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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汽车已成为许多普通家庭的代步工具。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加,由此带来新的法律问题:经过修理后的新车成了事故车,价值贬低,但极少有受害方车主能拿到“贬值费”。这种情况下,车主能否获得赔偿呢?
爱车被撞,新车沦为事故车
2008年6月,江苏省徐州市的徐丽雯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飞度”轿车。因刚考取驾照,新车又在磨合期,不免发生了一些轻微的碰擦事故,好在轿车没有受到太多损坏。尽管如此,徐丽雯还是心疼不已。
12月23日15时,徐丽雯驾车行驶至徐州某修理厂附近时,被一辆轿车迎头撞上。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事件,但轿车的车前梁、安全气囊受损严重,徐丽雯只得将轿车拖到修理厂修理,花去两万多元。另外这名车主叫傅文武,交警部门认定他对事故负全责。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保险公司赔付了徐丽雯的汽车修理费。
轿车被修复后,从外表乍一看与新车无异。可是,每次看到轿车,徐丽雯总有一股莫名其妙的惆怅。不管怎么说,轿车发生过交通事故,况且车辆的大梁仍有一个裂口无法修复,给车辆运行带来安全隐患。徐丽雯思来想去,觉得傅文武与保险公司对自己轿车遭到的贬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决定讨要“贬值费”。
徐丽雯多次与傅文武和保险公司交涉,要求他们赔偿轿车的“贬值费”。傅文武以所谓的汽车“贬值费”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为由,保险公司以只赔偿直接损失为由,均拒绝了徐丽雯的要求。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徐丽雯来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傅文武、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激辩,贬值损失谁承担
在诉讼中,徐丽雯向法院申请对该车因事故造成的贬值额进行了评估。鉴定机构作出评估,前提为假定车辆此前未有任何事故及修理的情况下,车辆的贬值额为1.9万元。为此,徐丽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9万元、交通费3千元,计2.2万元。
傅文武辩称:对于徐丽雯主张车辆贬值的鉴定结论,是在该车无任何交通事故情况下作出的,而该车在此之前发生了14次交通事故,因此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损失依据,她主张的交通费用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辩称:傅文武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徐丽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在合同中也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徐丽雯的诉讼请求。
2011年4月23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徐丽雯的诉讼请求。
6月27日,徐丽雯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她表示,原判决认定自己的车辆受损后已得到全面维修,这与事实不符。而且,车辆未过磨合期就被傅文武的轿车撞坏,维修费占新车购置价的1/4,该车不可能恢复到事故前准新车时的标准。另外,她主张的交通费损失是在车辆维修期间而导致的,一审没有支持本人交通费损失是不正确的。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受损车辆车架、安全气囊受损,事故对车辆造成内在结构性损伤。虽然该车得到全面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来车辆的性能、安全标准。评估机构给出的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是在车辆已经实际维修、进行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后出具的,较为科学和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案涉案车辆为使用3个月的新车,虽然车辆已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本院确定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为1.2万元。
9月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民事终审判决,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傅文武赔偿徐丽雯车辆贬值费、评估费、交通费等损失计14050元,驳回徐丽雯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题图与本文无关,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随着法律的完善,人们物权观念的增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提出车辆贬值费的诉讼请求。物品受损了,支付修理、修复等费用,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受损后物品的价值减损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对于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判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表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贬值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争议。
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经济价值却因事故降低,即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车辆贬值损失以影响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为限,并非所有车辆发生事故都存在贬值损失。一般刮蹭不存在贬值损失,恢复原状即可。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设立车辆贬值损失这一赔偿项目,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对于财产损害,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原则上实行完全赔偿,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在汽车交易市场,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比无事故车辆价格明显降低。因此,应当将修复费用及修复后的车辆贬值损失一并计入赔偿损失范围,才能与恢复原状的赔偿原则相吻合。确定车辆贬值损失的具体数额,主要考虑车辆的受损部位、受损程度、维修费用、使用年限、车况、安全性等因素。
那么,受害方车主如何确定车辆贬值费?在实际案件中,车主确定车辆贬值费的数额有四种方式。第一,将被撞车辆送进修车厂修理,按照维修费用的同等价位索要车辆贬值费。第二,对受损车辆自行估价,比如修车花了2万元,车辆贬值费只要5000元。该数额不一定很高,只要符合车主个人心理需求就可。第三,到二手车评估市场,单方委托中介公司、评估单位或者鉴定机构,对受损车辆的贬值情况评估,出具相关报告,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第四,在诉讼过程中,征求被告方同意,通过人民法院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车辆贬值费作出鉴定。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确定车辆贬值费数额的参考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车主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报告,另一方当事人若不认可,就会引起争议。受害方车主可以先征求对方的意见,再挑选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爱车被撞,新车沦为事故车
2008年6月,江苏省徐州市的徐丽雯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飞度”轿车。因刚考取驾照,新车又在磨合期,不免发生了一些轻微的碰擦事故,好在轿车没有受到太多损坏。尽管如此,徐丽雯还是心疼不已。
12月23日15时,徐丽雯驾车行驶至徐州某修理厂附近时,被一辆轿车迎头撞上。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事件,但轿车的车前梁、安全气囊受损严重,徐丽雯只得将轿车拖到修理厂修理,花去两万多元。另外这名车主叫傅文武,交警部门认定他对事故负全责。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保险公司赔付了徐丽雯的汽车修理费。
轿车被修复后,从外表乍一看与新车无异。可是,每次看到轿车,徐丽雯总有一股莫名其妙的惆怅。不管怎么说,轿车发生过交通事故,况且车辆的大梁仍有一个裂口无法修复,给车辆运行带来安全隐患。徐丽雯思来想去,觉得傅文武与保险公司对自己轿车遭到的贬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决定讨要“贬值费”。
徐丽雯多次与傅文武和保险公司交涉,要求他们赔偿轿车的“贬值费”。傅文武以所谓的汽车“贬值费”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为由,保险公司以只赔偿直接损失为由,均拒绝了徐丽雯的要求。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徐丽雯来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傅文武、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激辩,贬值损失谁承担
在诉讼中,徐丽雯向法院申请对该车因事故造成的贬值额进行了评估。鉴定机构作出评估,前提为假定车辆此前未有任何事故及修理的情况下,车辆的贬值额为1.9万元。为此,徐丽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9万元、交通费3千元,计2.2万元。
傅文武辩称:对于徐丽雯主张车辆贬值的鉴定结论,是在该车无任何交通事故情况下作出的,而该车在此之前发生了14次交通事故,因此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损失依据,她主张的交通费用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辩称:傅文武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徐丽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在合同中也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徐丽雯的诉讼请求。
2011年4月23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徐丽雯的诉讼请求。
6月27日,徐丽雯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她表示,原判决认定自己的车辆受损后已得到全面维修,这与事实不符。而且,车辆未过磨合期就被傅文武的轿车撞坏,维修费占新车购置价的1/4,该车不可能恢复到事故前准新车时的标准。另外,她主张的交通费损失是在车辆维修期间而导致的,一审没有支持本人交通费损失是不正确的。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受损车辆车架、安全气囊受损,事故对车辆造成内在结构性损伤。虽然该车得到全面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来车辆的性能、安全标准。评估机构给出的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是在车辆已经实际维修、进行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后出具的,较为科学和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案涉案车辆为使用3个月的新车,虽然车辆已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本院确定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为1.2万元。
9月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民事终审判决,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傅文武赔偿徐丽雯车辆贬值费、评估费、交通费等损失计14050元,驳回徐丽雯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题图与本文无关,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随着法律的完善,人们物权观念的增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提出车辆贬值费的诉讼请求。物品受损了,支付修理、修复等费用,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受损后物品的价值减损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对于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判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表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贬值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争议。
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经济价值却因事故降低,即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车辆贬值损失以影响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为限,并非所有车辆发生事故都存在贬值损失。一般刮蹭不存在贬值损失,恢复原状即可。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设立车辆贬值损失这一赔偿项目,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对于财产损害,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原则上实行完全赔偿,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在汽车交易市场,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比无事故车辆价格明显降低。因此,应当将修复费用及修复后的车辆贬值损失一并计入赔偿损失范围,才能与恢复原状的赔偿原则相吻合。确定车辆贬值损失的具体数额,主要考虑车辆的受损部位、受损程度、维修费用、使用年限、车况、安全性等因素。
那么,受害方车主如何确定车辆贬值费?在实际案件中,车主确定车辆贬值费的数额有四种方式。第一,将被撞车辆送进修车厂修理,按照维修费用的同等价位索要车辆贬值费。第二,对受损车辆自行估价,比如修车花了2万元,车辆贬值费只要5000元。该数额不一定很高,只要符合车主个人心理需求就可。第三,到二手车评估市场,单方委托中介公司、评估单位或者鉴定机构,对受损车辆的贬值情况评估,出具相关报告,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第四,在诉讼过程中,征求被告方同意,通过人民法院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车辆贬值费作出鉴定。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确定车辆贬值费数额的参考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车主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报告,另一方当事人若不认可,就会引起争议。受害方车主可以先征求对方的意见,再挑选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