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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梳理了行刑社会化的概念以及其理论基础,并提出行刑社会化应该把加强综合的社会控制作为其前提,并在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社会控制方面的困局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正旧有社会控制方式和开发新的社会控制方式的方案。
关键词行刑社会化 社会控制 社会责任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87-02
行刑社会化即把行刑放在一个开放的社会环境中进行,使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入到对罪犯的矫正中,其核心在于把行刑作为一种人格重塑的过程,在行刑的过程中加强社会因素的影响,使服刑人员和社会不断地进行信息的交流,修复其不适应社会的犯罪人格,使之最终能形成正常的能够顺应社会生活的人格,这个过程需要一个良性社会结构中各种与服刑人员相关的社会关系都充分的发挥作用。从制度保障方面来看,行刑社会化主要是指行刑过程中的开放式处遇,包括中途之家、半自由刑、社区刑、劳役刑等。
行刑社会化的刑法学理论探讨,源于近代学派。他们深入的研究犯罪的原因,其中包括人类学派重点研究犯罪的生物学原因和社会学派重点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刑事实证学派主张意思必致论,强调原因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责任领域近代学派主张基于意思必致的社会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认为犯罪人之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不是由于道义上对他们应该加以谴责,而是为了防卫社会的需要。刑罚成为了在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的指引下对罪犯进行改造教育重塑其人格的活动。
人格性理学认为人格指在遗传基础上,通过后天与外界的信息交流,最终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和独特的心理行为模式。行为是心理活动的一种外化,而心理活动最终要受制于心理行为的模式,所以遏制犯罪和矫正罪犯,要从心理行为模式入手。人的人格的形成主要是遗传、环境、教育等因素的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不仅使矫正罪犯成为了可能,同时也把科学的方法注入了对罪犯的矫正活动中。人格形成因素中遗传部分是不可改变的,所以矫正的方法就集中在后天的可控因素对性格形成的影响上,即教育和环境两方面。
行刑的社会化强调社会控制,在行刑社会化话语下,社会控制既是预防再犯的一种手段,其也是矫正利用的主要方法。行刑社会化以充分挖掘社会控制手段为前提的,绝对不能以单一的刑罚人道化来作为基础进行制度构建,社会控制应该是行刑社会化的一个核心内容。社会控制可以分为内在控制和外在控制,内在控制指社会成员自觉地把社会规范内化,用以约束和检点自己的行为;外在控制是社会依靠外在力量控制其成员就范。不过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的界限是相对的,两者相互渗透和转化,矫正即重塑人格的过程需要通过有效的途径使得外在的控制有效地转化为内在的控制。
近三十年来我国正在经历一次重大的社会转型。在转型期,旧有的社会格局、生活方式、思维方式、道德观念、利益分配等都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但是新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新的社会道德观念还不够成熟,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合理。而这些问题最终会表现在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控制的弱化。对社会控制面临的问题深入的认识并且通过社会和制度的作用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是行刑社会化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
第一,价值多元。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与社会道德价值观念的多元和分化相联系的。基于学习、家庭、经历背景的不一样,对一些关乎价值的问题根本达不成基本的一致。价值的多元不仅是造成了道德约束的减弱,在很多小的团体或者个人缺乏一种价值和道德体系的自生能力情况下甚至会造成一定意义上的价值真空。此外,刑法规定的部分罪名本身缺乏一种普遍的道德基础,不能引起相对统一的道义否定,这一类犯罪主要包括在“法定犯”中。
第二,社会流动性激增。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国流动人口激增。2009年中国流动人口达到了2.11亿。社会流动性的增大,初级群体和社区的迅速解体,社会交往的“匿名度”大为提高。直接打破了以往稳定的社会格局,这不仅对于既有的地区性的“规矩”是一种冲击,冲突也因此增加,同时也导致了一个熟人社会转变成一个陌生人的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社会群体的监督减弱,个人在心理也缺乏相應的舆论压力。在这样的高度流动性的社会里,作为社会控制手段之一的舆论作用骤减,相反人们的投机心理会增强。社会流动性增强的另一个结果就是家庭、家族、小范围内的社会连接减弱。原有的家庭和家族的连接被冲淡,家庭、家族对于个人的“支持”减少,同时给予这种支持的一种潜在的控制也相应的减弱。、人天生的具有社会交往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形成一种“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格局,在群体之中很难形成根本意义上的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方式差异,这样就阻断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的修正。
第三,“中国梦”的困境。“中国梦”是指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能公平地享有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而实现这个梦想的前提就是,中国现在已形成的排斥性体制能逐渐消解,让每一个人的付出获得应有的回报。由于我国正处于一个大的转型期,收入分配机制的调整并不完善和合理,导致了严重的贫富差距。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存在着一道制度性的鸿沟。理想在文化上得到认可,但是制度供给不够,人们往往会丢弃理想或者是通过违反制度来追求理想,无论哪种结果都会对社会的安全造成一种潜在的危害,因为一个社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社会成员积极的劳动和社会和谐。同时,面对无法实现的理想,会产生大量的负面的心理因素,这些负面心理影响很容易滋生出其他越轨行为。
基于上述对于现代中国社会的社会控制困局的分析,笔者认为,行刑社会化改革要求我们对我国现在社会控制力进行一次全面的剖析和整合,合理的改革既有社会控制力量加强其作用。充分的挖掘现代社会新的社会控制力量,综合的发挥各种社会控制力量是行刑社会化改革顺利展开的重要保障。
从国家层面完善机构的设立,当前我国的非监禁刑的行刑权和非监禁化处遇措施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但是由于专业化和工作量的关系公安机关一直都没能很好的行使职权。在行刑社会化的改革之中我们应该建立专门矫正的机构,作为司法系统的一部分以分担公安机关繁重的任务,同时也保证了矫正部门专业化发展。笔者还认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积极参与,能保持刑法的威慑效力,使矫正也具有了一种惩罚性的形式。这对于预防犯罪和吸收不满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另外要充分的发挥基层组织,包括街道办事处、村名委员会的监督和教育职能。最后也要注意引导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共同从事矫正工作,使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到对犯罪的矫正活动中来,发挥各自的专长。
舆论是社会控制的重要内容,但是舆论的监督力量必须来源于我们生活的交互活动中。现代社会的交际方式多样,网络既可以是一个新的人际交往的场所,同时网络也可以直接减少生活中的其他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交往,由于网络具有高度的匿名性以及进入和退出的完全自由等特性,网络在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时有其局限性。笔者认为,要想通过舆论的控制力量,必须减少的是生活圈子的流动性,这首先是需要有一个现实的生活圈子,“走出去而不是关起来”,融入其中,再次才是减少其生活圈子的变动。融入生活圈子可以通过稳定的工作岗位或者是生活环境来完成。鼓励企自愿加入到矫正活动中来,聘用一部分改造人员;改造人员也可以通过社区服务的方式建立一个现实的生活圈子,完成一些社区的公益、公共劳动,这样不仅可以激发改造人员通过自身努力来换得社会的认同,同时也可以基于劳动活动建立一个稳定社会圈子。
家庭的连接和亲人之间的支持应该在行刑社会化的浪潮中得到合理的审视和利用。家庭内部的连接和亲人之间的支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家族式的束缚,而是对越轨行为的控制。行刑社会化过程中恢复这种家庭对于其成员的控制是极其重要的。首先是成员之间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基于共同生活的缘故,这种作用其他组织和个人是不能替代的;其次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支持和情感的交互,有利于树立改造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感化教育;最后基于对于家庭的再认识有利于改造人员形成新的人生和价值的塑造。但是家庭的控制作用必须在成员之间的交互之中,成员之间的有效交流和共同的生活目标的建立是极其重要的。相关机构可以积极的引导家庭成员之间交流和建立共同生活目标,为这些活动的时间、场所、形式提供帮助和指导。
道德是一个关系到某些规范性模式的价值侧重概念,因为这些模式的目的就在于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扬善弃恶。道德强调的是自律,是一种内心的态度,外力是不能对其直接施加影响的,但是正如教育有助于人摆脱野蛮状态一样,道德可以通过外界的引导,作用于人对于世界的认识,对于价值的认识,从而对树立道德观念起到重要的作用。在传媒普及的现代社会,大众传媒应该很好的能起到道德指引的作用,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接受信息的主要渠道也是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可以通过建立专业的网站、刊物,共建一个信息平台,积极的加以引导。当然这种模式下不应该是单方面的接受和妥协,重要的仍然是沟通和交流,让矫正人员真正的投入到道德标准的讨论中来,开通博客,撰写心得都是很好的方法。
服刑人员必须完成再社会化,开创新生活的基本技能是极其重要的。在行刑过程中,不能简单把劳动作为惩罚或者是作为对于重新获得社会认同的代价,更应该注意的是劳动过程中应该觅得就业技巧。
行刑社会化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一种大的趋势,不仅是在于其符合现代人权保护的理念和减少监狱开支的目的,更加重要的是行刑社会化过程中能够充分的挖掘和开发各种社会控制力量,在对人的权益价值尊重和深层关怀的教育活动基础上,能够产生一种直击心灵的力量,激发一种灵魂对撞灵魂的震撼,能够从根本上改造罪犯。中国社会正处于大的转型期,对于中国的社会控制是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积极的开展行刑社会化的改革,极具有有挑战性,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的探讨应该更加的深入和细致,这对于预防犯罪和进一步深化和展開行刑社会化的改革都是极具意义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EmileDurkheim,TheDivisionofLaborinSociety.trans.byW.D.Halls,FreePress.1984.
[3]于建嵘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data/34834.html
[4]PaulTillichMoralityandBeyond.NewYork.1963.
[5]宋秉根.教育改造科学化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监狱学刊.2006(2).
关键词行刑社会化 社会控制 社会责任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87-02
行刑社会化即把行刑放在一个开放的社会环境中进行,使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入到对罪犯的矫正中,其核心在于把行刑作为一种人格重塑的过程,在行刑的过程中加强社会因素的影响,使服刑人员和社会不断地进行信息的交流,修复其不适应社会的犯罪人格,使之最终能形成正常的能够顺应社会生活的人格,这个过程需要一个良性社会结构中各种与服刑人员相关的社会关系都充分的发挥作用。从制度保障方面来看,行刑社会化主要是指行刑过程中的开放式处遇,包括中途之家、半自由刑、社区刑、劳役刑等。
行刑社会化的刑法学理论探讨,源于近代学派。他们深入的研究犯罪的原因,其中包括人类学派重点研究犯罪的生物学原因和社会学派重点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刑事实证学派主张意思必致论,强调原因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责任领域近代学派主张基于意思必致的社会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认为犯罪人之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不是由于道义上对他们应该加以谴责,而是为了防卫社会的需要。刑罚成为了在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的指引下对罪犯进行改造教育重塑其人格的活动。
人格性理学认为人格指在遗传基础上,通过后天与外界的信息交流,最终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和独特的心理行为模式。行为是心理活动的一种外化,而心理活动最终要受制于心理行为的模式,所以遏制犯罪和矫正罪犯,要从心理行为模式入手。人的人格的形成主要是遗传、环境、教育等因素的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不仅使矫正罪犯成为了可能,同时也把科学的方法注入了对罪犯的矫正活动中。人格形成因素中遗传部分是不可改变的,所以矫正的方法就集中在后天的可控因素对性格形成的影响上,即教育和环境两方面。
行刑的社会化强调社会控制,在行刑社会化话语下,社会控制既是预防再犯的一种手段,其也是矫正利用的主要方法。行刑社会化以充分挖掘社会控制手段为前提的,绝对不能以单一的刑罚人道化来作为基础进行制度构建,社会控制应该是行刑社会化的一个核心内容。社会控制可以分为内在控制和外在控制,内在控制指社会成员自觉地把社会规范内化,用以约束和检点自己的行为;外在控制是社会依靠外在力量控制其成员就范。不过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的界限是相对的,两者相互渗透和转化,矫正即重塑人格的过程需要通过有效的途径使得外在的控制有效地转化为内在的控制。
近三十年来我国正在经历一次重大的社会转型。在转型期,旧有的社会格局、生活方式、思维方式、道德观念、利益分配等都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但是新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新的社会道德观念还不够成熟,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合理。而这些问题最终会表现在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控制的弱化。对社会控制面临的问题深入的认识并且通过社会和制度的作用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是行刑社会化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
第一,价值多元。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与社会道德价值观念的多元和分化相联系的。基于学习、家庭、经历背景的不一样,对一些关乎价值的问题根本达不成基本的一致。价值的多元不仅是造成了道德约束的减弱,在很多小的团体或者个人缺乏一种价值和道德体系的自生能力情况下甚至会造成一定意义上的价值真空。此外,刑法规定的部分罪名本身缺乏一种普遍的道德基础,不能引起相对统一的道义否定,这一类犯罪主要包括在“法定犯”中。
第二,社会流动性激增。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国流动人口激增。2009年中国流动人口达到了2.11亿。社会流动性的增大,初级群体和社区的迅速解体,社会交往的“匿名度”大为提高。直接打破了以往稳定的社会格局,这不仅对于既有的地区性的“规矩”是一种冲击,冲突也因此增加,同时也导致了一个熟人社会转变成一个陌生人的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社会群体的监督减弱,个人在心理也缺乏相應的舆论压力。在这样的高度流动性的社会里,作为社会控制手段之一的舆论作用骤减,相反人们的投机心理会增强。社会流动性增强的另一个结果就是家庭、家族、小范围内的社会连接减弱。原有的家庭和家族的连接被冲淡,家庭、家族对于个人的“支持”减少,同时给予这种支持的一种潜在的控制也相应的减弱。、人天生的具有社会交往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形成一种“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格局,在群体之中很难形成根本意义上的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方式差异,这样就阻断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的修正。
第三,“中国梦”的困境。“中国梦”是指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能公平地享有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而实现这个梦想的前提就是,中国现在已形成的排斥性体制能逐渐消解,让每一个人的付出获得应有的回报。由于我国正处于一个大的转型期,收入分配机制的调整并不完善和合理,导致了严重的贫富差距。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存在着一道制度性的鸿沟。理想在文化上得到认可,但是制度供给不够,人们往往会丢弃理想或者是通过违反制度来追求理想,无论哪种结果都会对社会的安全造成一种潜在的危害,因为一个社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社会成员积极的劳动和社会和谐。同时,面对无法实现的理想,会产生大量的负面的心理因素,这些负面心理影响很容易滋生出其他越轨行为。
基于上述对于现代中国社会的社会控制困局的分析,笔者认为,行刑社会化改革要求我们对我国现在社会控制力进行一次全面的剖析和整合,合理的改革既有社会控制力量加强其作用。充分的挖掘现代社会新的社会控制力量,综合的发挥各种社会控制力量是行刑社会化改革顺利展开的重要保障。
从国家层面完善机构的设立,当前我国的非监禁刑的行刑权和非监禁化处遇措施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但是由于专业化和工作量的关系公安机关一直都没能很好的行使职权。在行刑社会化的改革之中我们应该建立专门矫正的机构,作为司法系统的一部分以分担公安机关繁重的任务,同时也保证了矫正部门专业化发展。笔者还认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积极参与,能保持刑法的威慑效力,使矫正也具有了一种惩罚性的形式。这对于预防犯罪和吸收不满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另外要充分的发挥基层组织,包括街道办事处、村名委员会的监督和教育职能。最后也要注意引导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共同从事矫正工作,使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到对犯罪的矫正活动中来,发挥各自的专长。
舆论是社会控制的重要内容,但是舆论的监督力量必须来源于我们生活的交互活动中。现代社会的交际方式多样,网络既可以是一个新的人际交往的场所,同时网络也可以直接减少生活中的其他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交往,由于网络具有高度的匿名性以及进入和退出的完全自由等特性,网络在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时有其局限性。笔者认为,要想通过舆论的控制力量,必须减少的是生活圈子的流动性,这首先是需要有一个现实的生活圈子,“走出去而不是关起来”,融入其中,再次才是减少其生活圈子的变动。融入生活圈子可以通过稳定的工作岗位或者是生活环境来完成。鼓励企自愿加入到矫正活动中来,聘用一部分改造人员;改造人员也可以通过社区服务的方式建立一个现实的生活圈子,完成一些社区的公益、公共劳动,这样不仅可以激发改造人员通过自身努力来换得社会的认同,同时也可以基于劳动活动建立一个稳定社会圈子。
家庭的连接和亲人之间的支持应该在行刑社会化的浪潮中得到合理的审视和利用。家庭内部的连接和亲人之间的支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家族式的束缚,而是对越轨行为的控制。行刑社会化过程中恢复这种家庭对于其成员的控制是极其重要的。首先是成员之间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基于共同生活的缘故,这种作用其他组织和个人是不能替代的;其次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支持和情感的交互,有利于树立改造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感化教育;最后基于对于家庭的再认识有利于改造人员形成新的人生和价值的塑造。但是家庭的控制作用必须在成员之间的交互之中,成员之间的有效交流和共同的生活目标的建立是极其重要的。相关机构可以积极的引导家庭成员之间交流和建立共同生活目标,为这些活动的时间、场所、形式提供帮助和指导。
道德是一个关系到某些规范性模式的价值侧重概念,因为这些模式的目的就在于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扬善弃恶。道德强调的是自律,是一种内心的态度,外力是不能对其直接施加影响的,但是正如教育有助于人摆脱野蛮状态一样,道德可以通过外界的引导,作用于人对于世界的认识,对于价值的认识,从而对树立道德观念起到重要的作用。在传媒普及的现代社会,大众传媒应该很好的能起到道德指引的作用,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接受信息的主要渠道也是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可以通过建立专业的网站、刊物,共建一个信息平台,积极的加以引导。当然这种模式下不应该是单方面的接受和妥协,重要的仍然是沟通和交流,让矫正人员真正的投入到道德标准的讨论中来,开通博客,撰写心得都是很好的方法。
服刑人员必须完成再社会化,开创新生活的基本技能是极其重要的。在行刑过程中,不能简单把劳动作为惩罚或者是作为对于重新获得社会认同的代价,更应该注意的是劳动过程中应该觅得就业技巧。
行刑社会化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一种大的趋势,不仅是在于其符合现代人权保护的理念和减少监狱开支的目的,更加重要的是行刑社会化过程中能够充分的挖掘和开发各种社会控制力量,在对人的权益价值尊重和深层关怀的教育活动基础上,能够产生一种直击心灵的力量,激发一种灵魂对撞灵魂的震撼,能够从根本上改造罪犯。中国社会正处于大的转型期,对于中国的社会控制是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积极的开展行刑社会化的改革,极具有有挑战性,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的探讨应该更加的深入和细致,这对于预防犯罪和进一步深化和展開行刑社会化的改革都是极具意义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EmileDurkheim,TheDivisionofLaborinSociety.trans.byW.D.Halls,FreePress.1984.
[3]于建嵘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data/34834.html
[4]PaulTillichMoralityandBeyond.NewYork.1963.
[5]宋秉根.教育改造科学化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监狱学刊.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