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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患者一方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对有关病历资料进行复印、复制和封存的制度,但其仍存在院方与患方沟通机制不健全、"主观性"病历仅由医疗机构封存而引起患方不满、复制和封存病历的时限尚未明确且缺乏具体操作规程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应分别从增加对沟通机制的资源投入、明确复制和封存病历的时限、细化具体操作规程以及优化病历资料制作管理四个方面,对病历资料管理制度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