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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分析民事行为能力精神医学鉴定的现状。方法:对民事行为能力鉴定81例进行回顾性研究。结果:诉讼能力鉴定成为目前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精神障碍患者症状严重程度是判定其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结论:诉讼能力的判定可依据一些具体原则,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应针对具体民事事务,不能机械套用诊断或症状程度来判断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三分法缺乏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