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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否则就会产生腐败,这已经成为一条普遍的真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公权力行使者,我们的公职机构和公务人员,往往重公权而轻私权,重公益而轻私益,以致经常导致公权力被滥用,私权益被侵犯。对此现象笔者提出进一步完善立法,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有限度的放权于民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权力滥用权利放权于民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40-01
公、私两者,私法为基础,公法居优位。世有私法,而无以之为基础的公法,私法内容,难以推行,私法精神,亦难以扩展。私法通行有赖于权力受制。可见,惟有立意于控权的公法,方能使属意于自治的私法在权力面前得保平安。否则,公法之不伸,公权之不约,即使私法完备无遗,想必只见开花而不见结果。
一、权力滥用的含义
禁止权力滥用在现代民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权力滥用是指权利的行使超出了社会所能允许的范围。权力滥用应予禁止。①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否则就会产生腐败,这已经成为一条普遍的真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公权力行使者,我们的公职机构和公务人员,往往重公权而轻私权,重公益而轻私益,以致经常导致公权力被滥用,私权益被侵犯,而公共利益在很多情况下也实际被损害。
二、刑法的最后手段性
近来网络上、媒体上被吵的沸沸扬扬的“裸聊”事件。起初,检察机关以“聚众淫乱罪”将其提起公诉,但经反复研究后,在现有法律条文中找不到“裸聊犯法”的依据,检察机关于撤诉告终,不久,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展开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全国上下集中整治网络色情,还干净的网络环境于青少年,一片热盼之势。一边是裸聊难以定罪而撤诉,一边是全国范围内得到拥护的打击行动,但是如何处理和对待网络裸聊,成为热议的话题。确实,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裸聊”,有伤风化,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伤害尤甚,应采取措施予以规制。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道德问题,据调查大多数进行网聊的人都属于出于好奇,而在生活中寻求刺激的那种,如果说法律对这类人群也要归为犯罪的话,那么刑法所涉及的范围岂不是太大了?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思想已经表明了对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生活无端干涉的恐惧,国家只能是为保护国民、促进国民最大利益时才有存在的必要,很显然法律的目的只能是保护而非惩罚,惩罚权的使用必须是最少部分意义上的。正如继承了自然法思想和契约论思想的贝卡利亚所说,“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②
笔者认为,如对裸聊行为,要加以限制和约束,可以在《治安管理法》中加以规定,对这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法律没有规定裸聊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情形下,司法机关不应当用公权力去进行干涉这种个人行为。个人之间的裸聊行为,有一定的私秘性,且是在虚拟空间进行,对社会没有多大的违害性,所以这种行为应由道德来加以调整和规范。根据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们不能强迫在刑法对一个并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
由于刑罚本身是一种恶,因此刑罚必须具备谦抑的品质。梁根林教授认为: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去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③很多事实表明,刑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它并非是与犯罪作斗争的唯一方法,随着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人们所能寻求的救济手段也必然是多元的。我们对不良行为的治理有多种手段和方式,有道德的治理方式、有纪律的治理方式、有民事经济的治理方式、有行政的治理方式,当然还有最终的刑事的治理方式,所以,我们一直认为,刑事手段是在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制裁性手段都确实无效的情况下,才不得已而使用的。
对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会留给大家足够的反思空间,我们不能指望某种法律制定的完美无缺,包容社会上所有的问题,这是不可能的,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也是没有出现过的。但是我们可以依照法律,把权力的滥用减少到最低限度,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三、面对权力滥用提出解决措施
第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尽量做到有法可依。
法是有自身的局限性的,任何国家的法律,任何时代的法律都是难以做到涉及方方面面的平衡,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问题越来越多,不能说任何问题法律都有规定,但是我们要尽量的完善法律,填补法律的空白。如果说,立法思想是法律之魂,立法程序就是保证立法思想得以贯彻的重要保障,其核心是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第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为人民的利益而执法。
执法工作是基石,是全面提升法制工作水平的重要支撑,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保障。强化执法监督以及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等措施,使执法行为逐步向规范化迈进,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违规办案现象明显减少,法制队伍素质和整体执法水平有所提高,打击违法犯罪力度明显增强。
第三,有限度的放权于民。“私权”所在,“公权”所止!
现在只是市场经济的转型期,要改革的东西很多,可以说现代是个改革的时代。但如何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很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其实我国目前所讲的创造和谐社会的核心精神就是无为而治,无为不等于什么都不干,而是政府应该抓大放小,着重宏观舍弃细节,不要人为因素去干涉群众的思想及经济行为,而是靠制度管理国家和人民。
关键词权力滥用权利放权于民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40-01
公、私两者,私法为基础,公法居优位。世有私法,而无以之为基础的公法,私法内容,难以推行,私法精神,亦难以扩展。私法通行有赖于权力受制。可见,惟有立意于控权的公法,方能使属意于自治的私法在权力面前得保平安。否则,公法之不伸,公权之不约,即使私法完备无遗,想必只见开花而不见结果。
一、权力滥用的含义
禁止权力滥用在现代民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权力滥用是指权利的行使超出了社会所能允许的范围。权力滥用应予禁止。①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否则就会产生腐败,这已经成为一条普遍的真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公权力行使者,我们的公职机构和公务人员,往往重公权而轻私权,重公益而轻私益,以致经常导致公权力被滥用,私权益被侵犯,而公共利益在很多情况下也实际被损害。
二、刑法的最后手段性
近来网络上、媒体上被吵的沸沸扬扬的“裸聊”事件。起初,检察机关以“聚众淫乱罪”将其提起公诉,但经反复研究后,在现有法律条文中找不到“裸聊犯法”的依据,检察机关于撤诉告终,不久,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展开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全国上下集中整治网络色情,还干净的网络环境于青少年,一片热盼之势。一边是裸聊难以定罪而撤诉,一边是全国范围内得到拥护的打击行动,但是如何处理和对待网络裸聊,成为热议的话题。确实,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裸聊”,有伤风化,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伤害尤甚,应采取措施予以规制。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道德问题,据调查大多数进行网聊的人都属于出于好奇,而在生活中寻求刺激的那种,如果说法律对这类人群也要归为犯罪的话,那么刑法所涉及的范围岂不是太大了?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思想已经表明了对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生活无端干涉的恐惧,国家只能是为保护国民、促进国民最大利益时才有存在的必要,很显然法律的目的只能是保护而非惩罚,惩罚权的使用必须是最少部分意义上的。正如继承了自然法思想和契约论思想的贝卡利亚所说,“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②
笔者认为,如对裸聊行为,要加以限制和约束,可以在《治安管理法》中加以规定,对这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法律没有规定裸聊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情形下,司法机关不应当用公权力去进行干涉这种个人行为。个人之间的裸聊行为,有一定的私秘性,且是在虚拟空间进行,对社会没有多大的违害性,所以这种行为应由道德来加以调整和规范。根据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们不能强迫在刑法对一个并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
由于刑罚本身是一种恶,因此刑罚必须具备谦抑的品质。梁根林教授认为: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去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③很多事实表明,刑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它并非是与犯罪作斗争的唯一方法,随着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人们所能寻求的救济手段也必然是多元的。我们对不良行为的治理有多种手段和方式,有道德的治理方式、有纪律的治理方式、有民事经济的治理方式、有行政的治理方式,当然还有最终的刑事的治理方式,所以,我们一直认为,刑事手段是在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制裁性手段都确实无效的情况下,才不得已而使用的。
对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会留给大家足够的反思空间,我们不能指望某种法律制定的完美无缺,包容社会上所有的问题,这是不可能的,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也是没有出现过的。但是我们可以依照法律,把权力的滥用减少到最低限度,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三、面对权力滥用提出解决措施
第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尽量做到有法可依。
法是有自身的局限性的,任何国家的法律,任何时代的法律都是难以做到涉及方方面面的平衡,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问题越来越多,不能说任何问题法律都有规定,但是我们要尽量的完善法律,填补法律的空白。如果说,立法思想是法律之魂,立法程序就是保证立法思想得以贯彻的重要保障,其核心是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第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为人民的利益而执法。
执法工作是基石,是全面提升法制工作水平的重要支撑,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保障。强化执法监督以及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等措施,使执法行为逐步向规范化迈进,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违规办案现象明显减少,法制队伍素质和整体执法水平有所提高,打击违法犯罪力度明显增强。
第三,有限度的放权于民。“私权”所在,“公权”所止!
现在只是市场经济的转型期,要改革的东西很多,可以说现代是个改革的时代。但如何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很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其实我国目前所讲的创造和谐社会的核心精神就是无为而治,无为不等于什么都不干,而是政府应该抓大放小,着重宏观舍弃细节,不要人为因素去干涉群众的思想及经济行为,而是靠制度管理国家和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