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教辅“权属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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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针对当前出版业中有关教材教辅版权之争的焦点问题,运用文献调研法、访谈法等进行梳理,阐述法学界学者们对此的一些观点和看法;同时通过对目前已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教辅侵权案例进行搜集和整理,从实际的案例中总结、归纳出当前教辅易对教材构成的若干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出版业良性发展的思路。
  [关键词]教材;教辅;出版;权属之争;侵权案例
  [作者简介] 蔡银春,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
  教材与教辅出版社的“权属之争”由来已久,随着近年来人教社大规模的维权,更引起业界的众声哗然,争论不断。囿于相关政策及法律的不明晰,关于教辅是否完全构成对教材的侵权这一议题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在业界仍未有普遍一致的结论。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首先对出版界有关“权属之争”中的焦点进行梳理,阐述并提炼出法学界学者们对此具有建设性的一些观点和看法;在此基础上,选取近年来已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有关“教辅教材侵权纠纷”的16个典型案例,对其加以整理、分析和统计,力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总结归纳出教辅对教材构成“侵权”的若干典型违法行为,为业内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我国教材教辅出版事业的良性发展。
  一、教辅教材的“权属之争”
  出版界关于教材教辅“权属之争”的问题多年来未有定论,且争论程度在近一两年内更趋于白热化。对于教材教辅“权属”问题的争论双方,各自究竟持有哪些认为是合理的观点呢?法学者对这些观点又是如何看待的呢?它们是否能获得相应的法律支持呢?
  1.出版界的观点
  经过对相关文献、新闻报道及已裁定的若干案例加以归纳,现通过表1将教材教辅“权属之争”的焦点问题及争论双方所持观点整理如下。
  2.法学界观点
  对于以上焦点的争论,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清晰判定,因此法律界中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通过对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程艳博士进行访谈,结合相关文献资料,从当前法律界学者们相关意见中剥茧抽丝,梳理出对出版界比较有建设性的几个观点。
  首先,教辅对教材是否侵权主要看其是否构成实质性使用。实质性使用的判定是根据个案来分析,“一方面要看对教材内容使用的量化比例,另一方面要看所引用内容在作品中的作用”[1],并非只要引用了教材内容就构成侵权。由此可知,把握好合理引用和实质性引用的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如果被诉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则被诉作品可能就会被判侵权。
  其次,对于使用教材的目录结构进行编排的教辅则构成对教材的侵权这一说法,部分法学界的学者认为,“教材的目录是作品编排体系和结构的核心,是作者智力劳动的具体体现,是独创性表现的具体形式,因此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2]。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教辅在内容上有着自己的独创性内容,仅仅是目录上雷同,不存在著作权的问题……教辅本身拥有独立版权更为重要”[3]。而“独立完成”与“原创性”(创造性)是判断作品独创性的重要标准。如此看来,教辅教材是否拥有自己的独创性是判定教辅是否对教材构成侵权的非常重要的条件之一。
  最后,对于教辅是否必须经教材出版社许可授权才能进行编写、出版、发行这一说法,一些学者认为,“未授权即侵权是教材出版社的个体主张,从法律层面讲并没有法律依据,归根到底,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依据来裁定”[4]。而也有学者指出:“教辅用书以配合教材使用为目的,在整体编排上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对教材编排方式的侵权。但如果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以行使著作权方式使用教材内容的,则需获得相应的授权。”[5]有关教辅出版、发行是否须获得教材出版社的授权,也须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和决定。那么,教辅出版社在出版、发行教辅书前咨询相关法律顾问应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此外,2003年国家版权局办公厅下发《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03]38号),在该意见中,首先提到了“构成汇编作品的教科书,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受到著作权保护”,因为其具有独创性,所以如有“他人按照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另在意见中特别提到“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这个意见在现实中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当然具体是否构成侵权的情况仍要通过司法部门根据个案来判定。
  二、案例分析
  经由以上对出版界和法学界的观点进行梳理后,我们可以发现,在法律框架下要清晰判定教辅是否对教材构成侵权,也需以个案进行分析,主要通过教辅对教材合理使用的范围、教辅是否具有独创性等方面进行具体裁定。下面,我们通过选取若干教辅侵权的案例来进行分析和归纳,探寻不同教辅侵权案例中一些侵权行为的共性特征。
  1.案例的选取
  本研究选取了2005年至2011年间教材出版社状告教辅出版机构涉及对教材侵权的16个案例,这16个案例的裁审结果分别来自全国6个地区的7个不同法院,案件中的主要涉案对象几乎都是同步型教辅,即其目录结构、编排顺序等与教材相同的教辅。
  根据业内的划分,目前我国的教辅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同步式练习册,如“××学习练习册”等,这类教辅编排目录沿用教材,有些还为教材所附的练习提供解答;(2)阅读赏析型教辅,如“名人著作赏析”等;(3)注释型的辅导书,如《××教材全解》,以现行初、高中最新教材为蓝本编写,其全解部分完全引用教材的句子或段落;(4)翻译性的辅导书,包括文言文译成白话文的辅导书以及外文译成中文的辅导书;(5)各种形式的汇编,如全真试题集等。对于以上第2类和第5类教辅,因为与教材的相关性不大[6],因此一般不会认为对教材构成侵权。对于第3类、第4类则被认为是教材的演绎作品,属于从原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其可能因不具有独创性和超过合理使用的范围涉及侵犯教材的复制权和翻译权等而被认为是侵权作品[7],对于这类教辅的侵权行为在业界等并未有太大争议。而对于第1类同步型教辅是否侵权的争议性较大,由此,其也成为教辅侵权案例中的主要涉案对象。   2.案例分析
  对选取的案例进行分析和归纳统计,就业内目前关于教辅侵权教材的一些争论焦点,与之相关的法院裁决情况如下:
  第一,对于“教材出版社是否享有教材著作权”的问题。在所选取的16个案例中,法院一致认为教材出版社(公司)享有其出版发行教材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例如,在教材版权页上标注“本书由中外专家与教科书编辑和设计人员合作编制而成,由××出版社公司出版,版权归××出版公司所有”的字样,如不能提供除此之外的其他版权权属人的相关证据,通过该署名,可以认定××出版公司对××出版公司出版的教科书享有著作权。
  第二,对于“教辅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的问题。通过对调研案例的判决情况进行统计,法院普遍认为“如果教辅对教材内容的引用超过合理使用范围,构成了实质性使用(一是看引用内容的数量,二是看所引用内容在整个内容中的作用),则被判为侵权”。下面,笔者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具体说明。X教材出版社状告Y教辅出版社的“教辅侵权”案例中,涉案物品为Y出版社出版的英语教辅书,该教辅书按照X出版社出版的同步教材章节体例进行编排,书中英文内容与同步教材完全一致,同时还对一致的英文部分内容进行了翻译。法院统计的结果显示,涉案教辅图书复制教材内容占涉案教辅内容的10%,翻译内容占涉案教辅的20%,两者共占30%。经法院判定,Y教辅出版社侵犯了X出版社的复制权、翻译权和发行权。
  在选取这16个案例中,涉案教辅总共有30%的引用数量即被认为是侵权。据李伟民律师称,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确切的引用数量作为判定侵权作品是否超出合理使用的标准,但如果在教辅中大量地使用原文句子、图片等,就很容易造成侵权。
  第三,对于“教辅按照教材编排顺序、结构进行编写是否构成对教材的侵权”的问题。由于当前我国的法律条文对这个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判定标准,因此在法律界尚有争议,而在司法判定的结果中也并非完全一致。对选取的16个案例进行统计后发现,如图1所示,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定有两类相反的结果,当然根据个案特征,其裁定依据也不尽相同。但根据裁定结果的总体情况来看,“教辅按照教材编排顺序、结构进行编写”被法院判为构成“侵权”(B类判定)结果的案件比例明显高于“不构成侵权”(A类判定)结果。
  从上述分析情况来看,我们基本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教辅依据教材的目录结构、编排顺序进行编写的同时,使用了大量教材原文的内容,并且在所编写的教辅结构中未出现新的构思和创造,则必定属于侵权。
  第四,对于教辅发行商是否侵权的问题。从选取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对具有合法资质的发行商来说,若其发行了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教辅书,在有举证证明该发行商所发行的涉案教辅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法院对其采取的判定结果基本上是要求其承担立即停止发行的责任,除此并未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等其他责任。也就是说,有关发行商是否对教材构成侵权的判断也需要对发行商自身资质和发行的具体行为进行考察,若都是在合法范围内进行的发行活动,那么一般发行商承担的是立即停止发行“侵权教辅”的法律责任。
  第五,较为突出、典型的几个“教辅侵权”行为。通过对调研案件的深入分析和整理,我们可以发现以下一些具体行为被法院普遍且明确判定为构成对教材的“侵权”:大量完全引用教材原句;在引用教材原句的过程中,省略个别词语或是简单地进行个别词语的替换;大量引用课本中的图片,且使用位置相同;课本的录音相同(针对某些教辅的配套光盘);教辅封面设计基本相同或有明显“××教材配套参考书”标志。
  对于最后一条,法院认为如果教辅书的封面在整体色彩、图案设计上与原教材封面设计的整体色彩、图案设计基本相同,属于相近似的版式设计,则被判为侵犯了教材版式设计权。而在封面、前言、封底等显著位置,大量标注诸如“本书是××版的配套参考书”等足以使读者产生两书的质量标准、来源有某种联系的词语,构成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而针对另外一些特别是出现在英语辅导用书中的编写行为则不会被判定为侵权行为。如编写与教材中“语法相同”的句子;所用到“短语、词组”等与教材相同;文章、图片等与教材内容涉及相同的话题,但其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与教材有差异;将教材的课文原句转化成其他形式(如陈述句改为疑问句等)。
  综合以上法院判决的情况来看,在教辅的编写过程中,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编排结构中保持和增加自己的独创性,不完全使用教材原文,则完全可以降低教辅侵权的风险。
  三、思考路径
  教材、教辅出版,作为中国当前出版业主要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我国出版行业的重要经济支撑,另一方面也影响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发展经济利益的同时,双方更应该看到自己肩上所应承担的责任和道义。在今后的维权过程中,教材出版社如何把握好维权力度,如何确定合理的授权收费标准、规范和细化授权的内容及范围,在授权成功的条件下如何进一步控制教辅书的质量等,都将是其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思考。而教辅出版社在“权属之争”的过程中也应注意对教辅书籍加大自我审查力度,增强作品原创性,提高教辅编审质量。在当前法律依据还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如程艳博士所建议,教辅出版社可与教材出版社进行积极沟通和协调,尽量达成有利于双方的一致协议,以规避侵权风险。
  教材教辅“版权之争”,涉及多个政府监管部门,相关部门也应加快有关“教材教辅”侵权判定的具体法规、法条的研究,制定出台明确的侵权标准和规范。同时,民营出版机构在教辅出版社中占据80%至90%的份额,其中不乏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民营企业,对于这些优秀企业,政府可以通过一系列特殊政策,对其加强监控和看管力度,引导民营企业朝着正确的发展方向,使其不断成为出版业发展的一大重要推动力量。
  最后,希望通过政府、教材出版商、教辅出版商三方的共同努力,解决好行业内部纷争,肃清盗版、伪劣教辅的出版,促进出版业的良性发展。
  [1][3][4]廉颖婷.专家普遍认为教辅维权的本质是利益问题[EB/OL].http://culture.people.com.cn/h/2011/0818/c226948-2583878469.html,2011-08-18.
  [2]周安平,王庆.“非婚生”同步教辅的法律思考——从教材编排体系结构的专有权属性角度分析[J].出版发行研究,2010(3)
  [5]来源于访谈中程艳博士提供的相关文字材料
  [6]简祯.论教材辅导读物的版权特征——从教材与教辅的关系谈起[J].法制与社会,2007(3).
  [7]简祯.版权侵权分析体系下的教材与教辅[J].法制与社会,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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