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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既是宪法强制力和规范性的要求和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司法权为保证宪法规范效力得以实现的实际应用.我国的司法机关已经开始直接适用宪法,但从诉讼程序和实体判决而言,都存在明显的缺憾.其中理念的落后和制度的局限构成了重大障碍.近年我国宪法学界就宪法规范如何进行司法适用的问题提出了不同主张和改革方案,笔者在模式选择上更倾向于宪法法院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