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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态文明视野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应对问题研究是一个备受研究者关注的话题。因此,本文在总结与归纳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必须面对现状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详细解析了相应的法律应对措施。这四个法律应对措施分别是:预防性应对措施、规范性应对措施、惩戒性应对措施和综合性应对措施。
关键词生态文明 农村 生态环境 环境治理 法律应对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探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应对问题,既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必然需求,也是实施国家农村振兴计划的必然举措。农村生态文明的构建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它既需要农民生态观念的提升,也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保障。因此,探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应对问题更具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生态文明视野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应对研究应该着眼于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类型的总结与分类;第二个方面是针对这些不同破坏类型而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说明。因为,只有“对症”,才能“下药”;只有“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一、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类型的总结与分类
只有明确了造成目前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具体行为,才能分析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遏制这些行为的发生。因此,在这里首先对目前造成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情况进行总结与归纳:
(一)经济发展带来的恶化
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经济得到了切实的发展。对于农村的这种发展成果,在《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己初见端倪。但仔细分析这些统计数据,我们又可以发现一个这样的事实:农村的生态环境也呈现出恶化的发展趋势。特别是随着农村的工业化的加深,生态环境的恶化更趋明显。农村种养殖业仍是我国当前农村的基础产业,伴随着农业科技水平的提升和农民追求产量的需求,农村种养殖业过度机械化、过度施肥、过度使用农药和地膜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土地板结、地下水化学物质超标等问题,进而影响到我国农作物质量和地下水水质等。农村经济的发展不仅依赖于农村种养殖业,它还依赖于产业结构调整,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依赖于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随着农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也进入了研究者的视野。特别是对于那些因求经济快速发展而被引入到农村的、从事第二产业的各大企业,往往都在没有排污设施的前提下就匆匆投入生产了。因此,它们造成的环境恶化也颇引人注目。
(二)意识缺乏带来的恶化
意识的缺乏也是造成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这里的意识缺乏可以从两个层面上理解:在第一个层面上,它是生态意识的缺乏。即由于缺乏生态保护意识而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现象;在第二个层面上,它是法律意识的缺乏。虽然在这些经营者的头脑中也有些许模糊的生态意识,但是由于缺乏法制观念,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造成了环境的恶化。
(三)基础性设施缺乏的恶化
无论是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还是农村的日常生活都可以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因此,要想构建生态文明,彻底改变农村的生态环境,管理者还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的环境处理体系,从而在根本上实现治理环境的目的。
二、法律应对措施
根据上边对目前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类型及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采取如下的法律应对措施:
(一)预防性应对措施
所谓预防性应对措施是指通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提升广大民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从而在主观的层面上,通过树立生态意识保护农村现有的生态环境。
预防性法律应对措施的实施一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思考:首先,通过特殊案例的宣传,提升民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在200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网上公布了数例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例,其中刘祖清污染环境案被排列在首位。被告人刘祖清等人不仅在没有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前提下就从事鞋模加工,而且还在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就把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了村庄外的水渠里,使重金属浓度严重超标。特别是污水的铜的含量更是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35倍,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据此事实,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案具有警示作用,它不仅可以使生产经营者从中看到工业废水的直接排放会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的极大损害,而且也可以使他们认识自己肆意损害环境的行为也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普及法律知识提升生态保护观点。法律具有威慑作用,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可以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宣传,都可以起到类似的作用。因此,普法能够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这种应对适合于上述第一类和第三类生态环境恶化类型。
(二)规范性应对措施
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需要所有的人参与,因此,只要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就可以起到治理生态环境的目的。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普通的民众,他们的生产生活,都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浙江省是一个养殖大省,为了规范养殖户的生产生活,他们出台了这样的地方性的法规:要求年存栏5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就地利用为主,异地消纳为辅,工业化治理和截污纳管为补充的农牧结合、综合利用生态循环理念,制定“一场一策”生态治理方案,两年内全面完成生态化治理。并出台了《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进行生态达标验收,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环境准入与退出机制。
这是以地方性法规规范的个案。仔细研讨这个规范性的应对案例可以发现其有如下的特点:首先,它明确了规范的对象。即,年存栏在50头以上的养殖户。无论是养畜,还是养禽,只要达到这样的标准就是本法规的管理对象。其次,这个法规规范了生态治理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无论是从事哪一种类型的养殖,都必须坚持同样的治理原则。再次,规范了治理方案。即“一场一策”生态治理方案。雖然养殖的对象不同,虽然养殖所处的地理环境有所差异,但是,只要达到了年存栏在50头以上的养殖户,每一户都有针对自己的治理方案。最后,规范最终的治理目标。即两年内全面完成生态化治理。对于这个治理目标,还有着规范的评估方案——《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 这种规范性的应对适合以上各种类型的生态恶化。因为,无论是哪一种生态恶化,它都需要在法律的层面上进行规范性的应对。从另一个层面上讲,法律本身就具有规范性。
(三)惩戒性应对措施
法律具有强制性、权威性。通过它的强制性既可以实现预防生态环境恶化的目的,也可以达到惩戒性的效果。因此,针对那些违法、违规行为,还应该有惩戒性的应对。
惩戒性的应对主要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通过惩戒性应对实现预防的目的。这种应对主要是针对既成的生态违法事实而言。例如,王秋为等污染环境案就是体现这种法律应对的一个典型事实。王秋为承包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工程后,又违法转包给他人。然后违法倾倒、填埋生活垃圾并造成了附近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王秋为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这个案例里,王秋为等人的违法行为给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因而,他们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面对法律的制裁,相信他们再也不会这样肆意地破坏生态环境了。
第二,强化生态环境的治理。在上边王秋为违法案例中还可以获取这样的法律信息,即,对王秋为等的惩处是在强化生态环境的治理。无论是什么人,只要他们有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那么他们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在这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点的同时,也告诫那些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的人,保护生态环境是他们应尽的一项义务。
第三,宣传一种生态理念。惩戒性应对的目的还在于宣传一种生态理念,因此,它不仅仅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某些违法行为的惩处。《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2016年本溪市中华环保世纪行系列活动中,获取这样的统计数据:截至今年在全村垃圾处理中,设施总投资18万元,收集池(个)(垃圾箱)共计90个塑制品。农村环境绿化、美化总投资10万元从河沟至围里,边门组通路旁植树2000株。综观这个村在生态环境治理上的投资,可见《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
根据上边的分类说明,可知这里所谓的“惩罚性应对”特别适用于上边第二类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
(四)综合性应对措施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应对还表现为综合性。对于这种综合性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上分析:
首先,法律应对的对象具有综合性。无论是因为个人日常生活而产生的生态违法行为,还是因为集体经济生产而造成的违法事实,他们都要接受法律、法规的处理。其次,应用法律、法规的综合性。针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惩处。既有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也有国家级的法律、法规。对于前者而言,如上面提到的《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对于后者而言,例如上面提到《环境保护法》以及各种司法解释。再次,处罚结合的综合性。既然是违法行为,那么就应该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受到不同的处罚。例如,在王秋为生态违法案例中,既有对其进行的经济处罚,也有对其进行的刑事处罚。最后,惩处效果的综合性。正如上面分析的那样,对于生态违法行为的惩处,既是对其本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从而在威慑的同时,发挥其警示作用。再如,在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中,由于管理者的默许,该公司熄焦塔补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超出了国家规定标准137倍,给当地农村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该公司在接受巨额罚金的同时,其直接管理者分别受到不同的法律制裁。这个案例在惩处违法管理者的同时,也在警示该公司的后续管理者。
生態文明视野下,探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应对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目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所要面对的问题,然后才能对症下药般地选择相应的法律应对措施。
关键词生态文明 农村 生态环境 环境治理 法律应对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探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应对问题,既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必然需求,也是实施国家农村振兴计划的必然举措。农村生态文明的构建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它既需要农民生态观念的提升,也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保障。因此,探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应对问题更具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生态文明视野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应对研究应该着眼于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类型的总结与分类;第二个方面是针对这些不同破坏类型而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说明。因为,只有“对症”,才能“下药”;只有“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一、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类型的总结与分类
只有明确了造成目前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具体行为,才能分析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遏制这些行为的发生。因此,在这里首先对目前造成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情况进行总结与归纳:
(一)经济发展带来的恶化
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经济得到了切实的发展。对于农村的这种发展成果,在《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己初见端倪。但仔细分析这些统计数据,我们又可以发现一个这样的事实:农村的生态环境也呈现出恶化的发展趋势。特别是随着农村的工业化的加深,生态环境的恶化更趋明显。农村种养殖业仍是我国当前农村的基础产业,伴随着农业科技水平的提升和农民追求产量的需求,农村种养殖业过度机械化、过度施肥、过度使用农药和地膜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土地板结、地下水化学物质超标等问题,进而影响到我国农作物质量和地下水水质等。农村经济的发展不仅依赖于农村种养殖业,它还依赖于产业结构调整,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依赖于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随着农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也进入了研究者的视野。特别是对于那些因求经济快速发展而被引入到农村的、从事第二产业的各大企业,往往都在没有排污设施的前提下就匆匆投入生产了。因此,它们造成的环境恶化也颇引人注目。
(二)意识缺乏带来的恶化
意识的缺乏也是造成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这里的意识缺乏可以从两个层面上理解:在第一个层面上,它是生态意识的缺乏。即由于缺乏生态保护意识而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现象;在第二个层面上,它是法律意识的缺乏。虽然在这些经营者的头脑中也有些许模糊的生态意识,但是由于缺乏法制观念,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造成了环境的恶化。
(三)基础性设施缺乏的恶化
无论是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还是农村的日常生活都可以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因此,要想构建生态文明,彻底改变农村的生态环境,管理者还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的环境处理体系,从而在根本上实现治理环境的目的。
二、法律应对措施
根据上边对目前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类型及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采取如下的法律应对措施:
(一)预防性应对措施
所谓预防性应对措施是指通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提升广大民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从而在主观的层面上,通过树立生态意识保护农村现有的生态环境。
预防性法律应对措施的实施一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思考:首先,通过特殊案例的宣传,提升民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在200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网上公布了数例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例,其中刘祖清污染环境案被排列在首位。被告人刘祖清等人不仅在没有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前提下就从事鞋模加工,而且还在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就把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了村庄外的水渠里,使重金属浓度严重超标。特别是污水的铜的含量更是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35倍,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据此事实,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案具有警示作用,它不仅可以使生产经营者从中看到工业废水的直接排放会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的极大损害,而且也可以使他们认识自己肆意损害环境的行为也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普及法律知识提升生态保护观点。法律具有威慑作用,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可以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宣传,都可以起到类似的作用。因此,普法能够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这种应对适合于上述第一类和第三类生态环境恶化类型。
(二)规范性应对措施
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需要所有的人参与,因此,只要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就可以起到治理生态环境的目的。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普通的民众,他们的生产生活,都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浙江省是一个养殖大省,为了规范养殖户的生产生活,他们出台了这样的地方性的法规:要求年存栏5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就地利用为主,异地消纳为辅,工业化治理和截污纳管为补充的农牧结合、综合利用生态循环理念,制定“一场一策”生态治理方案,两年内全面完成生态化治理。并出台了《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进行生态达标验收,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环境准入与退出机制。
这是以地方性法规规范的个案。仔细研讨这个规范性的应对案例可以发现其有如下的特点:首先,它明确了规范的对象。即,年存栏在50头以上的养殖户。无论是养畜,还是养禽,只要达到这样的标准就是本法规的管理对象。其次,这个法规规范了生态治理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无论是从事哪一种类型的养殖,都必须坚持同样的治理原则。再次,规范了治理方案。即“一场一策”生态治理方案。雖然养殖的对象不同,虽然养殖所处的地理环境有所差异,但是,只要达到了年存栏在50头以上的养殖户,每一户都有针对自己的治理方案。最后,规范最终的治理目标。即两年内全面完成生态化治理。对于这个治理目标,还有着规范的评估方案——《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 这种规范性的应对适合以上各种类型的生态恶化。因为,无论是哪一种生态恶化,它都需要在法律的层面上进行规范性的应对。从另一个层面上讲,法律本身就具有规范性。
(三)惩戒性应对措施
法律具有强制性、权威性。通过它的强制性既可以实现预防生态环境恶化的目的,也可以达到惩戒性的效果。因此,针对那些违法、违规行为,还应该有惩戒性的应对。
惩戒性的应对主要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通过惩戒性应对实现预防的目的。这种应对主要是针对既成的生态违法事实而言。例如,王秋为等污染环境案就是体现这种法律应对的一个典型事实。王秋为承包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工程后,又违法转包给他人。然后违法倾倒、填埋生活垃圾并造成了附近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王秋为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这个案例里,王秋为等人的违法行为给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因而,他们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面对法律的制裁,相信他们再也不会这样肆意地破坏生态环境了。
第二,强化生态环境的治理。在上边王秋为违法案例中还可以获取这样的法律信息,即,对王秋为等的惩处是在强化生态环境的治理。无论是什么人,只要他们有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那么他们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在这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点的同时,也告诫那些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的人,保护生态环境是他们应尽的一项义务。
第三,宣传一种生态理念。惩戒性应对的目的还在于宣传一种生态理念,因此,它不仅仅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某些违法行为的惩处。《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2016年本溪市中华环保世纪行系列活动中,获取这样的统计数据:截至今年在全村垃圾处理中,设施总投资18万元,收集池(个)(垃圾箱)共计90个塑制品。农村环境绿化、美化总投资10万元从河沟至围里,边门组通路旁植树2000株。综观这个村在生态环境治理上的投资,可见《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
根据上边的分类说明,可知这里所谓的“惩罚性应对”特别适用于上边第二类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
(四)综合性应对措施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应对还表现为综合性。对于这种综合性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上分析:
首先,法律应对的对象具有综合性。无论是因为个人日常生活而产生的生态违法行为,还是因为集体经济生产而造成的违法事实,他们都要接受法律、法规的处理。其次,应用法律、法规的综合性。针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惩处。既有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也有国家级的法律、法规。对于前者而言,如上面提到的《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对于后者而言,例如上面提到《环境保护法》以及各种司法解释。再次,处罚结合的综合性。既然是违法行为,那么就应该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受到不同的处罚。例如,在王秋为生态违法案例中,既有对其进行的经济处罚,也有对其进行的刑事处罚。最后,惩处效果的综合性。正如上面分析的那样,对于生态违法行为的惩处,既是对其本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从而在威慑的同时,发挥其警示作用。再如,在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中,由于管理者的默许,该公司熄焦塔补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超出了国家规定标准137倍,给当地农村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该公司在接受巨额罚金的同时,其直接管理者分别受到不同的法律制裁。这个案例在惩处违法管理者的同时,也在警示该公司的后续管理者。
生態文明视野下,探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应对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目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所要面对的问题,然后才能对症下药般地选择相应的法律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