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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估价三规则在合同工程子项价格基本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公平高效率地适用。在合同可适用参照工程子项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的情况下适用该三规则就明显不公平,应该进行修正。从工程合同中的不修改合同原则及合同法中的实质公平原则出发,文章提出了工程变更估价修改方法:对技术上可适用参照的工程子项,如果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则不应按照该子项合同价而应按照成本加利润得出的合理价确定变更价格。据此,提出了修正标准合同工程变更估价三原则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