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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的游某是上海某高校基建修缮办公室主任,多次考核优秀,获学校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但在金钱面前,他丢失了知识分子应有的傲骨,与原本光明的仕途背道而驰。
飞上枝头干起“肥差”
2013年4月15日,游某在法庭上失声痛哭。这时的他想到了自己九岁时过早离世的母亲,想到了多少年来含辛茹苦的父亲,想到了体弱多病需要照顾的妻子,想到了小学在读的年幼女儿。他后悔在迎来送往面前失去了原则,更后悔因为贪婪而辜负了亲人的深切期望。1995年7月,游某从同济大学电气工程系毕业,顺利进入上海某高校基建处修缮管理办公室任管理员。2000年,学校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采购配电箱,虽然当时的游某只是评标小组的成员之一,但他的专业水平颇高,领导的信任和赏识令他在小组中具有一定话语权。正是看到了这点,上海某电气公司的负责人决定从游某身上找寻“突破口”,拿下投标工程。
那时,游某踏上工作岗位的年限不长,对金钱收买不以为然。但电气公司负责人刘某却锲而不舍,试图让他收下“好处”。面对刘某的“诚恳”,游某从严词拒绝到半推半就,终于抵不过送上门来的“福利”,分三次接受了刘某用于请托的5万元钱。在之后的产品比较讨论会上,游某看似中立地谈论了每个厂家供货的优缺点,却在结论中为刘某公司的产品极力美言,对领导层做出选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最终,刘某如愿中标,游某战战兢兢地完成了他的首次“使命”。“以后绝不能再做这么危险的事!”游某这样告诫自己。
登上高位渐渐沦陷
七年后,出色的工作业绩使他成为基建处修缮办工程师,当又一个七年过去时,人到中年的游某已经是基建处修缮办的副主任了。名义上是副主任,实际上主持工作,游某可谓基建处修缮办的“一把手”。在逐级晋升的十余年里,他一边脚踏实地勤恳工作,一边接受着形形色色的外在诱惑,他始终在挣扎,在犹豫。事业有成、家庭和睦难道就足够了吗?工程建设方面的“油水”都已经流到了自家门口,能不能适时分一杯羹?就在游某停滞不前的时候,他想起了2000年的5万元好处费,其实捞点“外快”又有什么关系?
不久,“捞外快”的机会就来了。涂某是该学校承包食堂改造工程的负责人,2009年暑假期间,他正为无法按期完工而焦头烂额。就在涂某担心因延期而要承担违约金时,游某成了他的“救命稻草”。他知道该高校价值30万以内的建设工程都是由学校自主招标,而基建处修缮办则主要負责招投标工作的实施,项目竣工验收,以及对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监管,对承包方享有“生杀大权”。于是,涂某把目光聚焦在了基建处修缮办副主任游某身上。
事实上,涂某和游某自2000年就已认识,从2008年开始,他们的关系越发热络。在游某看来,涂某年岁已长,做了多年的工程项目实属不易,如今又在食堂改造项目上遇到困难,顿生怜悯之心。见到游某想要伸出援助之手的样子,涂决定“以钱买情”。
当涂某来到游某家中把3万元现金交到其手中时,游某依然保持着两袖清风的姿态。于是涂某采用缓兵之计,先与游某闲聊工作和生活中的琐事,临别时再扔下3万元一走了之。这样一来,游某收下这些钱似乎也就“顺理成章”了。从那以后,游某对涂的请求总是心领神会,还亲自指导食堂改造工程的施工作业,为工程按期竣工出了不少力。此外,他介绍涂某承接了另一所高校的项目工程,为涂某带来了不少利益。
案件背后深挖体制弊端
东窗事发,游某因为这8万元受贿款而锒铛入狱。2012年11月,游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由其家属退出了全部受贿款,但他仍然难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法律制裁。然而,当案件判决之后,我们不禁要问:游某的犯罪行为是否只是个例?该如何堵漏建制才能帮助高校基建工程顺利开展?
深挖这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监理公司贿赂案件的成因,我们不难发现,除了游某本人的贪婪恶念作祟之外,修缮工程单笔业务量小、涉及费用低、修缮时间短使之成为监管盲区也是重要因素,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这也就意味着业主单位有较高的自主权。以本案中的高校为例,每年度房屋修缮合同标的额不达30万元的约占70%。学校虽然对修缮业务有一定的审批程序,但对修缮业务的承接、分包及监理等,完全由修缮部门负责人自主决定并享有管理权。本案中游某不但有权推荐和确定部分项目的工程队,同时也是部分工程项目的议标人员,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为了能长期稳定地承接到高校大型的修缮项目,一些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单位不惜通过贿赂手段打通关系,将普通的业务往来演化为熟人社会,通过长期的人情经营,使负责人就范,间接说明主管人员在岗位上工作时间越长,职务犯罪风险就越高。
编辑:薛华 [email protected]
飞上枝头干起“肥差”
2013年4月15日,游某在法庭上失声痛哭。这时的他想到了自己九岁时过早离世的母亲,想到了多少年来含辛茹苦的父亲,想到了体弱多病需要照顾的妻子,想到了小学在读的年幼女儿。他后悔在迎来送往面前失去了原则,更后悔因为贪婪而辜负了亲人的深切期望。1995年7月,游某从同济大学电气工程系毕业,顺利进入上海某高校基建处修缮管理办公室任管理员。2000年,学校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采购配电箱,虽然当时的游某只是评标小组的成员之一,但他的专业水平颇高,领导的信任和赏识令他在小组中具有一定话语权。正是看到了这点,上海某电气公司的负责人决定从游某身上找寻“突破口”,拿下投标工程。
那时,游某踏上工作岗位的年限不长,对金钱收买不以为然。但电气公司负责人刘某却锲而不舍,试图让他收下“好处”。面对刘某的“诚恳”,游某从严词拒绝到半推半就,终于抵不过送上门来的“福利”,分三次接受了刘某用于请托的5万元钱。在之后的产品比较讨论会上,游某看似中立地谈论了每个厂家供货的优缺点,却在结论中为刘某公司的产品极力美言,对领导层做出选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最终,刘某如愿中标,游某战战兢兢地完成了他的首次“使命”。“以后绝不能再做这么危险的事!”游某这样告诫自己。
登上高位渐渐沦陷
七年后,出色的工作业绩使他成为基建处修缮办工程师,当又一个七年过去时,人到中年的游某已经是基建处修缮办的副主任了。名义上是副主任,实际上主持工作,游某可谓基建处修缮办的“一把手”。在逐级晋升的十余年里,他一边脚踏实地勤恳工作,一边接受着形形色色的外在诱惑,他始终在挣扎,在犹豫。事业有成、家庭和睦难道就足够了吗?工程建设方面的“油水”都已经流到了自家门口,能不能适时分一杯羹?就在游某停滞不前的时候,他想起了2000年的5万元好处费,其实捞点“外快”又有什么关系?
不久,“捞外快”的机会就来了。涂某是该学校承包食堂改造工程的负责人,2009年暑假期间,他正为无法按期完工而焦头烂额。就在涂某担心因延期而要承担违约金时,游某成了他的“救命稻草”。他知道该高校价值30万以内的建设工程都是由学校自主招标,而基建处修缮办则主要負责招投标工作的实施,项目竣工验收,以及对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监管,对承包方享有“生杀大权”。于是,涂某把目光聚焦在了基建处修缮办副主任游某身上。
事实上,涂某和游某自2000年就已认识,从2008年开始,他们的关系越发热络。在游某看来,涂某年岁已长,做了多年的工程项目实属不易,如今又在食堂改造项目上遇到困难,顿生怜悯之心。见到游某想要伸出援助之手的样子,涂决定“以钱买情”。
当涂某来到游某家中把3万元现金交到其手中时,游某依然保持着两袖清风的姿态。于是涂某采用缓兵之计,先与游某闲聊工作和生活中的琐事,临别时再扔下3万元一走了之。这样一来,游某收下这些钱似乎也就“顺理成章”了。从那以后,游某对涂的请求总是心领神会,还亲自指导食堂改造工程的施工作业,为工程按期竣工出了不少力。此外,他介绍涂某承接了另一所高校的项目工程,为涂某带来了不少利益。
案件背后深挖体制弊端
东窗事发,游某因为这8万元受贿款而锒铛入狱。2012年11月,游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由其家属退出了全部受贿款,但他仍然难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法律制裁。然而,当案件判决之后,我们不禁要问:游某的犯罪行为是否只是个例?该如何堵漏建制才能帮助高校基建工程顺利开展?
深挖这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监理公司贿赂案件的成因,我们不难发现,除了游某本人的贪婪恶念作祟之外,修缮工程单笔业务量小、涉及费用低、修缮时间短使之成为监管盲区也是重要因素,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这也就意味着业主单位有较高的自主权。以本案中的高校为例,每年度房屋修缮合同标的额不达30万元的约占70%。学校虽然对修缮业务有一定的审批程序,但对修缮业务的承接、分包及监理等,完全由修缮部门负责人自主决定并享有管理权。本案中游某不但有权推荐和确定部分项目的工程队,同时也是部分工程项目的议标人员,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为了能长期稳定地承接到高校大型的修缮项目,一些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单位不惜通过贿赂手段打通关系,将普通的业务往来演化为熟人社会,通过长期的人情经营,使负责人就范,间接说明主管人员在岗位上工作时间越长,职务犯罪风险就越高。
编辑:薛华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