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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
农村合作银行行业管理法人治理结构在本质上说是辨证统一的,具有一致性,在理想的状态下应该是完全和谐统一。
从发展的目标上看,两者具有一致性。无论是法人治理结构还是行业管理,目的都是为了促进业务发展,加强内控建设,建立新型的市场经营管理机制。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省、市级联社希望农村合作银行秉承改革的东风,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快速发展;作为农村合作银行,陆人治理结构运行的结果是业务经营更加规范,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迫切需要发展,这与行业管理的目的完全一致。
从经营中的位置上看,两者并不冲突。农村合作银行接触的是市场,面对是客户,办理的是实际业务,行业管理部门行使的是管理职能,面对的是农村合作银行。这种上下级的关系改变了以往农村信用社有脚无头的现象,行业主管部门不具体办理业务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不当的行政干预,集中各种优势条件,对一个地区、省的资掘进行整合,这种行业管理与法人治理的结合应该是和谐的。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两者是统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农村合作银行都要接受银监局的业务监管,目的都是为了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健康发展,行业管理与法人治理是统一的。
行业管理与法人
治理和谐统一的共同选择
行业管理部门对农村合作银行行使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能,其共同选择点存在以下四个方面:
建立一个畅通的沟通机制。在实际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有关的管理规定难以面面俱到,农村合作银行的一些为拓展自身的权利而做的工作可能在上级管理部门看来就是不听指挥,违反命令,在担心失去对农村合作银行的控制意识支配下,日益强化对农村合作银行的控制。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多换位思考,出发点是一致的,但所处位置不一。建议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一种巡视员制度,作为上级派出人员长期驻农村合作银行,了解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充当上下级之间的一道联系的桥梁,对农村合作银行的法人治理、业务经营、廉政建设都形成一种有效监督,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反映,便于行业管理部门对基层经营状况的进一步掌握,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解决农村合作银行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建立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并且与法人治理结构一致。根据农村合作银行改革发展的目标,随着陆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农村合作银行转型期的结束,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农村合作银行将按法人治理结构运行,行业管理对业务经营不应产生约束,建议对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即上级主管部门制定一个任期目标,作为考核的依据,日常主要管理好经营方向、行业规章、政策支持、内控建设、金融服务等,为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同时上级行曲理部门在农村合作银行出现重大經营、安全事故时可以行使处置方案,结合告人治理结构的要求采取措施。
完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一个畅通的举报制度。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合作银行高管人员的考察、提名和管理工作,同时也要对出现的问题追究责任。在问题的处理上,实行上追两级制度,即谁推荐、谁负责。对个别人员出于个人目的插手基层经营管理活动的要实行举报制度,给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减少非正常的干扰。
建立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考核机制。从目前的运行上看,除监管部门外,行业管理部门还没有把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情况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来进行考核和检查。这在实际上是行业管理部门最应该关注和管理的问题。法人治理结构运转的情况决定了农村合作银行改革的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银监分局)
农村合作银行行业管理法人治理结构在本质上说是辨证统一的,具有一致性,在理想的状态下应该是完全和谐统一。
从发展的目标上看,两者具有一致性。无论是法人治理结构还是行业管理,目的都是为了促进业务发展,加强内控建设,建立新型的市场经营管理机制。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省、市级联社希望农村合作银行秉承改革的东风,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快速发展;作为农村合作银行,陆人治理结构运行的结果是业务经营更加规范,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迫切需要发展,这与行业管理的目的完全一致。
从经营中的位置上看,两者并不冲突。农村合作银行接触的是市场,面对是客户,办理的是实际业务,行业管理部门行使的是管理职能,面对的是农村合作银行。这种上下级的关系改变了以往农村信用社有脚无头的现象,行业主管部门不具体办理业务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不当的行政干预,集中各种优势条件,对一个地区、省的资掘进行整合,这种行业管理与法人治理的结合应该是和谐的。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两者是统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农村合作银行都要接受银监局的业务监管,目的都是为了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健康发展,行业管理与法人治理是统一的。
行业管理与法人
治理和谐统一的共同选择
行业管理部门对农村合作银行行使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能,其共同选择点存在以下四个方面:
建立一个畅通的沟通机制。在实际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有关的管理规定难以面面俱到,农村合作银行的一些为拓展自身的权利而做的工作可能在上级管理部门看来就是不听指挥,违反命令,在担心失去对农村合作银行的控制意识支配下,日益强化对农村合作银行的控制。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多换位思考,出发点是一致的,但所处位置不一。建议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一种巡视员制度,作为上级派出人员长期驻农村合作银行,了解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充当上下级之间的一道联系的桥梁,对农村合作银行的法人治理、业务经营、廉政建设都形成一种有效监督,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反映,便于行业管理部门对基层经营状况的进一步掌握,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解决农村合作银行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建立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并且与法人治理结构一致。根据农村合作银行改革发展的目标,随着陆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农村合作银行转型期的结束,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农村合作银行将按法人治理结构运行,行业管理对业务经营不应产生约束,建议对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即上级主管部门制定一个任期目标,作为考核的依据,日常主要管理好经营方向、行业规章、政策支持、内控建设、金融服务等,为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同时上级行曲理部门在农村合作银行出现重大經营、安全事故时可以行使处置方案,结合告人治理结构的要求采取措施。
完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一个畅通的举报制度。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合作银行高管人员的考察、提名和管理工作,同时也要对出现的问题追究责任。在问题的处理上,实行上追两级制度,即谁推荐、谁负责。对个别人员出于个人目的插手基层经营管理活动的要实行举报制度,给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减少非正常的干扰。
建立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考核机制。从目前的运行上看,除监管部门外,行业管理部门还没有把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情况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来进行考核和检查。这在实际上是行业管理部门最应该关注和管理的问题。法人治理结构运转的情况决定了农村合作银行改革的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银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