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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老虎”贪腐固然值得高度警惕,“苍蝇”贪婪蚕食群众利益也不应掉以轻心。文章旨在以国有企业基层单位为蓝本,通过阐述“微腐败”的定义和主要表现形式,分析总结其危害影响及作用,并据此提出治理“微腐败”的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 微腐败 治理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志码:A
一、微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特点
在国有企业的基层单位,“微腐败”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四微一大”。一是涉腐人员地位“微”。涉腐人员主要是一般管理人员甚至是一线工人,例如,单位司机利用公车为别人帮忙、收取好处费等。二是涉腐人员职能“微”。涉腐人员手中的公共资源“微”,往往只掌握一项或一类资源,如前面所说的司机,可能就负责一辆车的管理,或者食堂采购员,只涉及食材采购等。三是涉腐利益财物“微”。可能仅涉及一包烟、一顿饭,一件小礼品等财物。四是查处震慑作用“微”。发现问题后,相关人员的处理一般是以“红红脸、出出汗”为主,对其他人的震慑程度小,惩戒力度不够。五是群众不良影响“大”。由于“微腐败”涉及点多面广,往往发生在职工群众身边,特别是一些在位不为的情况,员工的憎恶程度深,在职工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均比较大。
二、微腐败的危害及影响
“‘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对基层贪腐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2016年1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这样说。
以国有企业基层单位为例,“微腐败”虽“微”,但是其危害并不比“大”腐败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主要影响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公众中的形象。在国有企业中“微腐败”往往集中在管理部门和一些职工群众认为比较“好”的岗位,主要表现在管理人员身上。如果不能够引起足够重视,得不到有效遏制,久而久之,将会影响管理层和基层一线人员的关系,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长远发展。二是“微腐败”容易腐蚀干部职工精神信仰和职业道德。“微腐败”虽“微”,但是往往应验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道理。从近年来公开报道的国有企业违法违纪典型案例来看,多数都是从一顿酒、一点土特产等“小意思”开始,从关系单位的一些小恩小惠开始,具有典型的“温水煮青蛙”效应,使相关人员不知不觉滑向犯罪的深渊。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老虎”要露头就打,“苍蝇”乱飞也要拍,正是基于对“微腐败”危害的精准判断,才提出这样的要求。
综上所述,反腐莫论事大小,倡廉不在位高低,国有企业基层单位应该清醒认识到“微腐败”的危害。
三、治理“微腐敗”的措施及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各级单位对典型的腐败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但对一些“微腐败”问题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治理力度不足的问题。基于前述“微腐败”问题的危害性,国有企业基层单位应该将治理“微腐败”作为转变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作风的抓手,以打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为目标,驰而不息地抓好环节把控和制度完善,扎紧制度的笼子,健全不能腐的制度保障;加强教育引导,积极深入一线发现问题线索,着重抓实责任追究,形成不敢腐的震慑。
(一)通过程序设计堵塞“微腐败”漏洞,建立不能腐的保障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关键是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认真梳理“微腐败”责任清单。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应会同专业管理部门,针对不同岗位及业务特点,系统梳理各种“微腐败”现象及表现形式,制定相应的问题台账和责任清单,明确界定“微腐败”的整治范围。从而促使基层管理人员认识到这种行为是腐败,是底线,不能逾越;使广大基层员工知道这种现象是腐败,是明确禁止的行为,便于及时行使监督的权力。其次,要努力完善阳光工作流程,在程序上堵塞“微腐败”的漏洞。纪检监察部门要变被动监督为主动预防,督促相关业务科室细化业务工作的详细流程及工作标准,做到事事有规定、样样有标准、件件有程序,同时设定工作办结时限。再次,要经常性研判“微腐败”现象及内容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体系,经常性查遗补漏。“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并非一成不变,对应的工作流程也不是一劳永逸,必须根据形势变化随时调整、补充。例如,前述物资采购工作,采购流程阳光了,供应商等业务关系单位在采购流程上“无计可施”,可能就会将攻关目标转向基层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通过做他们的工作,试图促使他们在提供采购技术条件时设置一些针对个别企业的技术限制性条款,从而达到目的。这就需要在计划的提报、技术文件的编制等方面继续优化流程。因此,国有企业基层单位治理“微腐败”在制度层面上要坚持发现一项问题、制定一项流程、规范一项业务、堵塞一处漏洞的“四个一”原则,循序渐进地优化程序,从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稳步提升。
(二)充分认识问题根源,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树牢不想腐的自觉
“微腐败”产生的思想根源,主要是“法不责众”“法不责微”的心态作祟,有“都这样,吃点喝点没啥”,礼尚往来是正常的想法;有“碍于面子”不好推辞的情结。没有从思想上筑牢防线,缺少对“微腐败”的警惕性、缺乏“微腐败”的免疫力,这正是“微腐败”难以有效遏制的根源所在。
国有企业基层单位加强反腐倡廉教育,首先要从加强反“微腐败”教育入手。丰富教育形式,拓宽教育载体,努力做到报刊有文、广播有声、网络有言,注重利用微信群等新媒体手段扩大教育覆盖面,力争形成全员覆盖、全时段、立体的廉洁教育体系,使“大节不可失,小节不可纵”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潜移默化地引导相关人员筑牢拒腐防线。其次,要在长期性和系统性上下功夫。科学制订中长期教育计划,坚决避免“空对空”“一阵风”等问题的出现。要聚焦实际问题,紧贴业务工作中出现的“微腐败”问题开展教育,做到有的放矢。通过文件学习、分组研讨等形式提高教育的实效性;通过谈心提醒等关爱教育提高教育的针对性;通过通报反面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教育警示性;通过廉洁从业教育下班组、进家庭等方式提高教育的创新性,确保教育有计划、有内容、有效果。
(三)注意发挥两个作用,建立监督检查和问责机制,形成不敢腐的震慑
首先,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充分发挥国企基层纪检监察、经营管理、审计及合同管理等专业的联动作用,制定完善的周期性例行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随机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确保专业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并通过专业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避免专业检查流于形式,坚决纠正“一阵风”式的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制度程序的有效落实。其次,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要激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培养一线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其参与监督的自觉性,减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消除爱面子、怕得罪人的思想;要拓展群众监督渠道,专业人员要经常性深入基层一线,通过调查走访,主动收集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微腐败”线索,实现群众自下而上反映到由上到下主动收集;通过设立领导邮箱、现场意见箱、监督电话、微信平台等形式畅通问题反映渠道,使自下而上反映的渠道更加畅通,形成单位指导、专业主导、群众踊跃参与的监督体系,打造“微腐败”露头就抓的良好态势。再次,要发挥问责的惩戒教育作用。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加大对“微腐败”行为人的问责力度,避免以罚代管的简单处理,要充分借鉴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方法,即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要通过深入剖析存在问题的思想根源、管理漏洞和缺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通过内部通报、召开警示教育会议等形式促使相关人员切实接受教育。在追究“微腐败”行为人责任的同时,还要注重追究相关的领导责任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坚决避免相关领导不作为和慢作为以及监督缺位的问题。通过对“微腐败”的问责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努力减少各类腐败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国有企业 微腐败 治理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志码:A
一、微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特点
在国有企业的基层单位,“微腐败”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四微一大”。一是涉腐人员地位“微”。涉腐人员主要是一般管理人员甚至是一线工人,例如,单位司机利用公车为别人帮忙、收取好处费等。二是涉腐人员职能“微”。涉腐人员手中的公共资源“微”,往往只掌握一项或一类资源,如前面所说的司机,可能就负责一辆车的管理,或者食堂采购员,只涉及食材采购等。三是涉腐利益财物“微”。可能仅涉及一包烟、一顿饭,一件小礼品等财物。四是查处震慑作用“微”。发现问题后,相关人员的处理一般是以“红红脸、出出汗”为主,对其他人的震慑程度小,惩戒力度不够。五是群众不良影响“大”。由于“微腐败”涉及点多面广,往往发生在职工群众身边,特别是一些在位不为的情况,员工的憎恶程度深,在职工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均比较大。
二、微腐败的危害及影响
“‘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对基层贪腐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2016年1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这样说。
以国有企业基层单位为例,“微腐败”虽“微”,但是其危害并不比“大”腐败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主要影响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公众中的形象。在国有企业中“微腐败”往往集中在管理部门和一些职工群众认为比较“好”的岗位,主要表现在管理人员身上。如果不能够引起足够重视,得不到有效遏制,久而久之,将会影响管理层和基层一线人员的关系,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长远发展。二是“微腐败”容易腐蚀干部职工精神信仰和职业道德。“微腐败”虽“微”,但是往往应验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道理。从近年来公开报道的国有企业违法违纪典型案例来看,多数都是从一顿酒、一点土特产等“小意思”开始,从关系单位的一些小恩小惠开始,具有典型的“温水煮青蛙”效应,使相关人员不知不觉滑向犯罪的深渊。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老虎”要露头就打,“苍蝇”乱飞也要拍,正是基于对“微腐败”危害的精准判断,才提出这样的要求。
综上所述,反腐莫论事大小,倡廉不在位高低,国有企业基层单位应该清醒认识到“微腐败”的危害。
三、治理“微腐敗”的措施及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各级单位对典型的腐败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但对一些“微腐败”问题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治理力度不足的问题。基于前述“微腐败”问题的危害性,国有企业基层单位应该将治理“微腐败”作为转变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作风的抓手,以打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为目标,驰而不息地抓好环节把控和制度完善,扎紧制度的笼子,健全不能腐的制度保障;加强教育引导,积极深入一线发现问题线索,着重抓实责任追究,形成不敢腐的震慑。
(一)通过程序设计堵塞“微腐败”漏洞,建立不能腐的保障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关键是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认真梳理“微腐败”责任清单。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应会同专业管理部门,针对不同岗位及业务特点,系统梳理各种“微腐败”现象及表现形式,制定相应的问题台账和责任清单,明确界定“微腐败”的整治范围。从而促使基层管理人员认识到这种行为是腐败,是底线,不能逾越;使广大基层员工知道这种现象是腐败,是明确禁止的行为,便于及时行使监督的权力。其次,要努力完善阳光工作流程,在程序上堵塞“微腐败”的漏洞。纪检监察部门要变被动监督为主动预防,督促相关业务科室细化业务工作的详细流程及工作标准,做到事事有规定、样样有标准、件件有程序,同时设定工作办结时限。再次,要经常性研判“微腐败”现象及内容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体系,经常性查遗补漏。“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并非一成不变,对应的工作流程也不是一劳永逸,必须根据形势变化随时调整、补充。例如,前述物资采购工作,采购流程阳光了,供应商等业务关系单位在采购流程上“无计可施”,可能就会将攻关目标转向基层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通过做他们的工作,试图促使他们在提供采购技术条件时设置一些针对个别企业的技术限制性条款,从而达到目的。这就需要在计划的提报、技术文件的编制等方面继续优化流程。因此,国有企业基层单位治理“微腐败”在制度层面上要坚持发现一项问题、制定一项流程、规范一项业务、堵塞一处漏洞的“四个一”原则,循序渐进地优化程序,从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稳步提升。
(二)充分认识问题根源,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树牢不想腐的自觉
“微腐败”产生的思想根源,主要是“法不责众”“法不责微”的心态作祟,有“都这样,吃点喝点没啥”,礼尚往来是正常的想法;有“碍于面子”不好推辞的情结。没有从思想上筑牢防线,缺少对“微腐败”的警惕性、缺乏“微腐败”的免疫力,这正是“微腐败”难以有效遏制的根源所在。
国有企业基层单位加强反腐倡廉教育,首先要从加强反“微腐败”教育入手。丰富教育形式,拓宽教育载体,努力做到报刊有文、广播有声、网络有言,注重利用微信群等新媒体手段扩大教育覆盖面,力争形成全员覆盖、全时段、立体的廉洁教育体系,使“大节不可失,小节不可纵”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潜移默化地引导相关人员筑牢拒腐防线。其次,要在长期性和系统性上下功夫。科学制订中长期教育计划,坚决避免“空对空”“一阵风”等问题的出现。要聚焦实际问题,紧贴业务工作中出现的“微腐败”问题开展教育,做到有的放矢。通过文件学习、分组研讨等形式提高教育的实效性;通过谈心提醒等关爱教育提高教育的针对性;通过通报反面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教育警示性;通过廉洁从业教育下班组、进家庭等方式提高教育的创新性,确保教育有计划、有内容、有效果。
(三)注意发挥两个作用,建立监督检查和问责机制,形成不敢腐的震慑
首先,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充分发挥国企基层纪检监察、经营管理、审计及合同管理等专业的联动作用,制定完善的周期性例行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随机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确保专业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并通过专业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避免专业检查流于形式,坚决纠正“一阵风”式的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制度程序的有效落实。其次,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要激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培养一线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其参与监督的自觉性,减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消除爱面子、怕得罪人的思想;要拓展群众监督渠道,专业人员要经常性深入基层一线,通过调查走访,主动收集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微腐败”线索,实现群众自下而上反映到由上到下主动收集;通过设立领导邮箱、现场意见箱、监督电话、微信平台等形式畅通问题反映渠道,使自下而上反映的渠道更加畅通,形成单位指导、专业主导、群众踊跃参与的监督体系,打造“微腐败”露头就抓的良好态势。再次,要发挥问责的惩戒教育作用。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加大对“微腐败”行为人的问责力度,避免以罚代管的简单处理,要充分借鉴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方法,即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要通过深入剖析存在问题的思想根源、管理漏洞和缺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通过内部通报、召开警示教育会议等形式促使相关人员切实接受教育。在追究“微腐败”行为人责任的同时,还要注重追究相关的领导责任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坚决避免相关领导不作为和慢作为以及监督缺位的问题。通过对“微腐败”的问责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努力减少各类腐败问题的发生。