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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产权问题(一)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的产权.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一般在村民委员会所辖居住村落范围,以集体所有土地为基础组建,辖区内的农户均为其成员,实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利用原有的集体经济资源发展起来的.目前,不少地区这类组织是与村民委员会合为一体,带有浓厚的行政机构色彩,作为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很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