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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只要有出口销售,都会按政策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但在会计处理上,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其如何在“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反映,作出了不同规定。财政部规定企业在向国家申报时,将申报退税额在“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反映(以下简称“申报制”);而外经贸部要求企业在出口销售帐上记录后,其退税额就可以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经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转出,挂在“应收出口退税”科目(以下简称“做销制”)。笔者认为两部规定都或多或少地有其不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