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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可能性标准具有主观性,需要通过客观化路径实现具体解释适用。但现有路径在商标权人话语体系下不能真实反映消费者实际消费情形,异化了商标功能、夸大了知名度的影响,简化混淆认定的过程,司法机关及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也难以真正实现角色转换。因此,司法机关及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在认定商标混淆时应当更加注重客观因素考量,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优势提升认定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