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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9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汪沛英受贿案。
作为与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案紧密联系的女人——汪沛英,还有一重身份,便是全国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的被告人。
坐在被告席的汪沛英,说到伤心处,声泪俱下。但此时忏悔已迟。2007年10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汪沛英因属于受贿犯罪的从犯,被减轻处罚,领刑七年。
造成这一切的原因,还要从她和赵詹奇三十多年前的相识说起。
初识
上个世纪70年代初,22岁的赵詹奇在杭州制药二厂技术科工作。正值文革期间,听收音机是当时年轻人少有的精神活动之一。半导体收音机可是那时的奢侈品,要花上好几个月的工资才能够买上一台,经济条件不太宽裕的赵詹奇决定自己制作。制作收音机需要购买半导体零件。正巧厂团委书记的父亲在无线电商店上班,经他介绍,赵詹奇认识了当时在杭州红波无线电商店工作的汪沛英。
汪沛英时年17岁,亭亭玉立,容貌姣好,正值青春年华的赵詹奇对她暗生情愫。谁料襄王有意,神女无心。家境优越的汪沛英显然没有把出生于江苏农村家庭的赵詹奇放在眼里。汪沛英公事公办地将赵詹奇需要的半导体零件交给他,没有与他多说一句话。自觉高攀不上的赵詹奇识趣,慢慢地从汪沛英的视线中消失了。
此后,汪沛英嫁了个风度翩翩、一表人才的丈夫,赵詹奇也结了婚,两人各自成立了小家庭。1976年,赵詹奇的儿子赵广宇呱呱坠地;1980年,汪沛英的女儿出世。这些年间,两人虽在同一城市生活,但彼此却未再见过面。没想到20年后一次偶然的重逢,改变了汪沛英整个的人生轨迹。
重逢
1991年,已调到杭州飞达航空服务公司的汪沛英前往市商业局局长家拜访,赵詹奇刚巧也在。汪沛英这时才知道赵詹奇已经当上了杭州市拱墅区区长。
这次见面以后,赵詹奇旧情复燃,再次开始了借机接近汪沛英的行动。赵詹奇虽然平时公务繁忙,但他每个星期天都坚持抽半天时间到汪沛英家拜访,与汪沛英的父亲谈时事、讲历史,聊得不亦乐乎。聊着聊着,老人就向赵区长吐起苦水来,原来他离休时本应享受一些政策的优惠,却被人为地拖延了下来。赵詹奇回去后,很快就帮老人把事情落实了。老人高兴,一个劲儿地在女儿面前夸赞赵区长是一个办实事的好领导。看到老爸这么高兴,汪沛英也开始对赵詹奇刮目相看。
赵詹奇得知汪沛英正在上小学四年级的女儿数学成绩不大好,于是就把给自己儿子补过课的数学老师介绍给汪沛英。老师的启发式教育得法,使得小女孩对数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成绩也有了显著的提高。
父亲、女儿都是汪沛英生命中最重要的人,所以,这次与赵詹奇的重逢带给汪沛英的是一次不同以往的心灵撞击。
出轨
汪沛英向来心高气傲,遇人遇事总是坚持自己的观点,所以常常在人际关系上碰壁。丈夫虽然很爱她,但工作繁忙,与她在情感上缺乏有效沟通,也无法对她做到无微不至的关心。
有了几分权力的赵詹奇的适时出现,填补了汪沛英心中那一泓空缺。他对情绪不稳的汪沛英悉心开导,并尽可能地为她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汪沛英渐渐变得越来越信任赵詹奇,工作和生活上的事情也经常与他商量。汪沛英心底里萌生出了暖暖的温馨,情感的天平慢慢向赵詹奇倾斜。两人的关系迅速升温,不再只满足于思想上的交流,突破了底线,发展成情人关系。
1993年初,因为与航空公司领导关系紧张,汪沛英盘算着离开航空公司。出于对时任杭州市交通局局长赵詹奇的信任,最终,汪沛英来到了由他介绍的杭州市交通综合开发公司与锦江集团合作开发的锦江大厦项目筹建处。
好强的汪沛英充满了雄心,准备大干一番。可是,汪沛英的这一次跳槽却成了两人关系的一个重大转折。
疏远
此时,已经40出头的汪沛英完全投入到自己的理想世界中,她自顾不暇,忘了照顾女儿,忘了家中的一切。
对于这样的一个倔强的女性,赵詹奇真是又爱又恨。为了支持她,赵詹奇亲力亲为,为锦江大厦的项目投入了很多精力,关心工程的进展,连工地剪彩、大型专家认证,他都亲临现场。而汪沛英仅仅将赵詹奇的付出单纯地看成是局长对交通事业的关心,坦然地接受了他事无巨细的付出,偏偏忽略了他的良苦用心。
一些好事之人却看出了端倪,揣摩到了赵局长与汪沛英的特殊关系,风言风语开始蔓延;另一方面,汪沛英的顶真脾气和对工作的严要求,得罪了一些人,使得夹在中间的赵詹奇十分为难。
由于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工程无法继续。赵詹奇劝焦头烂额的汪沛英,既然工程做不下去了,有合适的地方还可以换,没有必要耗在那里。可是汪沛英对工程投入了太多的精力和情感,坚持继续留在筹建处,并与赵詹奇屡次发生争议。1998年初,两人昔日的亲密关系不再,日渐疏远客套起来。
敛财
两人的亲密不再深入,但因为有着共同的朋友圈子,赵詹奇与汪沛英还是继续保持着不亲不疏的关系。
1998年,时任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的赵詹奇被任命为浙江航空投资公司总经理,同年又兼任杭州萧山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副书记、副总指挥。年初,萧山机场候机楼招标,与汪沛英在工程筹建处有过工作往来的那家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徐华(化名)找到了汪沛英,希望她牵线搭桥,请赵詹奇在招投标过程中予以关照,并承诺事成后支付给她合同总金额1%的提成。
汪沛英十分理解做工程的艰辛,便找到赵詹奇,最终徐华如愿中标。
徐华没有怠慢,1998年11月,徐华来到汪沛英家,送上了20万元现金。几天后,汪沛英把赵詹奇招呼到家,拿出一张以赵詹奇儿子赵广宇名义开户的10万元存单,但是赵詹奇委婉地拒绝了。他动情地对汪沛英说:“我们在一起那几年,你从来没有在经济上对我提过什么要求,我也没什么可以送给你。不要说我不缺钱,就是缺钱也不能拿你的。今后我老了、病了、动不了了,你还愿意送我什么,我全收!”有了赵詹奇这一番掏心窝子的话,汪沛英坦然全单收下了徐华送来的“中介费”共计55万元。
悔悟
在看守所里,汪沛英一次又一次在昏暗的灯光下写汇报,悔恨自己错误的人生抉择。
她也曾经想过,如果没有和赵詹奇的重逢,她不会介入锦江大厦工程,也就不会发生后来的事。她的生活可能轻松、顺利而有自尊。在选择人生道路的岔路口,她几经彷徨犹豫,最后却走上了这样一条路。
这与她从小养成的性格特点有一定的关系。长期与父母同住,有苦恼、有困难,父母亲是她的倾诉对象和精神依靠,养成了她争强好胜、凡事追求完美的性格,待人接物比较主观。可悲的是,她没有认清自己,认为别人看重她、尊重她才能体现她的价值,所以,帮徐华向赵詹奇“打招呼”的事情,使得她觉得自己非常有面子。
编后
2007年7月10日,湖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宣布赵詹奇受贿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认定汪沛英收受的55万元业务提成计入赵詹奇的受贿额;另外,认定赵詹奇以借款、咨询费、年薪等名义由其儿子收受杭州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贿赂490余万元、新加坡币1万元、美元5.8万元。最终,赵詹奇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两个月后的9月12日,湖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将汪沛英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汪沛英涉嫌受贿犯罪一案是该《意见》发布以来,全国起诉的第一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汪沛英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摘自:《检察日报》)
作为与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案紧密联系的女人——汪沛英,还有一重身份,便是全国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的被告人。
坐在被告席的汪沛英,说到伤心处,声泪俱下。但此时忏悔已迟。2007年10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汪沛英因属于受贿犯罪的从犯,被减轻处罚,领刑七年。
造成这一切的原因,还要从她和赵詹奇三十多年前的相识说起。
初识
上个世纪70年代初,22岁的赵詹奇在杭州制药二厂技术科工作。正值文革期间,听收音机是当时年轻人少有的精神活动之一。半导体收音机可是那时的奢侈品,要花上好几个月的工资才能够买上一台,经济条件不太宽裕的赵詹奇决定自己制作。制作收音机需要购买半导体零件。正巧厂团委书记的父亲在无线电商店上班,经他介绍,赵詹奇认识了当时在杭州红波无线电商店工作的汪沛英。
汪沛英时年17岁,亭亭玉立,容貌姣好,正值青春年华的赵詹奇对她暗生情愫。谁料襄王有意,神女无心。家境优越的汪沛英显然没有把出生于江苏农村家庭的赵詹奇放在眼里。汪沛英公事公办地将赵詹奇需要的半导体零件交给他,没有与他多说一句话。自觉高攀不上的赵詹奇识趣,慢慢地从汪沛英的视线中消失了。
此后,汪沛英嫁了个风度翩翩、一表人才的丈夫,赵詹奇也结了婚,两人各自成立了小家庭。1976年,赵詹奇的儿子赵广宇呱呱坠地;1980年,汪沛英的女儿出世。这些年间,两人虽在同一城市生活,但彼此却未再见过面。没想到20年后一次偶然的重逢,改变了汪沛英整个的人生轨迹。
重逢
1991年,已调到杭州飞达航空服务公司的汪沛英前往市商业局局长家拜访,赵詹奇刚巧也在。汪沛英这时才知道赵詹奇已经当上了杭州市拱墅区区长。
这次见面以后,赵詹奇旧情复燃,再次开始了借机接近汪沛英的行动。赵詹奇虽然平时公务繁忙,但他每个星期天都坚持抽半天时间到汪沛英家拜访,与汪沛英的父亲谈时事、讲历史,聊得不亦乐乎。聊着聊着,老人就向赵区长吐起苦水来,原来他离休时本应享受一些政策的优惠,却被人为地拖延了下来。赵詹奇回去后,很快就帮老人把事情落实了。老人高兴,一个劲儿地在女儿面前夸赞赵区长是一个办实事的好领导。看到老爸这么高兴,汪沛英也开始对赵詹奇刮目相看。
赵詹奇得知汪沛英正在上小学四年级的女儿数学成绩不大好,于是就把给自己儿子补过课的数学老师介绍给汪沛英。老师的启发式教育得法,使得小女孩对数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成绩也有了显著的提高。
父亲、女儿都是汪沛英生命中最重要的人,所以,这次与赵詹奇的重逢带给汪沛英的是一次不同以往的心灵撞击。
出轨
汪沛英向来心高气傲,遇人遇事总是坚持自己的观点,所以常常在人际关系上碰壁。丈夫虽然很爱她,但工作繁忙,与她在情感上缺乏有效沟通,也无法对她做到无微不至的关心。
有了几分权力的赵詹奇的适时出现,填补了汪沛英心中那一泓空缺。他对情绪不稳的汪沛英悉心开导,并尽可能地为她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汪沛英渐渐变得越来越信任赵詹奇,工作和生活上的事情也经常与他商量。汪沛英心底里萌生出了暖暖的温馨,情感的天平慢慢向赵詹奇倾斜。两人的关系迅速升温,不再只满足于思想上的交流,突破了底线,发展成情人关系。
1993年初,因为与航空公司领导关系紧张,汪沛英盘算着离开航空公司。出于对时任杭州市交通局局长赵詹奇的信任,最终,汪沛英来到了由他介绍的杭州市交通综合开发公司与锦江集团合作开发的锦江大厦项目筹建处。
好强的汪沛英充满了雄心,准备大干一番。可是,汪沛英的这一次跳槽却成了两人关系的一个重大转折。
疏远
此时,已经40出头的汪沛英完全投入到自己的理想世界中,她自顾不暇,忘了照顾女儿,忘了家中的一切。
对于这样的一个倔强的女性,赵詹奇真是又爱又恨。为了支持她,赵詹奇亲力亲为,为锦江大厦的项目投入了很多精力,关心工程的进展,连工地剪彩、大型专家认证,他都亲临现场。而汪沛英仅仅将赵詹奇的付出单纯地看成是局长对交通事业的关心,坦然地接受了他事无巨细的付出,偏偏忽略了他的良苦用心。
一些好事之人却看出了端倪,揣摩到了赵局长与汪沛英的特殊关系,风言风语开始蔓延;另一方面,汪沛英的顶真脾气和对工作的严要求,得罪了一些人,使得夹在中间的赵詹奇十分为难。
由于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工程无法继续。赵詹奇劝焦头烂额的汪沛英,既然工程做不下去了,有合适的地方还可以换,没有必要耗在那里。可是汪沛英对工程投入了太多的精力和情感,坚持继续留在筹建处,并与赵詹奇屡次发生争议。1998年初,两人昔日的亲密关系不再,日渐疏远客套起来。
敛财
两人的亲密不再深入,但因为有着共同的朋友圈子,赵詹奇与汪沛英还是继续保持着不亲不疏的关系。
1998年,时任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的赵詹奇被任命为浙江航空投资公司总经理,同年又兼任杭州萧山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副书记、副总指挥。年初,萧山机场候机楼招标,与汪沛英在工程筹建处有过工作往来的那家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徐华(化名)找到了汪沛英,希望她牵线搭桥,请赵詹奇在招投标过程中予以关照,并承诺事成后支付给她合同总金额1%的提成。
汪沛英十分理解做工程的艰辛,便找到赵詹奇,最终徐华如愿中标。
徐华没有怠慢,1998年11月,徐华来到汪沛英家,送上了20万元现金。几天后,汪沛英把赵詹奇招呼到家,拿出一张以赵詹奇儿子赵广宇名义开户的10万元存单,但是赵詹奇委婉地拒绝了。他动情地对汪沛英说:“我们在一起那几年,你从来没有在经济上对我提过什么要求,我也没什么可以送给你。不要说我不缺钱,就是缺钱也不能拿你的。今后我老了、病了、动不了了,你还愿意送我什么,我全收!”有了赵詹奇这一番掏心窝子的话,汪沛英坦然全单收下了徐华送来的“中介费”共计55万元。
悔悟
在看守所里,汪沛英一次又一次在昏暗的灯光下写汇报,悔恨自己错误的人生抉择。
她也曾经想过,如果没有和赵詹奇的重逢,她不会介入锦江大厦工程,也就不会发生后来的事。她的生活可能轻松、顺利而有自尊。在选择人生道路的岔路口,她几经彷徨犹豫,最后却走上了这样一条路。
这与她从小养成的性格特点有一定的关系。长期与父母同住,有苦恼、有困难,父母亲是她的倾诉对象和精神依靠,养成了她争强好胜、凡事追求完美的性格,待人接物比较主观。可悲的是,她没有认清自己,认为别人看重她、尊重她才能体现她的价值,所以,帮徐华向赵詹奇“打招呼”的事情,使得她觉得自己非常有面子。
编后
2007年7月10日,湖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宣布赵詹奇受贿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认定汪沛英收受的55万元业务提成计入赵詹奇的受贿额;另外,认定赵詹奇以借款、咨询费、年薪等名义由其儿子收受杭州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贿赂490余万元、新加坡币1万元、美元5.8万元。最终,赵詹奇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两个月后的9月12日,湖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将汪沛英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汪沛英涉嫌受贿犯罪一案是该《意见》发布以来,全国起诉的第一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汪沛英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摘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