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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事实,应当追究监察对象法律责任,不再需要开展调查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这是监察体制改革中的一次制度创新,丰富和拓展了监察办案模式,有利于推动案件查办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