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利益保护——兼评《民法典》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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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民法对人文关怀的逐渐重视,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亟需给予回应,顺应时代的潮流,我国《民法典》在第十六 条规定了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若干情形,于笔者看来,这是一个进步的征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立法首先给予了回应,那 么接下来该如何适用和解释这个条文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首先通过介绍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 立法性规定以及我国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情况,并结合目前学术界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三种立法模式,从而梳理好目前关于 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其次,笔者就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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