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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充分发挥非税收入票据"以票管收、源头管控"作用,推进政府非税收入规范收缴,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7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