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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诉讼进程畸快或畸慢的现象频发,屡屡引发法学界、法律界乃至一般公众的质疑。问题存在于四个方面,即,执行法律程序的冒进倾向、获得阶段性决策的迟滞风险、进程状态缺乏司法审查与程序性法律后果、过度倚重司法管理的正当性瑕疵。面对诉讼进程及时性的中国问题,以警、检、法等官方诉讼主体的诉讼活动作为审查对象,检讨诉讼进程失控的程序性法律后果,有助于扭转我国“诉讼活动附庸于司法管理”的异化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