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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5日,在IMO总部伦敦举行为期5天的外交大会结束前,国际控制有害船底防污系统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l of Harmful Anti-fouling Syste ms on Ships)获通过.该新公约将禁止船舶使用含用有机锡的有害船底防污油漆涂料,并建立一个机制防止将来潜在使用含其他有害物质的船底防污系统.该次大会由IMO的75个成员国和一个协会国参加,2个与IMO有合作协议的政府间组织代表及23个与IMO有协商关系的非政府组织代表与会.rn根据该新公约的条款,要求缔约方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虽无资格悬挂其国旗但在其授权下营运的船舶及所有进入缔约方港口、船厂、近岸装御站的船舶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害船底防污系统.4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线的船舶(包括固定或浮动式平台、浮动式储存装置和浮动式生产储存和排卸装置)将被要求在该船舶投入服务前或在其国际船底防污系统证书(th e International Anti-fouling System Certificate)初次签署前经过初始检验;并且当该船底防污系统被改变或置换时要进行有关检验.长度为24 m或以上但小于400总吨、从事国际航线的船舶必须持有一份由船东或授权机构签署的船底防污系统申报单.该申报单将必须随附诸油如油漆收据或承约人发票等合适单证文件.rn该公约在代表拥有全球商船总吨位25%的25个国家批准认可的12个月后生效.其附则Ⅰ规定至2003年1月1日,所有船舶将不得使用或重新使用在船底防污系统具有杀生剂(biocides)作用的有机锡化合物.至2008年1月1日,所有的船舶(包括固定或浮动式平台、浮动式储存装置和浮动式生产储存和排卸装置,或者:a)不得在其船壳或外部或表面或表面涂用该有机锡化合物;b)应使用对潜在未符要求船底防污系统渗释的有机锡化合物具有屏蔽覆盖作用的油漆涂料.rn该公约第12章有关条款规定,如船舶因被认为违反该公约而接受检查时被不当地滞留或延误 ,该船舶有权提出赔偿.rn该公约规定建立技术小组,包括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对用于船底防污系统其他拟予禁止或限制物质的建议进行审视.第6章关于对船底防污系统控制的建议修改的程序就如何进行船底防污系统的评估作了规定.rn该外交大会通过了4个有关决议:rn1.尽早和有效地实施该公约--该决议邀请IMO的成员国当作紧迫事项尽其努力为实施该公约作准备.并敦促相关行业戒除该公约控制物质的市场销售和使用.rn2.涉及该公约组织的未来工作--该决议要求IMO为船底防污系统的简要采样和船舶检验制定指南.为确保全球统一实施该公约有关采样、检查、检验的条款要求,该指南是必要的. rn3.关于船底防污系统的批准和试验方式--该决议要求各国对其领土范围内适用的船底防污系统加以批准、登记、发放许可证.并敦促各国在适当的国际论坛上,就含有杀生剂的船底防污系统有关试验方式和操作标准的协调方面继续做工作.rn4.促进技术合作--该决议要求IMO成员国与IMO、其他有权益的国家、主管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组织及行业项目合作,直接或通过IMO向有关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就要求以下的技术援助促进和提供支持:A)就涉及该公约批准、接受、通过或加入、遵循的事宜进行评估;B)制定国内法规以实施该公约;C)为有效施行公约引用其他措施,包括人员培训.rn该决议还要求成员国与IMO、其他有权益的国家、主管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组织及行业项目合作,就有关船底防污系统效果的科技研究和监视方面促进合作.rn刘昭青据IMO Briefing 27--2001编译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