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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参观过不少学校,这些学校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制定了不少的规章制度,如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班主任考核制度、教研组活动制度、出勤考核制度、后勤管理制度……学校不仅将这些制度上墙(大都制作精美),而且汇编成一本册子,学校教师人手一册。说实话,每当笔者细细看完这些制度的细则(内容多次出现“不允许、一定、必须”等词语),心里就纳闷起来:为什么学校总是对教师只提要求却从来不提教师有哪些权利呢?为什么从没见一个学校告知并公开悬挂教师有哪些权利呢?
全国人大代表叶青曾经说过:“当前的中小学教师队伍让我们担忧——不是他们缺乏敬业精神,也不是他们缺乏专业修养,而是他们的生存状况。”的确,当下的教师生存状况堪忧,我们不妨看一看由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李超平调查得出的一组关于教师生存状况的数据:超过80%的被调查教师反映压力较大;近30%的被调查教师存在严重的工作倦怠;近90%被调查教师存在一定的职业倦怠;近40%的被调查教师心理健康状况不佳;20%的被调查教师生理健康状况不佳;超过60%的被调查教师对工作不满意,部分甚至有跳槽的意向……其实,教师生存出现如此令人担忧的窘况,这都跟他们的权利丧失有很大关系。例如,教师的休息权无法得到保障,经常超时劳动,早读要提前到校,中午还要上课,放晚学后还得留下来提优补差,夜晚备课、批改作业更是家常便饭,甚而节假日还要进行家访;教师的监督权无法发挥,学校账目从不公开,即便是张贴在“校务公开栏”中,也只不过是应付检查的一些不痛不痒的数字;教师的话语权丧失,一些学校,教师通过职代会参与学校管理基本流于形式,学校内部政策的制定权,基本垄断在行政领导手中,导致利益分配越来越向后者倾斜。更有甚者,有的学校甚至出现了“权力通吃”现象,一些校长和中层干部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占尽先机,普通教师则处在弱势地位;教师几乎没有评价的资格,过多僵化的考核评比,工作得不到领导的理解与支持,所作的工作得不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然而,笔者所见到的诸多学校的规章制度中,实难发现教师有权利做什么,而大多是教师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相反,制度所强调的大都是过多的责任、义务。制度是如此,在学校管理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自然就更是如此了。笔者认为,作为校长,在学校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明白,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基于教育活动而产生的,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和职业特定的法律义务。权利和义务之间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关系。要知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学校管理,在将教师必须遵守的各种义务、责任写进规章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将教师应享受的权利也写进去;在要求教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职责时,也应充分保证教师享受自己的权利。因为,不考虑教师权利而一味要求教师尽义务的学校管理工作是没有根基的,只有站在尊重教师权利基础之上的管理工作,其效果才是有效的、长久的。
全国人大代表叶青曾经说过:“当前的中小学教师队伍让我们担忧——不是他们缺乏敬业精神,也不是他们缺乏专业修养,而是他们的生存状况。”的确,当下的教师生存状况堪忧,我们不妨看一看由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李超平调查得出的一组关于教师生存状况的数据:超过80%的被调查教师反映压力较大;近30%的被调查教师存在严重的工作倦怠;近90%被调查教师存在一定的职业倦怠;近40%的被调查教师心理健康状况不佳;20%的被调查教师生理健康状况不佳;超过60%的被调查教师对工作不满意,部分甚至有跳槽的意向……其实,教师生存出现如此令人担忧的窘况,这都跟他们的权利丧失有很大关系。例如,教师的休息权无法得到保障,经常超时劳动,早读要提前到校,中午还要上课,放晚学后还得留下来提优补差,夜晚备课、批改作业更是家常便饭,甚而节假日还要进行家访;教师的监督权无法发挥,学校账目从不公开,即便是张贴在“校务公开栏”中,也只不过是应付检查的一些不痛不痒的数字;教师的话语权丧失,一些学校,教师通过职代会参与学校管理基本流于形式,学校内部政策的制定权,基本垄断在行政领导手中,导致利益分配越来越向后者倾斜。更有甚者,有的学校甚至出现了“权力通吃”现象,一些校长和中层干部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占尽先机,普通教师则处在弱势地位;教师几乎没有评价的资格,过多僵化的考核评比,工作得不到领导的理解与支持,所作的工作得不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然而,笔者所见到的诸多学校的规章制度中,实难发现教师有权利做什么,而大多是教师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相反,制度所强调的大都是过多的责任、义务。制度是如此,在学校管理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自然就更是如此了。笔者认为,作为校长,在学校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明白,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基于教育活动而产生的,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和职业特定的法律义务。权利和义务之间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关系。要知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学校管理,在将教师必须遵守的各种义务、责任写进规章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将教师应享受的权利也写进去;在要求教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职责时,也应充分保证教师享受自己的权利。因为,不考虑教师权利而一味要求教师尽义务的学校管理工作是没有根基的,只有站在尊重教师权利基础之上的管理工作,其效果才是有效的、长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