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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949年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从整体上讲比较重视法制建设,对如何“依法治村”进行了积极的可贵地探索。以《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为标志开创了中国法制的新纪元;以《中国土地法大纲》为法律准绳,在新解放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并成立人民法庭依法判决土地改革中产生的问题;“一化三改”的立法体系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法律支撑。在我们肯定这期间中国共产党在探索依法治村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要深刻地认识到这期间开展的阶级斗争的政治性运动对以后的治国理政产生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农村;依法治村;阶级斗争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2 — 0025 — 02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把社会治理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共“法治”治理理念的进一步提升,也是中共60多年治国理政正反两个方面经验和教训的历史总结。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思想,必定对依法治村产生更深刻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村也是中共农村社会治理60多年经验教训的一个总结、缩影和结晶。本文就1949-1956年党如何“依法治村”作一论述和回顾,以期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村的乡村治理。
一、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中国法制的新纪元
现代法制建设的初建,并非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的。客观地讲,中国法治的萌芽源于鸦片战争后,中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新文化运动中出现的有识之士和知识分子主张“变法”、“立宪”的法律思维。在此影响下,一批留西的海归和主张向西方学习的政治家和学者,倡导通过顶层革命和健全法律体系而改革政制。但是,这个时期的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建构是“全盘西化”的移植体系,并没有带来法制的进步。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集体认识到旧中国法治落后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法典的缺少而在于这些法典的本质不具备担当开启中国法治的重任。〔1〕对此,在1939年,毛泽东就指出:“中国还不是一个宪政国家,也还不是有一个有法律的国家”。〔2〕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表述了中国需要走宪政之路,他指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实现民主事实之后,就必须颁布一个根本大法,这就是宪法。在毛泽东的亲自领导下制定了担当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颁布5年后,新中国发生了一些巨大的变化。为了适应这些新变化。1954年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3〕在毛泽东的亲自领导下,经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八千多人,历时两个多月对初稿进行认真的讨论;此后又交全国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与讨论,历时又两个多月,根据群众提的意见,又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土地改革法:农民获取土地的法律保障
尽管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积累了丰富的土地改革经验,1947年也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但在新解放区,党仍然缺乏组织方面的资源或群众支持,因为新区不像北方地区进行了持久的革命斗争,新区的胜利是靠大部分是外地人的军队从外面进行的军事征服而取得的〔4〕p63。亨廷顿认为:“土地改革就是强制剥夺一批人的财产,交给另一批人。正是土改的这一性质,使它成为进行现代化的政府的各种改革中最有意义而又最棘手的一项改革。”〔5〕对于刚刚解放的新区而言,土地改革就成为当时农村最有意义而又最棘手的事情。“在某种意义上,党在广大农村面临的工作,甚至比在城市进行的工作更加困难。首先,甚至党的最高领导也不完全清楚过去的经验对新形势的适用程度如何。毛泽东在1950年初期要人们注意已经起变化的形势:“过去北方土改是在战争中进行的,战争空气掩盖了土改空气,现在基本上已无战争,土改就显得特别突出,给予社会的震动特别显得重大。”〔4〕p75因此,新区彻底的“土地改革是必要的,而土改必须从起跑线开始。”〔4〕p64
为了适应已经变化的形势, 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施行,以此作为在全国新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法律依据。尽管有《土地改革法》及各地根据《土地改革法》精神制定的本地区的土地改革的法规、法令、条例、通则、决议、指示等,但土地改革的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完全“依法土改”,而是一个连同其民主法治思想和将阶级斗争纳入法治轨道的尝试。《土地改革法》是一部庄严的具有进步意义,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国家法律。但土地改革的实践却渗透了过火的阶级斗争因素。之所以这样,原因也许很多,但与中共顶层的指示有很大的关系外,还需要指出的土地改革的过程也是一个“阶级划分”的过程,这个新法律旨在把所有农民分成不同的阶级,并把地主阶级逐出这个体制。
还需要指出的是“为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6〕当时的人民法庭仅仅是一种临时的审判机关,只负责审理与土地改革有关的案件,其他的民事案件不予受理。人民法庭的设立保障了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的案件的审判的依法化,即镇压了阶级敌人,也规范了党和干部及农民的行为,保证了土地改革进行的秩序化。
三、“一化三改”的立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行动指南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继土地改革后中共在农村又一中心工作,也是整个新中国前七年的农村建设中的重头戏,同时也是“一化三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法令、政策及指示引导、规范这一运动的有序发展,形成了三个阶段的“农业”改造的立法体系。 (一)农业互助组的立法体系
建国后,互助组第一次的法律规范源于《共同纲领》第三十四条:人民政府“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7〕。1951年9月在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并于12月15日印发公布。该《决议(草案)》共十三条。〔8〕在《决议(草案)》精神的指导下,农业互助合作组织有了较大的发展。
(二)兴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立法体系
早在1952年秋冬,中央在审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即第一个决议)的过程中,就曾委托中央政策研究室酝酿起草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第二个决议。中央政策研究室于1952年内形成了一个初稿,定名为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第二个决议同第一个决议相比较,二者的一个重要差别,就是对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两个方面作出了新的解释和评价,把劳动农民两种不同积极性,直接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联系起来,实际上为采取阶级斗争的方式、运用强迫命令的手段推行农业合作化提供了依据,开辟了道路。
(三)兴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立法体系
1955年10月,中共中央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从这时候起到1956年底,合作化运动进入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
1955年10月,中共中央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该《决议》发出了两个新的信号:一是加速办社;二是不但坚持了1953年12月《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农村中存在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而且认为目前两条道路的斗争是尖锐的斗争,只有对这种右倾机会主义彻底的批判,才能促进党的农村工作的更本转变。〔9〕这样“阶级斗争”的思想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同年11月9日《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公布。这是一部关于农业合作社的专门型的法规。1956年6月在初级合作社的示范章程的基础上改写而成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发布。
综上所述,1949年至1956年,由于国家面临着建立和巩固新政权的严重任务,不可能建立完备的法制。但总的看来,国家领导人比较重视民主和法制建设,在当时面临的一些重大和紧迫的问题上,注意用法律的方式予以解决,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开了个好头。这期间,中共在探索依法治村的成绩也是巨大的,对农村的稳定发展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可以说在这一时期中共顶层认识到了法律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保障。但与此同时,中共又领导群众发动了一系列革命性的运动,比如“三反”运动、“五反”运动及互助合作化运动。尽管,在建国初期,通过大量的群众性的政治运动的方式解决当时存在的社会问题,具有其社会和历史的必然性,在当时也是完全必要的。但由此对中共以后的治国理念产生了负面的影响,使一些领导人形成了用政治运动方法处理社会问题的习惯性思维。以后20多年的政治运动接连不断,不能不说是与这期间形成的思想有关。
〔参 考 文 献〕
〔1〕 亓光.新中国法治建设历程〔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5.
〔2〕 毛泽东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41.
〔3〕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28.
〔4〕 〔美〕麦克法夸尔(MacFarquhar,R.) ,〔美〕费正清. 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M〕.谢亮生,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63,75,64.
〔5〕〔美〕塞繆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M〕.张岱云、聂振雄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416.
〔6〕魏宏运.中国现代史资料选编(第五册)〔M〕. 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1:213.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9.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510.
〔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七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286.
〔责任编辑:陈玉荣〕
[收稿日期]2015 — 01 — 10
[基金项目]许昌学院重点项目《新中国以来党农村治理的历史进程与基本特点研究》(2015099)。
[作者简介]蔡清伟(1967—)男,河南中牟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关键词]农村;依法治村;阶级斗争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2 — 0025 — 02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把社会治理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共“法治”治理理念的进一步提升,也是中共60多年治国理政正反两个方面经验和教训的历史总结。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思想,必定对依法治村产生更深刻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村也是中共农村社会治理60多年经验教训的一个总结、缩影和结晶。本文就1949-1956年党如何“依法治村”作一论述和回顾,以期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村的乡村治理。
一、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中国法制的新纪元
现代法制建设的初建,并非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的。客观地讲,中国法治的萌芽源于鸦片战争后,中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新文化运动中出现的有识之士和知识分子主张“变法”、“立宪”的法律思维。在此影响下,一批留西的海归和主张向西方学习的政治家和学者,倡导通过顶层革命和健全法律体系而改革政制。但是,这个时期的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建构是“全盘西化”的移植体系,并没有带来法制的进步。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集体认识到旧中国法治落后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法典的缺少而在于这些法典的本质不具备担当开启中国法治的重任。〔1〕对此,在1939年,毛泽东就指出:“中国还不是一个宪政国家,也还不是有一个有法律的国家”。〔2〕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表述了中国需要走宪政之路,他指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实现民主事实之后,就必须颁布一个根本大法,这就是宪法。在毛泽东的亲自领导下制定了担当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颁布5年后,新中国发生了一些巨大的变化。为了适应这些新变化。1954年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3〕在毛泽东的亲自领导下,经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八千多人,历时两个多月对初稿进行认真的讨论;此后又交全国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与讨论,历时又两个多月,根据群众提的意见,又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土地改革法:农民获取土地的法律保障
尽管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积累了丰富的土地改革经验,1947年也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但在新解放区,党仍然缺乏组织方面的资源或群众支持,因为新区不像北方地区进行了持久的革命斗争,新区的胜利是靠大部分是外地人的军队从外面进行的军事征服而取得的〔4〕p63。亨廷顿认为:“土地改革就是强制剥夺一批人的财产,交给另一批人。正是土改的这一性质,使它成为进行现代化的政府的各种改革中最有意义而又最棘手的一项改革。”〔5〕对于刚刚解放的新区而言,土地改革就成为当时农村最有意义而又最棘手的事情。“在某种意义上,党在广大农村面临的工作,甚至比在城市进行的工作更加困难。首先,甚至党的最高领导也不完全清楚过去的经验对新形势的适用程度如何。毛泽东在1950年初期要人们注意已经起变化的形势:“过去北方土改是在战争中进行的,战争空气掩盖了土改空气,现在基本上已无战争,土改就显得特别突出,给予社会的震动特别显得重大。”〔4〕p75因此,新区彻底的“土地改革是必要的,而土改必须从起跑线开始。”〔4〕p64
为了适应已经变化的形势, 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施行,以此作为在全国新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法律依据。尽管有《土地改革法》及各地根据《土地改革法》精神制定的本地区的土地改革的法规、法令、条例、通则、决议、指示等,但土地改革的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完全“依法土改”,而是一个连同其民主法治思想和将阶级斗争纳入法治轨道的尝试。《土地改革法》是一部庄严的具有进步意义,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国家法律。但土地改革的实践却渗透了过火的阶级斗争因素。之所以这样,原因也许很多,但与中共顶层的指示有很大的关系外,还需要指出的土地改革的过程也是一个“阶级划分”的过程,这个新法律旨在把所有农民分成不同的阶级,并把地主阶级逐出这个体制。
还需要指出的是“为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6〕当时的人民法庭仅仅是一种临时的审判机关,只负责审理与土地改革有关的案件,其他的民事案件不予受理。人民法庭的设立保障了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的案件的审判的依法化,即镇压了阶级敌人,也规范了党和干部及农民的行为,保证了土地改革进行的秩序化。
三、“一化三改”的立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行动指南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继土地改革后中共在农村又一中心工作,也是整个新中国前七年的农村建设中的重头戏,同时也是“一化三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法令、政策及指示引导、规范这一运动的有序发展,形成了三个阶段的“农业”改造的立法体系。 (一)农业互助组的立法体系
建国后,互助组第一次的法律规范源于《共同纲领》第三十四条:人民政府“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7〕。1951年9月在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并于12月15日印发公布。该《决议(草案)》共十三条。〔8〕在《决议(草案)》精神的指导下,农业互助合作组织有了较大的发展。
(二)兴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立法体系
早在1952年秋冬,中央在审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即第一个决议)的过程中,就曾委托中央政策研究室酝酿起草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第二个决议。中央政策研究室于1952年内形成了一个初稿,定名为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第二个决议同第一个决议相比较,二者的一个重要差别,就是对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两个方面作出了新的解释和评价,把劳动农民两种不同积极性,直接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联系起来,实际上为采取阶级斗争的方式、运用强迫命令的手段推行农业合作化提供了依据,开辟了道路。
(三)兴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立法体系
1955年10月,中共中央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从这时候起到1956年底,合作化运动进入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
1955年10月,中共中央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该《决议》发出了两个新的信号:一是加速办社;二是不但坚持了1953年12月《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农村中存在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而且认为目前两条道路的斗争是尖锐的斗争,只有对这种右倾机会主义彻底的批判,才能促进党的农村工作的更本转变。〔9〕这样“阶级斗争”的思想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同年11月9日《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公布。这是一部关于农业合作社的专门型的法规。1956年6月在初级合作社的示范章程的基础上改写而成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发布。
综上所述,1949年至1956年,由于国家面临着建立和巩固新政权的严重任务,不可能建立完备的法制。但总的看来,国家领导人比较重视民主和法制建设,在当时面临的一些重大和紧迫的问题上,注意用法律的方式予以解决,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开了个好头。这期间,中共在探索依法治村的成绩也是巨大的,对农村的稳定发展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可以说在这一时期中共顶层认识到了法律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保障。但与此同时,中共又领导群众发动了一系列革命性的运动,比如“三反”运动、“五反”运动及互助合作化运动。尽管,在建国初期,通过大量的群众性的政治运动的方式解决当时存在的社会问题,具有其社会和历史的必然性,在当时也是完全必要的。但由此对中共以后的治国理念产生了负面的影响,使一些领导人形成了用政治运动方法处理社会问题的习惯性思维。以后20多年的政治运动接连不断,不能不说是与这期间形成的思想有关。
〔参 考 文 献〕
〔1〕 亓光.新中国法治建设历程〔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5.
〔2〕 毛泽东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41.
〔3〕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28.
〔4〕 〔美〕麦克法夸尔(MacFarquhar,R.) ,〔美〕费正清. 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M〕.谢亮生,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63,75,64.
〔5〕〔美〕塞繆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M〕.张岱云、聂振雄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416.
〔6〕魏宏运.中国现代史资料选编(第五册)〔M〕. 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1:213.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9.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510.
〔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七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286.
〔责任编辑:陈玉荣〕
[收稿日期]2015 — 01 — 10
[基金项目]许昌学院重点项目《新中国以来党农村治理的历史进程与基本特点研究》(2015099)。
[作者简介]蔡清伟(1967—)男,河南中牟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