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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和汽油是你的爱车一个都不能少的伴侣。但是说到车险,大家心里都有那么一种如哽在喉的感觉,车险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许多人说也说不清楚的魅惑,那是因为车险中有太多的“霸王条款”,让人欲罢不能还诉说无门。实际上,车险,不管它是多么魅惑的“霸王”,在这个逐渐以法治建设作为目标社会的中国而言,还是看得清它的面目的。
一、【车祸猛于虎——车险不是小问题】
由于道路交通情况复杂、车辆行驶速度快,或受自然灾害影响,车辆极易发生意外事故,从而导致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据公安部发出的通报:2004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517889起,造成107077人死亡。平均每天有293人死于车祸,也就是说平均每5分钟就有1人因车祸而死于非命。真是车祸猛于虎!
为保障车祸中受害方的利益(尤其是为了保障第三者的伤者能得到及时医治),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把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机动车辆强制性投保险种。不投保该险种,车辆就无法上牌和年检。对于车辆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如果您为您的爱车投保了车辆保险,在出险后则可获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避免车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车险不是个小问题,从每年的养车费用来看,车险约占年支出的1/4~1/3。更重要的是一旦发生事故,车主能享受到“全面周到”的服务保障。当然“全面周到”在目前还多是我们的理想,因为,车保险中——魅惑无处不在。
二、【车险中的六大“霸王条款”】
一: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
典型条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二:任意设置免赔率转嫁风险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
三:扣除赔款的残车折价不当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四:单方规定管辖法院
典型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公司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应提交保险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降低施救等费用的标准
典型条款:经保险公司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六:任意设置拒赔和解除条款
典型条款: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规定,或保险公司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单证。
三、【无效的“沽利霸王”——质疑下的解读】
一: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权利义务不对等
【质疑】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是法定义务。凭什么要先向第三方索赔?
【中消协点评】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也可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但是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条款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二:单方强行设置绝对免赔率——保险公司只赚不赔的实质
【质疑】实行绝对免赔率?那么投保对被保人有什么用呢?这个规定实质是让保险公司只赚不赔罢了。有句话叫“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种规定不啻于直接抢了。
【中消协点评】保险人能否实际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如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太没人性了吧。
三:车辆残余作价归被保险人——强制车主买下破车
【质疑】谁也不想出车祸,但是为什么出了车祸的残局是由我们来收呢?保险公司的作用又到底在哪里呢?就算我跟这辆车有无比深厚的感情,但是再让我“买”一次,太没人性了吧。
【中消协点评】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拥有对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如何处理受损车辆应由双方协商决定。此类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四:单方规定争议管辖法院——选择权的限制
【质疑】选择那个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也可以双方商量,凭什么就该按照你的一纸格式?我们怎么知道你们之间是不是会有一些该回避的事?
【中消协点评】此类格式条款限定了被保险人协商时的选择范围,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五:降低施救费用限额标准--直接违法
【质疑】我们投保险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减少自身赔付的损失,但是这条规定跟我们投保险的目的相反,那么我们投保险又有多大意义?
【中消协点评】支付施救等费用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无需保险公司事先同意。保险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减少其应承担的金额。所以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六:自设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棗不合法的自定义
【质疑】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两年内提供有关资料,保险人必须给予赔付。那么凭什么身为车保险公司就可以自定义呢?难道还不懂法?
【中消协点评】上述条款笼统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规定的报案、报损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保险人就有权扣减赔款甚至拒绝赔偿、解除合同。上述条款属保险人自设条件,用来免除其自身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支你一招:购买车险之窍门
上哪些险比较保险
目前,机动车保险包括2个基本险和9个附加险。建议上以下险种:
【第三者责任险】唯一一个强制性险种,不上也得上。
【车损险】同第三者责任险一样,是车主在出事故以后,人和车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的基本保证。
【盗抢险】可以保证一旦车辆被盗或被抢,车主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
【不计免赔险】最好上。现在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上都有一个免赔率,车主在事故中付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免赔20%,主要责任的免赔15%,同等责任的免赔10%,次要责任的免赔5%。为了让自己承担的经济赔偿减少到最少,车主最好花100多元买一个不计免赔险,这样无论车主在事故中承担多大的责任,保险公司都会向车主支付全部的保费。
重复投保无效
【不要与购车价不等】
有些车主,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是花的“冤枉钱”,毕竟车辆的实际出险率还是很低的。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新车购置价的,超过部分无效。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实际上,保险公司也精明着呢,他们只会按汽车出险时的实际损失确定赔付金额。
【不要多家公司投保】
如果已在一家保险公司足额投保,即使再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也不可能拿到双份的赔款。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也就是说,找一个工人就能做到的事,就没有必要找两三个来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