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商会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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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基于中国知网的数据,从中国商会史研究、商会与职业教育互动发展研究、境外商会研究、商会与政府互动发展研究、商会内部治理研究等方面对2015年国内商会研究进展进行了梳理,同时也关注了2015年商会研究中一些较新的领域与观点。
  [关键词]商会 研究 综述
  商会是中国社会组织改革的排头兵,其改革实践与发展探索往往对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故学界对商会一直比较关注,历年都有相关的研究成果面世。笔者以2016年4月15日为时间节点,在中国知网以“商会”“行业协会”“商人社团”“商人团体”为关键字,在“期刊”“特色期刊”“学术辑刊”3个数据库进行文献检索,得到相关文献898篇,其中可以归为学术论文类的文献大约有191篇①(其他多为新闻或政策文件)。本文试图对其中的典型文献进行简单的梳理与回顾。
  一、商会史研究
  中国当代学者中最早对商会开展研究的群体是历史学家。由于商会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商人社团,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可以说是“资产阶级团体”。出于各种压力,在改革开放早期(以及计划经济时期)是很少有人敢谈论商会的,但历史学家不一样,他们可以带着“批判”的眼光来审视历史上的资本主义团体,顺便探讨一下他们的价值。所以,早在20世纪80年代,商会史的研究就颇具热度,徐鼎新、朱英、马敏、虞和平等学者在当时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商会(历史)的论文[1],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有关商会史的研究论文在2015年商会研究文献中占较大比例,共有31篇,为总数的16%。从学者的关注点来看,他们对商会史的研究与人们对当代商会的研究似无明显差异,主要集中于商会与政府的关系、商会的内部治理等领域。“历史应是人类的教师”,人们研究商会史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了指导现在和未来的实践,今天的商会无疑可以从历史中学到很多智慧。
  (一)近代商会与政府的关系方面
  任何组织的发展都会受到政府的影响,而早期(清末)中国商会往往是由政府劝办的,更易受政府影响,如何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对于商会来说是不可回避的,因此商会与政府的关系尤其为历史学者所关注。
  苏永明等考察了清末民初景德镇商会,认为当时景德镇的官府与商会是上下级的关系,因为官府对商会行文用“令”,商会对官府行文用“呈”。同时他认为,景德镇商会在官府的领导下,积极努力改良陶瓷制造,发展商业,调息劳资纠纷;热心社会公益,兴办学校,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等,为景德镇社会经济的稳定繁荣发挥了极大的作用[2]。
  苏芃芃考察了1928—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对天津商会的整顿改组,国民党整改商会以试图统一商民组织,这是中国商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传统的研究主要关注国民党政府对当时的中国第一商会——上海总商会的整改,而对其他商会的整改见于文献的颇少。苏芃芃的研究表明,天津商会对整改的抵抗比上海总商会尤甚。徐鼎新所著《上海总商会史》认为,国民党对上海总商会的整改始于1927年,至1931年就已实现对该会的完全控制[3],但天津商会则不然,在1928—1937年长达10年的时间里,虽然国民党政府采取了“干涉天津商会选举”、制造“商会内部矛盾”等措施,但一直未能完全控制商会,直到抗战的全面爆发,各方已无暇进行博弈[4]。朱英考察了广州市商会在1937 年营业税风潮中的作为,认为广州的营业税风潮能够坚持近3个月,广州市商会“全程有组织、有计划的指导,并始终利用请愿这一合法途径以及营业税法有关章则进行争辩”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朱英认为“在1930 年以后的所谓近代中国后商会时代,广州市商会……仍然能够坚持为商请命,对政府强制推行的损害商人商界利益的不合理税收展开抗争,显示出商人社团组织的本质作用”[5]。
  (二)近代商会的内部治理(管理)方面
  由于中国社会的自组织能力较差,因此,如何在民间化的条件下实现有效的内部治理亦为人们所广泛关注,在商会史研究中这一领域也颇受重视。
  经费缺乏可能是当代中国商会发展最大的困境所在,赵婧研究了抗战胜利后杭州市商会经费筹集状况,试图说明当时一个较为特殊的现象,很多商会档案显示抗战胜利后的几年他们“会费不敷支出”,但这些商会仍能正常运作,且会务还有增无减。赵婧从当时的商会制度进行考察,并说明了原因。首先是法律层面的原因,依据当时的《商会法》,商会的经费主要有两项来源,分别为“事务费”与“事业费”。事务费用于商会自身维持,说会费不敷支出,即是此项费用。而事业费是专款专用的,“由会员大会决议筹集之”,因此,商会可以这一名义筹集经费,实现劳军、资助清寒学生等活动。其次,人们在困境中的智慧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杭州市商会就有“特别费”制度,根据该会章程,特别费是指当商会遇有特别支出及预算不敷时随时由理事会决议并设法筹集的费用。“特别费”并非面向全体会员募收,也未按某种比例募收,具有及时、灵活的特点,是抗战胜利后杭州市商会经费运筹的利器[6]。
  (三)近代商会与社会治理方面
  中国正在进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方向是向社会放权,以形成多元治理的局面,学者也考察了近代商会参与社会治理的状况。
  侯宣杰考察了近代广西商会对省域经济治理的参与,总结了商会对近代中国社会治理语境的三重转换,包括“绅权治理向社团治理的破冰转型”“集权治理向分权治理的有限让渡”“权威治理向契约治理的探索实践” [7]。熊亚平考察了华北市镇管理体制的变迁,总结了1902—1937年间华北市镇管理体制形成的6种模式(比如,以唐山和石家庄为代表的由特种公安局、商会和曾经管辖二者的县共同行使管理权的模式)[8],这些模式中,商会皆有重要地位,是重要的治理主体。
  总的来说,学者试图从两个方面发掘近代商会参与社会治理的意义,一方面强调商会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认为商会对于社会的变革有正向和积极的影响。   (四)近代商会发挥作用方面
  举办会展,尤其是展会(博览会)是商会的重要职能。马敏等从“参加国际博览会”和“在国内举办地方或全国性商品博览会”两个层面考察了晚清商会对近代博览会的参与。认为晚清商会参与博览会,经历了一个从被动到主动,从配角到主角的发展过程。在参与国际博览会方面商会发挥了以下作用:一是代为传达赛会(在晚清,“赛会”是博览会和展览会、陈列会的统称)消息,号召商家踊跃赴赛;二是协助征集赛品,办理展品赴赛事宜。在举办国内商品博览会方面,商会改变了以往传达信息、组织商品的单纯作用,一跃成为博览会的重要组织者与参与者。1910年在南京召开的南洋劝业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规模的国内博览会,也是商会组织博览会事业的成功展示[9]。
  张学军等考察了清末民初直隶商会的实业教育活动,总结了直隶商会发展实业教育三个主要特色:一是“肩负起实业救国和富国裕民的双重使命”;二是“注重培养实业所需要的应用型实用人才”;三是“发展不平衡性”,有的成效显著,有的“举步维艰”[10]。
  葛吉霞等对清末民初常州商会的慈善公益事业进行了考察,将常州商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方式分为两类:一是商会直接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二是与市董事会共同参与公益事业。葛吉霞等积极评价了商会的慈善公益活动,认为一方面推动了商人群体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丰富了近代中国多样的慈善公益组织形式,是近代慈善公益事业的有益补充[11]。
  (五)研究评述
  商会史研究作为中国商会研究的一条重要脉络,学者对其始终保持较高的研究热度,2015年的商会研究有如下进展:
  1.拓展了商会史研究的维度。从空间维度来看,传统的商会史研究主要聚焦于经济繁盛之地的商会,比如上海、天津、苏州等地的商会,而2015年商会史的研究文献较多触及到了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商会,比如广西、景德镇等地的商会;从商会活动的维度来看,除了传统的参与社会治理、商事仲裁等方面,2015年商会史的研究文献还关注了商会的经费筹集、商会参与或主办的会展,这也是当代中国商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对当代中国商会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2.重新认识国民党统治下商会的价值。长期以来,学者对于中国商会史的研究多侧重于国民党政府以前的商会(1902—1928),而对国民党统治下的商会关注不足,认为这一时期的商会是政府的附庸,发挥作用不大,比如徐鼎新等所著的《上海总商会史》就只是从1902年写到1929年。然而,从2015年的商会史文献来看,学者们对国民党统治下(尤其是抗战全面爆发前)商会的认识有一定的转变,倾向于认为政府没有完全控制商会,在涉及工商业者整体利益的问题上商会还是积极与政府就不合理的政策进行抗争。
  但是,与以往一样,中国商会史研究始终显得对当代商会的发展指导不足,虽然对历史的描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为人们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但是毕竟所处时代不同,这种参考价值往往又是有限的。比如,关于杭州市商会的“事业费”问题,仅从现有的研究来看是比较难以实施于当代商会的,因此有必要考察所谓“事业费”收取的依据是什么(是法律还是章程),在经济困难时期如何实现“事业费”有效收缴等,这些问题最好能与当代商会发展的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其对于当代中国商会的适用性。
  二、商会与职业教育互动发展研究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为重大战略部署,着力培育现代工匠精神,为此,一大批研究者转而关注商会对于职业教育的价值与参与。
  (一)行业协会与高等职业院校合作方面
  大部分学者的研究是在商会与高等职业院校合作这一框架下展开的。刘文胜指出,《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行业协会对职业教育的三大职能,即指导、评价和服务,这些工作在目前都未能有效开展。他结合德国的经验,对强化行业协会这三大职能提出建议,比如确立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中的指导地位,或在行业内成立职业教育委员会,以加强行业协会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功能[12]。
  胡文鹏等特别关注了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的激励机制,提出了三项建议:一是从法律层面确保行业协会的法人地位;二是明确行业协会在学徒制改革中的职责;三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对行业协会进行利益补偿[13]。
  李静等则探讨了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认为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建立政府主导的政策支持机制、互惠共赢的合作机制、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布局合理的组织架构机制、互动融合的交流沟通机制[14]。
  (二)教育行业协会发展方面
  韦成龙探讨了新建本科院校的产学研合作教育,认为应建立具有行业协会特点的产学研合作教育组织,他认为,早期的产学研合作教育组织(如中国产学合作教育协会)由于未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在性质上属于学术组织。同时,新建本科院校能否在产学研合作教育上真正开辟出一条具有自身特色之路,不仅仅在于个体学校的探索与实践,更大程度上在于其能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制度,实现行业自律。他主张新成立的“以新建本科院校为主体的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应发展成为行业协会,而在向行业协会转变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建立产学研合作教育行业自律制度”“开展广泛的会员服务”等方面[15]。
  (三)发达国家经验方面
  余谦、王辉分别介绍了德国、加拿大两个国家的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的经验,蓝海波则分析了行业协会在澳大利亚图书馆员专业化过程中的作用。与前述学校教育不同,蓝海波的论文强调了行业协会对在职员工成长的价值,包括制定和维护行业职业资格标准,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职业资格认证等[16]。
  (四)研究评述
  商会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法国为例,该国商会相当于一个巨大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培养人数达17 万人,负责60 万学徒的入职培训和学员的职业教育,举办的培训班达1400 期。人才培养往往也被视为商会的天然责任,因为商会往往是一个特定区域、一个特定行业的代表者,其有责任促进行业或地方经济发展,而源源不断的人才供给则是重要的保障。   然而,从2015年的商会研究文献来看,目前的研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不符合中国商会的法律环境,比如有学者提出“明确行业协会在学徒制改革中的职责”,这一般是法国、德国的做法,中国商会的法律模式尚不明确,导致短时间内很难将“行业协会在学徒制改革中的职责”列入法律;二是分析的视角比较片面,现有研究主要从高校(尤其是高职院校)的角度来分析,对商会在这些合作中的利益、地位分析不足。目前,中国正在实施商会的去行政化改革,未来的格局是政会分开,而中国的高校则大多由国家兴办,属于具有行政级别的事业单位,在这样的格局下,要求“行业内成立职业教育委员会,以加强行业协会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可行性实在不大,因为即便行业协会成立了所谓的职业教育委员会也难以“指导”高校。基于中国的高校与商会的地位差别,商会与高校合作,开展职业教育只能处于辅助地位,而不可能主导。
  三、境外商会研究
  (一) 境外中华(中国)商会方面
  境外商会长期受到学者的关注。由于学者的关注点主要集中于20世纪上半叶成立的境外商会及其在那个时代的活动,因此,也可以将相关内容列入商会史研究。这一时期的境外商会,往往称某地中华(总)商会。
  郑成林等对菲律宾的中华商会就记账文字与政府博弈,维护华商利益的事件(史称“西文簿记案”)进行了系统梳理。1909年11月,菲律宾政府要求“凡簿记,须以英文、西班牙文或土文记账”,这意味着华商不得以中文记账,但当时华商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不用中文记账成本会有较大的增加,因此,以马尼拉商会为代表的华商为维护自身权益,与菲律宾当局、美国政府(当时菲律宾为其殖民地)进行了长达27年的博弈。郑成林等的研究完整呈现了马尼拉中华商会的应对策略及演变,也关注了该事件的积极价值:一方面,凝聚了菲国的华人力量,菲律宾华侨联合会、菲律宾中华商会联席会等正是成立于这一时期;另一方面,在这场艰苦的斗争中,商会也得到了成长,事件中的华商领导者(菲律宾)马尼拉中华商会提高了凝聚力,成为“20世纪菲律宾历史舞台上最为活跃的华人团体”[17]。
  当代的境外中国商会也逐渐受到学者重视,这一时期成立的商会一般称某地中国商会,邓应文对东南亚地区的中国商会进行了研究,系统分析了这一类商会的成立目的、服务对象、组织架构与主要活动等。在此基础上,他比较了境外中国商会与境外中华总商会的区别,认为中国商会相对来说灵活性大,更具开放性与包容性,中华总商会凝聚力更强,影响力更大[18]。
  (二)外国商会方面
  对外国商会的研究也是传统研究领域,因为商会对中国来说是舶来品,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自然非常有必要,但传统研究多着眼于商会的法律地位、职能,很少对如何履行职能进行分析的。唐朗诗等对日本商会的研究重点关注了行业协会是如何影响经济政策的,他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日本行业协会影响经济政策的四个渠道,包括审议会制度、政党捐赠、人事交流以及舆论塑造等[19]。这些正式或非正式的机制,对于中国行业协会发挥自身作用,争取有利于自身(及会员)的经济政策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三)研究评述
  学者们将目光投向成立于当代的境外中国商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治理机制,商会在国际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有助于提升境外华商组织的办会水平,在国际经贸中维护华商的利益。然而,由于这一研究刚刚起步,因此也仅停留在对商会运作方式描述的层面,其实各国商会法律虽有不同,但实质上大同小异,这些外国商会与境内的商会运作多有相似之处。笔者认为,对当代境外商会的研究中应着重于商会与母国政府的法律关系、互动机制等方面,因为商会作为社会组织应该是民间的,但一个国家的商人在其他国家经营事业,又与其母国政府的支持程度息息相关,有效化解这一矛盾,将对境外商会以及华商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实益。
  四、商会与政府(政治)互动合作研究
  (一)政会关系方面
  学者们首先关注了近年来中国商会与政府关系的变迁。张长东等以行业协会为例,对(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研究,认为国家法团主义是一种过渡形态,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正朝着社会法团主义的方向转变。同时,张长东等也认为,虽然国家与社会(行业协会)的关系大体上是向社会法团主义发展的,(但)这一发展过程或许将会是漫长的[20]。李学楠则从资源依赖理论出发,在对上海市行业协会进行调查和走访的基础上,分析认为“行业协会”与“政府/市场”资源依赖程度的差异,导致权力平衡状态的显著差异,权力在政府/市场与协会之间的不平衡成为一种常态。而这正是合作主义(也就是法团主义)在中国现阶段难以实现的重要障碍[21]。这个结论与张长东的研究既类似,又不完全一样,张长东认为社会法团主义的实现过程比较漫长,李学楠则认为法团主义(没有区分国家法团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的实现是困难的。
  徐家良分析了直接登记下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发展新趋势,总结出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转变的五个方向,包括关系法律化、合作契约化、去行政化、适度竞争化和监管体系综合化[22]。王芳等的研究对商会自治权进行了总结,认为商会的自治权包括监督管理权、争端解决权、规章制定权、制裁处罚权、起诉权等五项[23]。
  纪莺莺从影响政策的机会及对政策的实际影响力两个方面,比较了不同商会对政策的影响力,得出四个结论:第一,不论在“被政府咨询意见的机会”方面,还是在“对政策的实际影响力”方面,商会的登记层级越高,其影响力越强(机会越多);第二,不论在“被政府咨询意见的机会”方面,还是在“对政策的实际影响力”方面,商会的凝聚力越强,其影响力越强(机会越多);第三,商会所拥有的企业会员规模对于该协会是否会获得政府咨询(的机会)没有影响,但对于协会的实际影响力却有显著影响(正相关)。最后,会长是否有影响力和结构自主性程度,对于协会所能获得的机会结构与其实际政策影响力都没有显著影响[24]。   (二)政府购买商会服务方面
  政府购买商会服务往往与政府向商会转移职能联系在一起,两者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因为政府向商会转移职能的方式往往就是购买服务,所以本文视其具有相同意义。
  徐家良等以浙江温岭新河镇为例,分析了该镇行业协会近年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案例,总结了行业协会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中形成的三个不同特征的行为模式: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体现的是行业协会承接政府协商民主职能转移中“社会主导—国家支持”的互动关系,行业征税协商反映出行业协会承接政府税务职能转移中“国家主导—社会支持”的互动关系,而成立协会联合消防安全办公室呈现出行业协会承接政府安全监管职能转移中“社会主导—国家引导”的互动关系[25]。宋林霖考察了行业协会承接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的政府监管失灵,认为“以行政改革需求为转移的选择性监管、单向度的严准入看护与强责任期待、财务管理与后期评估的制度漏洞,不仅挤压了行业协会承接审批事项的空间,还扭曲了政府监管行业协会的相关机制”。建议 “进一步给予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明确行业协会在承接审批事项中的各项职责,使其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发挥更大作用”[26]。
  (三)政府对商会的监管方面
  王群关注了商会的腐败问题。实际上,近年来关于商会腐败的新闻报道为数不少,王群提出了治理行业协会腐败的建议,包括实现政会分离、加强财务监管、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三项。很显然,追究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是最具震慑力的。王群指出,目前的法制建设在这一领域却非常不足,比如《刑法》就缺少对协会以单位名义进行的腐败活动的罪名规定,因此很多案件不能进入公安、检察、法院的司法程序,大大降低了惩处的效果。因此,他提出了在刑法中增设社会团体非法获利罪等罪名的建议[27]。
  (四)研究评述
  商会的去行政化改革已在全国展开,关于政府与商会的互动关系往往都是以此为基础的,即认为商会是独立于政府的自治组织,政府与商会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平等的主体,比如政府向商会购买服务、政府对商会的监管等皆是基于这一认识。然而,这一基础性的认识,学者的看法实际上并没有达成一致,尤其从政治思想的角度来看,人们一般把商会立法的政治思想分为两类,分别是自由主义与法团主义。自由主义是一种以社会为中心的政治思想,它申张社会权利而限制国家的干涉,在这一框架下政府是中立的,对任何利益团体都是平等的;法团主义则是一种以国家为中心的政治思想,它将某些团体吸纳到体制中,给予其合法的、非竞争性的、垄断性的渠道与国家保持联系,根据主导权力在国家和社会组织间的分布不同,法团主义又分为“国家法团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当国家的作用是主要的时,即为“国家法团主义”;当社会力量主导着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时,即为“社会法团主义”[28]。很显然,严格意义上的政会分离是基于自由主义的,但研究政治思想的学者往往倾向于认为中国商会应该选择法团主义。认识与实践的差异,对中国商会的发展是不利的。
  五、商会内部治理研究
  (一) 财务管理
  李科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收入来源,他将中国转型期行业协会的主要收入来源分为四类,分别为会费、政府财政拨款与购买服务、税收优惠和社会捐赠。同时认为提供有偿服务才是行业协会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会费只是一项必要收入,同时,作者提出了(四大经费来源的)经费筹集原则[29]。
  财务管理在组织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商会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体现了商会的资金运筹能力,进而影响到商会目的事业的达成,因此商会要完善财务管理这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董晓虹对我国行业协会财务内部控制问题提出了建议,分别是:加强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岗位制衡的内部控制、增强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加强财务审计监督、财务信息公开[30]。
  (二)档案管理方面
  周雯娇等关注了商会档案管理工作,重点考察了江苏省异地商会的档案管理,认为江苏省异地商会的档案管理存在工作意识薄弱、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缺位等现象,在此基础上,周雯娇等提出了加强异地商会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其中五个方面是对商会的建议,包括:提高档案意识;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设置档案室,配备专门档案人员;做好档案编研工作;强化档案管理的信息化与现代化[31]。
  (三)商会与行业竞争治理方面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总的来说,市场经济是鼓励竞争尤其是自由竞争的,但竞争的手段又必须是合法的,因此又需要对不正当的竞争进行打击。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形式,唐纯林等关注了当代商会管理政策中的一个矛盾现象,一方面,政府鼓励商会组织行业价格自律;另一方面,又对政府协调价格、组织价格联盟,实施反垄断制裁。唐纯林等认为,所谓价格自律也就是组织价格联盟,认为相关法律并不清晰,因此建议商会尽量回避价格协调(无论是价格自律,还是价格联盟),而在价格事务的其他领域积极发挥作用[32]。
  曹珍的研究认为,尽管我国已在《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但仍存有诸多缺陷,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在整个市场垄断中的比重和影响并未消除。因此,她提出应在梳理《价格法》与《反垄断法》调整价格违法行为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完善行业协会概念的界定及价格垄断的责任承担等内容,以此有效遏制行业协会的价格垄断行为[33]。
  (四)商会与标准化方面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制定标准,推进标准化是商会的重要职能。张妍等对浙江省67家省一级行业协会进行了调查,数据显示,其中有15家已完成或正在开展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联盟标准,有25家能认识到标准工作的重要性,在年度报告中提到了标准化工作。该文认为,浙江省行业协会及其协会标准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提出了相关的改善建议[34]。张晨则重点研究了行业协会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参与,认为旅游标准化管理的“政府主导”特点与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不相容已日益明显,而行业协会在标准化实施与管理中具有的天然优势,最后,还提出了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参与旅游标准化的具体措施[35]。总的来说,他们的研究都认为,虽然人们已经认识到商会在标准制订方面的重要作用,但在政策支持方面还很不够。   (五)研究评述
  治理曾经是商会研究的一个热点,相对来说这是一个比管理更高的层面,它更强调结构性与框架性,但相对来说,人们对治理概念的认识并不统一,相关理论对商会实践的指导性相对缺乏,因此,近年来学者的目光更多集中于商会管理层面,这是一个符合时代需要的变化,因为当代中国商会从改革开放后重新起步,至今不到40年的历史,需要一些在管理实践层面的总结与分析。
  2015年,商会研究文献中学者明确关注了商会的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领域,这些都是当代中国商会没有较好解决的问题,然而大部分内容似乎与实践联系不多,往往直接套用其他领域的做法,并没有考虑到商会的特殊性,比如商会档案管理方面要“设置档案室,配备专门档案人员”是基本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当代中国商会秘书处的员工一般只有2~3名,经费已相当困难,怎么可能配备专门的档案人员?
  在商会参与价格竞争、标准制定等方面,学界的认识基层趋同,比如在价格竞争方面,商会应避免走入“价格联盟”的误区;在标准制定方面强调商会应在相关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这两个领域目前仍由政府主导,因此,未来需要在这些方面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从而影响主政者的认知,进而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六、其他方面研究
  除上述几方面外,还有一些关于商会的研究具有开创性,或是关注对象,或是相关观点,这在以前极为鲜见。
  张光日考察了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商会,这在传统研究中是很少见的。一般认为商会是资产阶级社团,所以学界对中国商会史的关注也集中于清政府时期及国民党统治下的商会。张光日研究了陕甘宁边区商会的发展历程。1935年冬,中共中央到达陕北后,采取了保护商业的措施,1939年1月在边区政府第一届参议会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将“奖励商人投资,保护商人营业,以利商业发展”作为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不仅如此,1937年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还成立了延安市商会。另外,边区商会积极参与了边区建设,在社会建设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36]。
  2015年,罗三洋在《中国民商》杂志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商会的作品(每月1篇,共12篇),对于商会提出了颠覆性的观点,比如,一般认为,公元1599 年成立的法国马赛商会是历史上第一个商会,但罗三洋认为,就组织性质而言,这一说法是彻头彻尾的误导,这种误导主要是语言学上的原因。因为英语中的“Chamber of commerce”(商业协会)这个词组中,“Chamber”和“Commerce”两词均源于法语,且“chamber of commerce”1599 年才由马赛商人首次始用,而罗三洋认为,当时这样的组织在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洲主要经济体都已经普遍存在,只有名称的差异,其组织性质与近现代的“chamber of commerce”基本一模一样。罗三洋同时指出,欧洲商人如此喜欢“chamber of commerce”这个新词组,是因为“chamber”在法语里的本意不是民间公会,而是国家议会,“commerce”本指国家间的大宗贸易,加起来可以给商会增添几分朦胧的政府背景,也就是说“chamber of commerce”听上去更加气派,这迎合了商人的自尊心[37]。在这个意义上,罗三洋把商会与行会视为同样的组织。
  对于行会(或者说商会,罗三洋没有对行会与商会进行区分)的认识,罗三洋也有不同意见,一般认为行会在欧洲大约出现于10世纪,而罗三洋认为,在公元前3世纪,古罗马就存在非常典型的商会(行会)[38]。
  七、结语
  综观2015年商会研究的期刊文献,笔者认为当前的中国商会研究事业喜忧各半。一方面,商会研究在中国有没落的趋势。商会研究在当代中国曾经繁盛,但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学者把目光投向“社会组织”,作为其中一个类别,商会似乎淹没于社会组织研究的洪流之中。但基于这一视角,人们往往把社会组织等同于公益组织,相关的研究对于作为互益性组织的商会有多少指导作用,值得商榷。另一方面,在没落的大环境中,也看了一些商会研究机构(研究者)的坚持,比如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该所2015年共发表商会研究论文至少10篇,他们是中国最早开展商会研究的机构,迄今已在商会史研究方面耕耘了30年左右。这样的坚持,也让我们相信商会研究会有更美好的明天。
  注释
  ①由于没有相对权威的标准,这一分类依据笔者的主观认识。
  参考文献
  [1]马敏.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商会史研究[J]. 史学理论研究,2009(3):13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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