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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Q我公司(上海)员工吴某,2013年因生育休产假98天。产假结束后,又向公司申请了6个半月的哺乳假,公司予以批准。哺乳假结束后,吴某返岗正常上班。今年3月,吴某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未休的5天年假的工资,公司认为其在2013年已休了长时间的产假和哺乳假,不应再享受带薪年假,吴某遂提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