其侧重法律知识理论的学习和人文素养、思想意识的培养而成为素质教育,那么司法考试是其后通向法律职业的出口。诚如曾宪义教授所说: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人才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
作为职业准入考试,司法考试必然与法律职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相衔接,除了要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记忆理解和运用水平外,还应该考察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这对将来其是否胜任法律职业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司法考试应该以法律职业素养的考核为中心。“法律职业素养应该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司法考试的内容和考试方式、方法、命题技巧等都应当按照法律职业素养的要求予以确定,从而能够通过考试选拔出真正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人才。而法学教育着眼于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是通识教育,意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为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基础。因而司法考试与同样肩负法律人才培养责任法学教育的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既相互联系促进又矛盾冲突的辩证关系。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是法律人才培养的两个轮子
从实行司法考试制度7年来的实践看,人们已经达成了这样的共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一项与法学教育相衔接的,适应法律职业需要并与法律职业部门录用制度相配套的,选拔、培养、任用合格法律人才的制度。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其目的不仅仅是考试制度本身,或为了考试而考试。其最终目标应当是,国家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和措施,选拔、培养、任用一批具有共同法律观念、共同法律意识、共同职业道德和共同专业素养的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队伍和律师队伍,进而从制度上、根本上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权威。从这一角度而言,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都是为法律人才培养服务的,是法律人才培养的两个轮子,有着殊途同归的关系。
通过司法考试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职业队伍的素质,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最基本、最必要的共同法律语言、法律逻辑思维、法律精神的形成,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正并较好地兼顾司法效率,实现社会和谐,因此无论是对个人职业选择还是对国家法治建设来说,司法考试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以选拔法律人才为目的的司法考试与以培养法律人才为己任的法学教育并行,实践表明前者对后者有着很大影响。为实现建设高素质法律人才队伍的共同目标,我们有必要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加以深入考察与分析,以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水平。
二、司法考试对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影响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对法学教育有着积极的影响,表现为以下几点:一、司法考试使法学专业成为一门精英学科,提升了法学教育的社会地位。一般来说,某种职业社会地位的高低、职业吸引力大小,与其在该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成正比,而与能够适应这种职业的素质要求、完成该职业所承载的社会责任的人数成反比。司法考试通过率之低、司法机关职业入门之必需使其社会知名度颇高,而通常司法考试是接受法学教育的结果,因此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对法学教育也予以了同样的尊重:通过司法考试的应该是精英,那么法学教育就是培养精英,法学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以至社会的地位有了明显提高。二、司法考试推动法学教育更加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因为多数法学本科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无形中成为法学教育的检验手段,学校要想提高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会在教育计划当中增加法律应用学习环节,重视培养学生运用理论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逐渐向国际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靠拢;三、使法学教育毕业生中的大量优秀人才通过司法考试的公平竞争进入令人向往的法律职业,体现了法律职业准入的公平化,使接受法学教育的学生对就业前景树立更多的信心;四、通过确立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和基本规格,通过“看不见的手”, 积极促进法学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布局结构的合理调整,统一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最低准入标准,提高和保障培养质量。
(二)司法考试要求确立培养实战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就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而言,由于司法考试以法律职业素养的考核为中心,除了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记忆理解和运用水平外,还考察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因此自然对促使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也倾向于实战应用型。
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正在经历借鉴国外经验、适应社会转型、完善考试模式的阶段。这一改革要求更加注重对应试人员知识能力的综合考查,进一步强调对应试人员实际工作能力的考察力度。这是基于我国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客观规律作出的正确选择。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走的是一条政府主导型的法制化道路,至上而下的法制建设更需要扩大和夯实法治的基础,精英化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易导致法律上的两极分化,不利于法治的实现。我国法律资源短缺,各类专门法律人才不仅数量有限,其面向社会解决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能力也难以很好满足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加之存在城乡、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更加剧了部分地区法律人才不足的状况。同时,我国民众法律意识也相对落后,强调培养面向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可取可行的。
三、司法考试对法律人才培养中课程设置的影响
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影响深远和重要,但却又是间接而抽象的,不容易为普通的法律教育者和法律职业者所体会。相比而言,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课程设置环节的影响要直接和显著的多。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大多是法律专业的学生,如果他们在先前系统的法律课程学习中因为课程设置不科学而对法律形成错误理解的话,不仅会在司法考试备考中倍感不适,更会在今后法律工作中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不幸的是,这一假设在现实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是存在的。当前的法学教育中倾向法学理论学习,而轻法律规范应用训练。各法学院校普遍按照教育部对法学专业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展开课程,这本无可非议,但就课设课,将学习范围限于教材就直接扼杀了课程的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问题能力方面的生命力。
(一)司法考试要求课程设置全面深入
整体而言,当前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课程设置基本涵盖了各个部门法,不可谓不全,但结合其现实效果便知,仅仅强调静态的理论理解记忆而忽略法律规范的生动应用是一条腿走路,难以走快走稳,更称不上全面。在崇尚案例教学的英美法系国家,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仍然需要进入专门的法律进修部门积累运用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我国现有的课程设置体系导致的情况是学生很难在学校中有机会接受该项能力系统训练,又无法在离校后得到专门培养。这直接导致法学教育的低效和法律人才的浪费。目前,除有少数具备条件的院校可以缓解这种状况外,其他全国600多所具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并无很大区别。
解决上述难题的适当办法就是在培养实战应用型法律人才目标的指引下,不仅根据现行法律体系设置课程,更注重深入现有课程的背后,设置配套的课程实践环节,系统增设法律语言表达、法律咨询服务、法律调研、法律角色辩论等课程。具体而言,可以在各核心课程框架内搭建法条精解、案例精炼和理论学习三位一体的课程模式,可以增加诸如心理学、法务礼仪、多媒体案件处理等实用性强的课程。
(二)司法考试要求课程设置实用合理
分析目前我国各院校法学教育课程的设置状况,我们可以发现很多没有遵循学习法律的客观规律。比如对法理学课程的学习,大多集中在学生对法律没有很深理解的低年级,部分条件好院校将法理学分为两部分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并不普遍;比如现实中法律问题的解决是法律关系主体站在各自立场,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通过证据和诉求的博弈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实际的教学中,课程设置重立法者立场,缺乏包含现实因素的设计,形成了非此即彼的结论,学习所得与司法实践相脱节,难免显得空洞和理想化。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从课程设置的角度而言,必须开阔视野,设置包含法律实施影响因素课程,帮助学生理解真实的司法环境,关注民生,创新思考,获得更全面的法律知识和能力。
(三)司法考试对课程设置的影响不会导致法学教育的错位
我国的教育历来有围着考试转的传统,因而有人指出既然通过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有些学生就会产生忽略高校的法学教育而重视考前辅导、重视应试能力的倾向,导致在大学期间以通过司法考试为目标来安排自己的学习。现实中又有不少法学本科生经过系统的四年专业学习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考生专啃几本司法考试教材,经过几个月短暂的冲刺却能通过考试的案例。于是很多学生只重视司考内容,死背法条,盲目做题,学生的理论素养、交际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独立思考能力等等都弱化了,学生成为机械型、记忆型的应试机器,缺乏分析、思辩和创新能力。这一担忧不无根据,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既然考试有强大的指引作用,那么这一难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司法考试得到很好解决。司法考试改革的方向是以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为目标,兼顾创新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可以从司法考试的考试目标、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下功夫,采取一次考试多个阶段或者多次考试的形式,克服现有考试形式的弊端和局限性。
我们可以通过推进司法考试科学合理化改革,形成对法学教育的积极引导,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使其共同成为推动法律人才创新培养的车轮,为建设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2] 霍寇丹.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3] 李钦奉.从高等学校专业看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3,(3)
[4] 汪培栋.高等教育必须培养创新人才[J].现代大学教育,2001,(2)
[5] 席建松,陈异慧.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6)
[6] 曾令良.21世纪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与中国法学人才培养的应有改革[J].法学评论,2001,(1)
[7] 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2001,(7)
[8] 王英华.法律教学要增加实践性教学的比重[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6)
[9] 余贵忠,杨琴.西部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若干问题研究[J].贵州大学学报,2003,(1)
[10]范忠信.法学教育是人文教育和信仰教育[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