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是很多国家养老保险改革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要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养老金隐性债务的成因和解决途径,对推动我国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养老金;隐性债务;隐性契约
养老金隐性债务,对很多人来说非常陌生,或者是一知半解,即使对社保专家来说,也是个鲜有触及的话题,但是,纵观各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改革和发展的过程,这却是个必须面对、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是,隐性债务的问题是历史形成、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切实际的割断历史,或者推倒重来,是不负责任的,但是被历史遗留问题所拖累,甚至裹足不前也是不足取的,所以我们应该思考的是:欠账是如何形成的,它意味着什么,该如何解决?同样,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事实上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
一、养老金隐性债务
所谓养老金隐性债务,可以表述为:养老金计划中某一时点积累的向公共部门索取养老金的权利价值,也就是养老金计划中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的承诺,等于如果该计划在某一时点停止的话,必须付给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现值加上在职职工已经积累的必须予以偿还的养老金权利现值。养老金的隐性债务,有广義和狭义之分,本文所讨论的养老金隐性债务,主要是指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养老保险由以前实行的国家负责的现收现付制变为企业和个人缴费“统账结合”的个人积累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已经退休人员(一般称为“老人”)和即将退休人员(未一开始就进行个人积累,一般称“中人”)应该由国家负担的养老保险待遇,我们称为养老金的隐性债务。
二、养老金隐性债务的成因
谈到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首先阐述一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国家具有充分理性和完全信息、个人是非理性和短视的这一假设的前提之上的,由此而形成了公有制下的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结构,从而产生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有的隐性契约,即职工承诺将必要的劳动费用的一部分出让给国家,由国家集中使用和管理这笔风险基金(包括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而且国家承诺向职工提供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服务。在这种隐性契约的制度安排下,职工养老金的外部化为国家所有和占有,风险也外部化为国家承担。按照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国家作为风险主体,理所当然地占有和使用这比风险基金;职工作为风险主体,无论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都能获得稳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形成合理的收入预期,也就理所当然地出让这笔风险资金的所有权。国家取得这笔风险基金后,必然不能任其闲置,而是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部门,形成国有资产。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这笔风险基金形成过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属于全民,个人是无理由要求产权的。这就是说,如果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得到了永久的实现,也就无所谓国家对个人的补偿,因为国家和职工在隐形契约的框架内,享受着各自的权利,履行着各自的义务。
但是,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政府率先单方面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打破了传统体制下职工的投入—收益模式,导致“老人”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严重不足,他们的养老保险成了无米之炊。既然这份隐性契约由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方面废除,而目前“老人”和“中人”已为该契约付出了巨大的成本,承受了长期的低工资和低消费,我们也应该从资本和劳动关系的高度,承认他们过去为国民经济做出的历史贡献,承认劳动力价值中包含着养老保费用,所以政府就应该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违约责任,解决隐性债务问题,这也是转轨的题中应有之义,特别是随着我国目前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也有条件来逐步解决养老金隐形债务问题。
三、解决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的途径
国际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进行不同程度的养老保险改革,也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解决隐性债务的问题,但是由于隐性债务的数额都过于巨大,所以都处于探索阶段,也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以遵循,但是毫无疑问的是,政府在解决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负有主要责任。
从世界银行对各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分析和改革的时间来看,养老金隐形债务的解决可分为两种方式,即技术性调整解决和战略性补偿解决。所谓技术性调整解决,就是通过包括提高退休年龄、提高缴费率、降低养老金替代率以及扩大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等方式来解决,是一种隐性债务的隐形转嫁或者说是债务推迟,能缓解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隐性债务问题,而且容易造成新的问题和矛盾。例如,提高退休年龄,最明显的是给就业造成一定的冲击,而且面临着严峻的阻力;提高缴费率,会给企业和职工造成过重的负担,不利于激发企业活力,而且有可能助长企业和个人逃避缴纳养老保险现象的发生;降低养老金替代率,最直接的是使退休人员的福利降低,无论怎么都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对我国来说,现在需要的是提高退休金水平而不是降低替代率来降低养老金待遇;扩大养老金覆盖面,则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增加了养老金的规模,缓解了养老金压力,另一方面也使未来养老金支付的债务增加,所以,也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以上举例的养老金隐性债务的技术性解决方式,虽不是应有之最佳解决方式,但也会被各国不同程度的采用,暂缓养老金不足带来的困境。
而战略性补偿解决方式,则是一种养老金隐性债务的根本解决方式,之所以称为战略,是因为这需要政府有足够的实力、足够的魄力和足够的担当来“还债”,是系铃人解铃,也就是说国家的责任还是应该有国家来负,政府的职责还是由政府来担。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养老金的隐性债务问题不是一天形成的,所以,也不是一天能解决的,需要我们用发展的观点来认识,用积极的态度来解决,其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由财政承担一部分,并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逐渐增强,使其作为一项长效制度固定下来,逐渐来补偿养老金隐性债务的亏欠。对我国来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中国经济迅速发展,财政状况也大为好转,因此适当从财政中节约部分资金作为养老金补充是可行的;二是可以划转部分国有资产或者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来充实养老基金,因为虽然老职工因旧体制的原因没有为自己积累起养老金,但他们的养老金事实上已经包含在过去政府收入并凝固在国有资产中,所以也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养老金;隐性债务;隐性契约
养老金隐性债务,对很多人来说非常陌生,或者是一知半解,即使对社保专家来说,也是个鲜有触及的话题,但是,纵观各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改革和发展的过程,这却是个必须面对、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是,隐性债务的问题是历史形成、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切实际的割断历史,或者推倒重来,是不负责任的,但是被历史遗留问题所拖累,甚至裹足不前也是不足取的,所以我们应该思考的是:欠账是如何形成的,它意味着什么,该如何解决?同样,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事实上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
一、养老金隐性债务
所谓养老金隐性债务,可以表述为:养老金计划中某一时点积累的向公共部门索取养老金的权利价值,也就是养老金计划中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的承诺,等于如果该计划在某一时点停止的话,必须付给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现值加上在职职工已经积累的必须予以偿还的养老金权利现值。养老金的隐性债务,有广義和狭义之分,本文所讨论的养老金隐性债务,主要是指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养老保险由以前实行的国家负责的现收现付制变为企业和个人缴费“统账结合”的个人积累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已经退休人员(一般称为“老人”)和即将退休人员(未一开始就进行个人积累,一般称“中人”)应该由国家负担的养老保险待遇,我们称为养老金的隐性债务。
二、养老金隐性债务的成因
谈到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首先阐述一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国家具有充分理性和完全信息、个人是非理性和短视的这一假设的前提之上的,由此而形成了公有制下的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结构,从而产生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有的隐性契约,即职工承诺将必要的劳动费用的一部分出让给国家,由国家集中使用和管理这笔风险基金(包括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而且国家承诺向职工提供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服务。在这种隐性契约的制度安排下,职工养老金的外部化为国家所有和占有,风险也外部化为国家承担。按照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国家作为风险主体,理所当然地占有和使用这比风险基金;职工作为风险主体,无论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都能获得稳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形成合理的收入预期,也就理所当然地出让这笔风险资金的所有权。国家取得这笔风险基金后,必然不能任其闲置,而是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部门,形成国有资产。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这笔风险基金形成过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属于全民,个人是无理由要求产权的。这就是说,如果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得到了永久的实现,也就无所谓国家对个人的补偿,因为国家和职工在隐形契约的框架内,享受着各自的权利,履行着各自的义务。
但是,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政府率先单方面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打破了传统体制下职工的投入—收益模式,导致“老人”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严重不足,他们的养老保险成了无米之炊。既然这份隐性契约由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方面废除,而目前“老人”和“中人”已为该契约付出了巨大的成本,承受了长期的低工资和低消费,我们也应该从资本和劳动关系的高度,承认他们过去为国民经济做出的历史贡献,承认劳动力价值中包含着养老保费用,所以政府就应该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违约责任,解决隐性债务问题,这也是转轨的题中应有之义,特别是随着我国目前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也有条件来逐步解决养老金隐形债务问题。
三、解决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的途径
国际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进行不同程度的养老保险改革,也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解决隐性债务的问题,但是由于隐性债务的数额都过于巨大,所以都处于探索阶段,也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以遵循,但是毫无疑问的是,政府在解决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负有主要责任。
从世界银行对各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分析和改革的时间来看,养老金隐形债务的解决可分为两种方式,即技术性调整解决和战略性补偿解决。所谓技术性调整解决,就是通过包括提高退休年龄、提高缴费率、降低养老金替代率以及扩大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等方式来解决,是一种隐性债务的隐形转嫁或者说是债务推迟,能缓解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隐性债务问题,而且容易造成新的问题和矛盾。例如,提高退休年龄,最明显的是给就业造成一定的冲击,而且面临着严峻的阻力;提高缴费率,会给企业和职工造成过重的负担,不利于激发企业活力,而且有可能助长企业和个人逃避缴纳养老保险现象的发生;降低养老金替代率,最直接的是使退休人员的福利降低,无论怎么都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对我国来说,现在需要的是提高退休金水平而不是降低替代率来降低养老金待遇;扩大养老金覆盖面,则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增加了养老金的规模,缓解了养老金压力,另一方面也使未来养老金支付的债务增加,所以,也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以上举例的养老金隐性债务的技术性解决方式,虽不是应有之最佳解决方式,但也会被各国不同程度的采用,暂缓养老金不足带来的困境。
而战略性补偿解决方式,则是一种养老金隐性债务的根本解决方式,之所以称为战略,是因为这需要政府有足够的实力、足够的魄力和足够的担当来“还债”,是系铃人解铃,也就是说国家的责任还是应该有国家来负,政府的职责还是由政府来担。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养老金的隐性债务问题不是一天形成的,所以,也不是一天能解决的,需要我们用发展的观点来认识,用积极的态度来解决,其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由财政承担一部分,并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逐渐增强,使其作为一项长效制度固定下来,逐渐来补偿养老金隐性债务的亏欠。对我国来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中国经济迅速发展,财政状况也大为好转,因此适当从财政中节约部分资金作为养老金补充是可行的;二是可以划转部分国有资产或者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来充实养老基金,因为虽然老职工因旧体制的原因没有为自己积累起养老金,但他们的养老金事实上已经包含在过去政府收入并凝固在国有资产中,所以也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