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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据保全公证就是保存证据的一种方式。只要合理的运用好证据保全公证,必能保障你的合法权益不能收到任何侵犯,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些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或因其它原因,可能会灭失、失真或难以取得,等等。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持证据的证明力,及时解决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立了证据保全制度。
关键词:证据;诉讼证据;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3-00-01
一、证据
证据保全公证就是保存证据的一种方式。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证明的凭证,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在日常生活和工作当中,人们经常广泛地运用这证据,常常要举出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另一些事实的存在。例如,我们去商店或超市购买东西,都知道索要发票及信用卡,这就是证据,一旦所买的商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可凭发票予以退换货维修;顾客去裁缝店做衣服,裁缝会将你拿来的布料剪下一角,贴在发票索赔,顾客与裁缝人手一份,衣服做好后如出现问题,顾客可持发票索赔,这个发票和剪下的布料也是证据。
二、诉讼证据
诉讼证据则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依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纠纷都是过去发生的事,到了法院后,法官要判断是非,就需要恢复过去发生的事的真實状况,这必须通过证据才能做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为证明自己行为的真实性以确定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的民事义务及责任,就需要向法院或行政机关提出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证据。因而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欲使法官相信其主张的事实,除了提供证据外,别无出路,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很多,如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只说别人欠了他的钱,却拿不出书面证据来,结果别说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连立案都立不了。这就是有些当事人明明有理,可一场官司下来,却硬是赢不了的关键所在。
三、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支持诉讼
保全证据分两种:一种是诉讼保全,由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另一种是非诉讼保全,即在诉讼尚未开始之前进行的证据保全,由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公证方式,预先把某项证据确定下来,以备以后发生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这就是证据保全公证。当随着高新科技的迅速发展,大量高新技术案件反映到法院来,如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等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对这种高新技术案件如何取证,成为摆在司法机关及当事人面前的一道新课题。在当前大量知识产权案中,当事人都比较自觉地运用证据保全公证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成为知识产权纠纷案的一大特点。实践证明,证据保全公证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了可靠的事实依据。
四、证据保全的意义
公证机关保全证据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群众越来越需要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作为国家专门司法证明机关——公证处,积极探索公证法律服务新路子,从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利于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公证智能作用,为社会提供优质、高线、便民的公证法律服务,积极办理各类民事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的社会权益,有力地促进社会安定。近几年来,我市较大规模地开展旧房拆迁改造,在一些拆迁改造片点,个别被拆迁人为了个人利益借口某种原因,故意拖延或拒绝搬迁,既影响拆迁改造工程,又损害了其他积极搬迁住户的合法权益。现在银行贷款到期后,在催收过程中,一些借款人、担保人为拖掉贷款,往往以种种借口拒收银行“逾期催款通知”和“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或千方百计不在通知书回执联签收、盖章,这就常给银行依法收贷带来困难。因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另合同法第20条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以及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为失效要约。据此,一旦遇到钻法律空子,拒绝要约或对要约不作承诺的人,债权人应设法及时中断诉讼时效。否则,债务逾期超过了二年期限,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遇到这种情况,运用公证手段中断诉讼时效效果较好。
依法办事是前提,我们要运用证据和证据保全公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必须摒弃旧观念,树立证据意识。老百姓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建立在自己要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基础上,即在履行有关法律行为过程汇总,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去做,法律才能保护你。
举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朋友向你借钱,如果你希望他还钱,因为数目不小,那么,你就应按法律要求让朋友打借条给你,留下书面凭证。如果你觉得向朋友要借条太丢面子而不屑去做,那么,将来一旦朋友不承认借了你的钱,你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借钱要写借据,买东西要索要发票,应是人人具备的基础法律常识。但有些人平时做事往往喜好用人情、面子或哥们儿义气代替法律,不按法律要求的去做,等出了事后因得不到法律保护还大喊其冤。引用了一句非常形象的话:“法律部保护那些躺在自己权利上睡大觉的人”,这对那些法律意识淡薄且观念陈旧的人是一个警示。
其次还要知道哪些证据需要保全公证,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的陈述、保全物证或书证、保全视听材料、计算机软件及保全行为等,只要是在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合法证据都可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证据保全公证可以保护所有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
即使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也需要证据保全公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法院在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对财产清点、查封、扣押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不配合,找出种种理由拒绝在清单上签字,造成法院与被执行者对被执行物的数量、质量上产生矛盾,甚至发生诉讼,这时公证处就可以对法院的执法全过程进行监督并会同法院对财产进行清点并记录在案制作公证书,从而做为我国法律上最有利的证据保全了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总之只要合理的运用好证据保全公证,必能保障你的合法权益不能收到任何侵犯。
关键词:证据;诉讼证据;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3-00-01
一、证据
证据保全公证就是保存证据的一种方式。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证明的凭证,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在日常生活和工作当中,人们经常广泛地运用这证据,常常要举出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另一些事实的存在。例如,我们去商店或超市购买东西,都知道索要发票及信用卡,这就是证据,一旦所买的商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可凭发票予以退换货维修;顾客去裁缝店做衣服,裁缝会将你拿来的布料剪下一角,贴在发票索赔,顾客与裁缝人手一份,衣服做好后如出现问题,顾客可持发票索赔,这个发票和剪下的布料也是证据。
二、诉讼证据
诉讼证据则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依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纠纷都是过去发生的事,到了法院后,法官要判断是非,就需要恢复过去发生的事的真實状况,这必须通过证据才能做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为证明自己行为的真实性以确定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的民事义务及责任,就需要向法院或行政机关提出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证据。因而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欲使法官相信其主张的事实,除了提供证据外,别无出路,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很多,如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只说别人欠了他的钱,却拿不出书面证据来,结果别说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连立案都立不了。这就是有些当事人明明有理,可一场官司下来,却硬是赢不了的关键所在。
三、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支持诉讼
保全证据分两种:一种是诉讼保全,由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另一种是非诉讼保全,即在诉讼尚未开始之前进行的证据保全,由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公证方式,预先把某项证据确定下来,以备以后发生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这就是证据保全公证。当随着高新科技的迅速发展,大量高新技术案件反映到法院来,如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等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对这种高新技术案件如何取证,成为摆在司法机关及当事人面前的一道新课题。在当前大量知识产权案中,当事人都比较自觉地运用证据保全公证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成为知识产权纠纷案的一大特点。实践证明,证据保全公证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了可靠的事实依据。
四、证据保全的意义
公证机关保全证据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群众越来越需要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作为国家专门司法证明机关——公证处,积极探索公证法律服务新路子,从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利于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公证智能作用,为社会提供优质、高线、便民的公证法律服务,积极办理各类民事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的社会权益,有力地促进社会安定。近几年来,我市较大规模地开展旧房拆迁改造,在一些拆迁改造片点,个别被拆迁人为了个人利益借口某种原因,故意拖延或拒绝搬迁,既影响拆迁改造工程,又损害了其他积极搬迁住户的合法权益。现在银行贷款到期后,在催收过程中,一些借款人、担保人为拖掉贷款,往往以种种借口拒收银行“逾期催款通知”和“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或千方百计不在通知书回执联签收、盖章,这就常给银行依法收贷带来困难。因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另合同法第20条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以及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为失效要约。据此,一旦遇到钻法律空子,拒绝要约或对要约不作承诺的人,债权人应设法及时中断诉讼时效。否则,债务逾期超过了二年期限,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遇到这种情况,运用公证手段中断诉讼时效效果较好。
依法办事是前提,我们要运用证据和证据保全公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必须摒弃旧观念,树立证据意识。老百姓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建立在自己要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基础上,即在履行有关法律行为过程汇总,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去做,法律才能保护你。
举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朋友向你借钱,如果你希望他还钱,因为数目不小,那么,你就应按法律要求让朋友打借条给你,留下书面凭证。如果你觉得向朋友要借条太丢面子而不屑去做,那么,将来一旦朋友不承认借了你的钱,你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借钱要写借据,买东西要索要发票,应是人人具备的基础法律常识。但有些人平时做事往往喜好用人情、面子或哥们儿义气代替法律,不按法律要求的去做,等出了事后因得不到法律保护还大喊其冤。引用了一句非常形象的话:“法律部保护那些躺在自己权利上睡大觉的人”,这对那些法律意识淡薄且观念陈旧的人是一个警示。
其次还要知道哪些证据需要保全公证,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的陈述、保全物证或书证、保全视听材料、计算机软件及保全行为等,只要是在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合法证据都可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证据保全公证可以保护所有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
即使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也需要证据保全公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法院在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对财产清点、查封、扣押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不配合,找出种种理由拒绝在清单上签字,造成法院与被执行者对被执行物的数量、质量上产生矛盾,甚至发生诉讼,这时公证处就可以对法院的执法全过程进行监督并会同法院对财产进行清点并记录在案制作公证书,从而做为我国法律上最有利的证据保全了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总之只要合理的运用好证据保全公证,必能保障你的合法权益不能收到任何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