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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我国目前关于土地征收审批的文本规范和实践,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和内容等都存在严重的结构性缺陷。参与型征地批准程序是以被征地者参与征地批准程序之中,以弥补现行征地审批程序中"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和权力监督乏力的缺陷,而参与型征地批准程序必须在制度设计上重视主体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才能实现程序设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